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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表彰重庆市平安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日期:202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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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评选表彰重庆市平安建设先进集体

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渝人社〔2023〕45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政法委、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党工委政法委、组织人事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党工委政法委、人力社保局,相关市级部门干部(人事)处(部):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平安建设的决策部署,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有效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全力做好新中国成立70周年、建党100周年、党的二十大等安保维稳工作,顺利完成扫黑除恶、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等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市域社会治理创新试点工作,全市平安建设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涌现出一批成绩突出、群众认可度高的集体和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市委、市政府决定,评选表彰一批重庆市平安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区县(自治县)及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简称区县)在本区县部门、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以及村(社区)“两委”中评选;市级部门在平安重庆建设重点任务责任单位中内设机构及下属部门(单位)中评选。

    先进个人:在全市从事、参与平安重庆建设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的干部和群众中评选。

    (二)表彰及推荐名额。

    此次评选表彰重庆市平安建设先进集体50个、重庆市平安建设先进个人100名(推荐名额分配及要求见附件1)。

    各区县原则上最多可推荐1名处级干部;市级部门原则上不推荐处级干部,确需推荐处级干部的,须同时推荐1名正科级(含)以下干部作为替补推荐人选。各区县党委政法委机关最多推荐1个先进集体或1名先进个人。同一单位(集体)内,已推荐参评先进集体的,不再推荐该集体领导班子成员为先进个人。

    二、评选条件

    (一)重庆市平安建设先进集体。

    1.党政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平安建设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平安建设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决策部署,组织体系、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制度健全落实。

    2.平安建设工作机制健全,措施扎实,工作有创新、有特色,工作绩效在本单位、本系统、本区县位居前列。

    3.队伍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作风过硬,认真履行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使命,领导班子团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为民、务实、清廉,干部职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

    4.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在2019-2022年度内,社会治安和安全稳定状况良好,没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公共安全事故(事件),没有发生影响国家安全的事件。

    (二)重庆市平安建设先进个人。

    1.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论述,带头实践习近平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模范践行新时代法治理念,对党忠诚,牢记使命。

    2.业务精通,务实创新,积极投身平安建设、创新市域社会治理工作实践,在干部和群众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3.作风扎实、甘于奉献,恪守职责,廉洁自律,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在本职岗位上创先争优,在实干奉献中建功立业,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业务目标考核中居于前列。

    4.从事平安建设工作3年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近5年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且至少有1次优秀等次。

    三、组织领导

    市委政法委、市人力社保局联合成立重庆市平安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次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政法委平安建设指导处,负责评选表彰日常工作。

    四、评选程序

    评选推荐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履行“两审三公示”推荐程序。

    (一)逐级推荐。各区县推荐对象由区县基层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各区县党委政法委审核汇总。各区县党委政法委应当会同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表彰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拟推荐对象,按管理权限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本区县党委、政府审核同意,并在本区县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市委政法委。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先进事迹等。

    市级部门推荐对象经民主推荐,按管理权限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市级部门党组(委)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市委政法委。

    (二)综合评审和公示。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报送的推荐对象进行汇总,初步审核、筛选,提出评选表彰对象建议名单。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评选表彰对象建议名单进行综合评审,研究提出拟表彰对象名单,并统一书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对拟表彰对象,在全市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经核实不宜给予表彰的,按相关程序报批后,取消表彰资格,不予递补。

    (三)审定名单及表彰。表彰对象建议名单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表彰。

    五、评选要求

    (一)坚持评选标准,突出实际业绩。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评选条件和标准,以政治素质、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主要衡量标准,优中选优,确保推荐对象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得到干部群众的公认。所有推荐对象均须征求公安部门意见,推荐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还应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意见;推荐对象是企业及其企业负责人的,还应当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国企)、人力社保、市场监管、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推荐对象为社会组织的,还应当征求登记注册部门、主管部门意见。上述征求意见工作,须由推荐单位统一组织办理,不得由推荐对象自行办理。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推荐名额应当合理分配,兼顾各系统、各行业、各层级,重点向基层一线实战单位及长期奋战在条件艰苦岗位和基层一线的同志倾斜。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及以上单位、个人和市管干部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表彰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先进个人表彰总数的20%,市级机关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表彰总数的15%,企业负责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表彰总数的15%。在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但具有高级职称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以科研人员身份参加评选。

    (三)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撤销其荣誉,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经查实后,取消其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

    (四)按时上报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区县、市级部门将推荐材料按预通知明确时间按时报送市委政法委平安建设指导处(以送达时间为准),逾期未报视为放弃评选资格。推荐上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分别填写《重庆市平安建设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重庆市平安建设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征求意见表》,公示材料、先进事迹材料(1000字以内)各1份,同电子版一并报送。

    市级有关部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同步在重庆市表彰奖励信息系统上填报有关推荐对象信息(系统使用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8580095521)。

    六、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颁发“重庆市平安建设先进集体”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颁发“重庆市平安建设先进个人”荣誉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金。

    七、联系方式

    (一)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联 系 人:彭大纲

    联系电话:65862900

    地    址:两江新区芙蓉路3号

    邮    箱:区县发市委政法委安全邮箱——彭大纲,市级部门发市直公文系统市委政法委——值班室(转彭大纲)

    (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 系 人:闫文举

    联系电话:88979859

    联系地址:渝北区春华大道99号1301室


    附件:1.重庆市平安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名额

    2.重庆市平安建设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3.重庆市平安建设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4.征求意见表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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