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
参赛集训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2025〕70号
各职业技能竞赛选拔集训基地,有关竞赛项目集训实施单位,各参赛集训技术指导专家组,有关专家选手派出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备战参赛工作安排,为确保集训参赛工作顺利实施,提高训练质量,争取参赛取得优异成绩,现就做好参赛集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建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重庆参赛集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集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集训工作的统一领导,对集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集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集训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集训工作的综合管理、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和现场督导。
二、集训对象
(一)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重庆市级集训选手(附件1)。
(二)个别未组织开展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全市选拔赛的竞赛项目,后续通过选拔或推荐选手纳入集训对象范围。
三、集训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集训和第一次阶段性考核
时 间:2025年3月中旬至4月中旬。
主要任务:采取分散+集中训练方式开展第一阶段集训,本阶段集训结束后开展第一次阶段性考核,各竞赛项目确定2名(队)选手进入第二阶段集训。
(二)第二阶段集训和第二次阶段性考核
时 间:2025年4月中旬至6月中旬。
主要任务:主要采取集中训练方式开展第二阶段集训,本阶段集训结束后组织开展第二次阶段性考核,各竞赛项目确定参赛选手和备选选手各1名(队)。
(三)赛前强化训练
时 间:2025年6月中旬至赛前。
主要任务:主要采取集中训练、赛前对抗、适应性训练等方式开展赛前强化训练,调整选手竞技状态。
四、职责分工和相关要求
(一)工作职责
职业技能竞赛选拔集训基地和集训实施单位(以下统称集训单位)在集训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指导下,具体承担集训的组织实施,牵头制定各竞赛项目集训工作方案,建立集训教练、保障等工作队伍,为集训工作提供必需的资金保障和技术支持,定期向集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集训工作进展情况。参赛集训技术指导专家组(以下简称技术指导专家组)做好集训组织实施和参赛的技术指导,及时了解掌握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技术要求,会同集训单位制订集训方案。技术指导专家组组长组织编制阶段性考核工作方案、技术文件及试题,主持阶段性考核执裁工作,技术指导专家组组长原则上作为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重庆推荐裁判。专家选手派出单位(以下简称派出单位)应支持专家选手参与集训,保证专家选手参加集训时间,将其参加集训时间纳入工时、学时,保障其参加集训期间的相关待遇。做好分散训练期间选手的管理和训练工作,有条件的应配合集训单位开展集训工作。
(二)相关要求
1. 参与集训工作各方要公平公正开展选手集训工作,将可利用的人力、物力资源公平且充分用于每位选手,严格按照程序和纪律组织实施考核。集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各方对集训工作情况的反映,并组织开展工作督导,处理集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 集训单位和技术指导专家组要结合竞赛项目和选手特点、训练形式等,科学安排训练内容,对照集训内容指导表(附件2),加强技术技能训练、综合素质训练。做好选手训练的测评和分析,及时了解每位选手的技术技能水平、综合素质和心理状态。有计划开展训练效果测评,在确保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结合竞赛项目特点,可将测评结果纳入阶段性考核成绩,阶段性考核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做好选手技术技能和综合能力的分析,建立选手训练档案。
3. 各竞赛项目要结合自身实际分析优势和问题,科学制定并努力提高参赛目标,力争参赛表现优于上届,新参赛项目要力争取得优异成绩。要将参赛目标转化为可执行、可操作的计划、任务和指标,切实落实到集训工作中。
4. 选手、技术指导专家、教练以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集训安排参加训练,遵守集训工作纪律。选手放弃集训资格的,由其选派单位以具书面形式向集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空缺名额不再递补,取消其集训有关奖励、技能证书以及其他待遇。
5. 参与集训各方应发挥各自优势,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各竞赛项目之间应加强交流互助,吸收借鉴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了解掌握其他省市集训和参赛有关工作情况,鼓励开展与各省市的集训工作交流合作,适时组织开展与其他省市区选手的交流对抗,积极争取国家级专家的支持和指导。
6. 集训单位应会同技术指导专家组全面深入总结相应竞赛项目集训工作在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协调管理和集训保障等方面的经验和问题。集训工作总结应在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结束后30日内报集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激励和保障
(一)选手奖励。对参加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获奖的选手,分别给予金牌10万元、银牌7万元、铜牌5万元、优胜奖2万元奖励,专家教练团队、选手培养单位分别按选手同等标准给予配套奖励。获奖选手优先推荐参评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单位荣誉表彰。
(二)技能等级。按照竞赛选手获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有关规定,对通过全市选拔赛入选市级集训队的选手颁发三级(高级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进入市级集训前3名的选手,颁发二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参加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并入选国家集训队的选手,颁发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各阶段已取得相应等级技能证书的,在原有等级上晋升一级,已有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不再重复授予。
(三)集训单位奖励。对培养选手参加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入选世赛中国集训队的职业技能竞赛选拔集训基地,以及培养选手参赛获奖的集训实施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和政策支持。
(四)安全保障。集训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本竞赛项目集训工作安全工作方案和现场应急处置预案,做好集训活动有关的训练、食宿、交通等环节的安全工作,做好火、电、气以及化学品等使用管理工作,加强参与集训人员的安全防护,集训单位统一为选手等人员购买集训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确保集训工作安全有序开展。
(五)经费保障。集训单位加大相应竞赛项目集训工作的必要投入,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合理制定资金支出计划范围,建立资金收支台账,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选手参加集中训练和阶段性考核的交通费由其派出单位承担,参加集中训练和阶段性考核期间的食宿费、训练相关费用等由集训单位承担。技术指导专家参与集训工作有关的交通费、劳务补贴、食宿费等由集训单位承担。
附件:1.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重庆市级集训选手名单
2.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参赛集训内容指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