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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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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评组发〔2022〕1号


各区县(自治县)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创建示范活动管理,经市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负责全市创建示范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以下简称市表彰办)负责日常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承担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职能的机构(人力社保部门)是本地区创建示范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市级各部门的组织人事部门统筹本单位创建示范工作。

    二、明确实施主体

    全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党政机关和群团机关,区县党委和政府,经批准可以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区县其他党政机关和群团机关以及乡镇(街道)不得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市级社会组织可以受市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委托承办或者受邀参与相关行业领域的创建示范活动。情况特殊的,可以由市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程序报批后,以社会组织的名义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各级党组织面向党员和基层党组织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申报审批

    (一)申请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应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十四五”规划要求、高质量发展需求等谋划确定,原则上要以法律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家部委或者市委市政府文件为依据。区县党委、政府可以结合市委、市政府对本地区的发展目标定位,合理设立自身特色的创建示范活动。

    (二)设立、调整、变更、撤销创建示范活动,应按归口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市表彰办具体受理),原则上每年集中申请1次。其中,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市级创建示范活动(以下简称市级活动)由党中央、国务院审批。以市级部门、区县党委和政府名义开展的市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以下简称市级以下活动)由市委、市政府审批,并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三)申请设立创建示范活动应当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活动名称、理由依据、主办单位、创建对象或者范围、活动设置、创建数量、考评指标、评估周期、活动时限、具体措施、认定形式、监督管理、退出机制、经费来源等。

    (四)我市创建示范活动审批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市表彰办受理各区县、市级部门报市委、市政府申请开展创建示范活动的请示。

    2.市表彰办组织相关行业领域专家进行评审,结合专家评审建议研究提出初审意见,并面向各申报单位反馈征求意见后,及时报市协调小组。

    3.市协调小组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或者拟批复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4.市协调小组将审核意见或者拟批复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将市级活动于每年3月底前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将市级以下活动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市级以下活动的审批结果由市表彰办批复申报单位。

    5.市表彰办向社会公布市级以下活动审批结果。

    四、严格实施程序

    (一)创建示范活动实行目录管理,不得在目录以外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市表彰办负责公布全市年度创建示范活动目录。

    (二)纳入目录管理的创建示范活动,实行计划申报和备案。各区县、市级部门应当于年底前将次年拟开展的活动计划向市表彰办申报,周期内不再重复申报,活动周期结束后报备。

    (三)我市创建示范活动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1.发布通知。主(承)办单位制定实施方案,经市表彰办审核同意后,由主(承)办单位发布创建示范活动通知,原则上不要求层层配套开展,不能要求创建对象必须申报参加。

    2.动员组织。主(承)办单位动员组织创建对象积极参与,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创建方案,自愿申报参加创建工作。

    3.推动创建。主(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符合资格的创建对象加强政策指导和培育引导,推动其在评估周期内达到考评指标要求。考评指标体系应科学合理、标准明确、操作性强、内容精简,避免大范围索要台账资料、重痕不重效、反复调整标准、多次分级交叉验收、劳民伤财等问题。

    4.评估验收。主(承)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创建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开展评估验收,确保评估结果公平、公正。对专业性比较强的活动,可成立专家评审组提出专家评审建议。

    5.组织公示。主(承)办单位向社会公示评估验收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日期为5个工作日。

    6.认定公布。对达标或者验收合格的对象,由主(承)办单位采取通报、命名或者授牌方式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7.总结推广。主(承)办单位及时总结创建示范经验做法,组织宣传推广,充分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活动结束后,及时将认定结果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市表彰办备案。

    五、强化监督检查

    (一)市表彰办统筹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加强对全市创建示范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并组织专家对创建示范活动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创建示范活动是否继续开展、相关主(承)办单位申报设立创建示范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纪检监察、宣传、网信、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民政、人力社保、审计、国资、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加强对创建示范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或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规范管理创建示范活动是全面贯彻中央、市委关于解决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市级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在本地区本部门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创建示范活动一律不得擅自开展,并不得在各区县、市级部门文件中体现,切实为基层减负。

    (二)严格控制创建示范活动数量,特别是以城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业为对象的创建示范活动的数量。对市级以上活动和市级部门活动,除中央和我市另有要求外,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再配套设立同一名称或相同类型的创建示范活动。

    (三)中央《管理办法》出台前,在全市市级以下活动清理规范工作中,经批准保留的市级部门活动,要对照中央规定和本通知要求重新细化完善工作方案、指标体系等内容,并及时报市表彰办审核备案;以区县部门名义开展的活动应一律停止。

    (四)创建示范活动原则上不再开展表彰活动,确需开展的,按照《重庆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应将本地区、本部门每年度主(承)办的创建示范活动开展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表彰办。


    重庆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2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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