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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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博士后择优分档资助

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人社规〔2026〕1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干部、人事)处(部),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为助推我市创新强市建设,进一步激发博士后创造活力,加快培养集聚青年人才,现将《重庆市博士后择优分档资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6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博士后择优分档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助力我市加快建设创新强市,进一步激发博士后创造活力,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91号)有关要求,就建立博士后择优分档资助机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助范围为在我市辖区内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其招收的博士后。

可申请资助的博士后应在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完成进站手续办理,已将人事关系(含人事、工资关系及人事档案)转入我市博士后设站单位,且一般应为全职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条  坚持服务发展的原则,聚焦国家和我市重大战略、“416”科技创新布局和“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等发展需求进行资助;坚持竞争择优原则,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和贡献为评价导向,优中选优确定资助对象;坚持统筹兼顾原则,考虑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自然科学与人文社科等领域人才发展差异化需求,动态调整优化资助结构。

第四条  由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资助。

 

第二章  资助类型、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  博士后资助分为在站资助、出站资助和设站单位资助三类。

第六条  博士后在站资助实行分类分档择优资助。资助项目分为A、B、C三档。其中,A档资助标准为每人60万元(含重庆市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其中40万元为日常资助,20万元为科研经费;B档资助标准为每人24万元,其中16万元为日常资助,8万元为科研经费;C档资助标准为每人10万元日常资助。

第七条  博士后出站留(来)渝资助调整为接续培养资助,资助对象为在站期间科研成果突出,且出站留渝继续开展科研工作的博士后,采取竞争择优的方式给予一次性15万元/人资助,其中生活费用不低于30%,其余为科研经费。

第八条  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设站单位,达到设站资助申报条件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助。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博士后资助申请对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工作出色,诚实守信,在一线从事科研工作。

第十条  博士后A档资助申请人需具备以下申请条件:

(一)获得博士学位3年内的全日制博士,进站时年龄不超过35周岁。

(二)申请人应具备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强科研能力,已在相关领域取得高质量科研成果,具有较突出的科研发展潜力。

(三)博士后研究项目属自然科学,研究内容紧扣“四个面向”,重点围绕“416”科技创新布局和“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发展需求。

(四)所在设站单位可为申请人提供高水平科研平台,并配备高水平的博士后合作导师。

第十一条  博士后B档资助申请人的博士后研究项目应具有原创性、前瞻性和创新性,有重要的科学意义和应用价值。重点支持围绕我市重大战略、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开展博士后研究的项目,牵头申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在该领域具有较强的研究水平,就读博士研究生期间取得较好的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博士后C档资助申请人的博士后研究项目应具创新性,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牵头申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在该领域具备一定的研究水平,就读博士研究生期间取得初步的研究成果。

第十三条  以第一完成人代表我市在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获得金奖且符合资助申报条件的博士后按规定纳入A档资助范围;获得银奖、铜奖且符合资助申报条件的博士后按规定纳入B档资助范围。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列入在站资助申请范围:

(一)已入选国家博士后重点专项资助、国家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中德博士后交流项目、香江学者计划、澳门青年学者计划等专项支持计划的人员。

(二)市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我市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培养人员。

(三)纳入我市博士后专项支持计划范围的人员。

(四)不符合国家和市级博士后管理规定的人员。

第十五条  博士后出站接续培养资助申请人需具备以下申请条件:

(一)从我市博士后设站单位出站1年以内。

(二)在站期间科研成效突出,出站后拥有独立牵头开展的研究项目,博士后设站单位为博士后组建科研团队并配套科研经费。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站资助的设站单位需至少满足以下申请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3年内,招收6名非在职、非超龄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新设站3年内,招收15名非在职、非超龄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  博士后资助人员的遴选一般按照下列流程开展:

(一)确定计划。市人力社保局按年度确定资助计划。

(二)发布通知。市人力社保局发布申报通知,就申报条件、组织流程、遴选指标、时序进度和有关要求等做出细化安排,分步组织实施。

(三)申报推荐。申报人员向所在设站单位(接续培养资助为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各设站单位(用人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博士后进行审核推荐。

(四)专家评审。市人力社保局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专家评审方式择优确定拟资助对象和档次。

(五)公示确定。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人员,按流程发文实施。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博士后资助经费分为日常资助和科研经费,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拨付至博士后设站单位,单位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十九条  日常资助主要用于博士后的生活补助,可以工资、绩效、补贴等方式发放。发放方式应在博士后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采用“包干制”方式进行管理,允许博士后自主申报、自主立项、自主管理、自主结题,各设站单位不得设置博士后项目以外的科研经费报销门槛。

第二十一条  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组织对博士后资助实施绩效的跟踪和评估工作,重点关注经费规范使用和博士后培养成效、成果转化、产业贡献度等情况,并将各设站单位的评估评价结果作为确定下一年度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资助经费需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出现下列情形的,取消资助资格、退回全部或部分经费:

(一)在资助期内退站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博士后,设站单位应停发剩余资助经费,剩余资助经费由设站单位退还市人力社保局。

(二)入选者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市人力社保局调查核实后取消该博士后资助资格,由设站单位追回其全部资助,并退还市人力社保局。

(三)设站单位若在博士后资助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在博士后资助经费管理中存在重大问题的,追回全部资助,并进行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鼓励各区县、各设站单位设立博士后配套资助,对博士后在科研经费、住房、生活补助等方面给予支持,为博士后提供良好的科研平台和充足的科研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已满足《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博士后事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渝人社发〔2020〕70号)所列资助申报条件的资助继续兑现;施行后新申请博士后资助以本实施细则为准,不再执行渝人社发〔2020〕70号文件所列资助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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