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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重庆市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2-09-06

渝人社办〔2022〕25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业、科研单位、高校及有关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中央在渝单位人事(组织、干部)处(部),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现就重庆市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全市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二、内容和要求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

    三、学习形式

    (一)公需科目。

    公需科目学习采取线上培训的方式。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在市人力社保局官网(http://rlsbj.cq.gov.cn)首页“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学习平台”栏目,选择由市人力社保局公开遴选的公需科目学习平台进行报名学习,完成30学时课程即可认定为完成当年的公需科目学习任务。修完固定学时可在线查看和下载培训证书。

    (二)专业科目。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经济专业相关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1.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2.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3.参加网络远程教育;

    4.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5.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四、继续教育学时的登记和使用

    经济专业技术人员应自觉参加继续教育,遵守有关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规定的学时。用人单位应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在《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卡》上连续记载,并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明确职责。我市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各级继续教育基地(具体可在市人力社保局官网查询)要更好发挥基地培养人才平台作用,加强培训课程、专家师资、学习平台等建设及组织实施工作。要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确保继续教育工作安全有序。用人单位要承担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主体责任,充分保障专业技术人员享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制定完善考核评价机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按规定在本单位继续教育经费中列支。

    (二)高度重视,自觉学习。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是《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审上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各类专技人员要树立终身学习和自觉学习的理念,珍惜机会认真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三)强化监管,严格督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是提升全市专业技术人才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的重要举措。为确保继续教育质量,提高继续教育效果,市人力社保局将依法开展监督抽查,对发现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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