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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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职称

申报条件》的通知

渝人社规〔2026〕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文化旅游委,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文化旅游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

现将《重庆市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6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42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深化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推动群众文化事业蓬勃发展,结合我市群众文化专业人才需求和职业属性,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群众文化专业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的名称依次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市从事群众文化专业相关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适用本条件。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群众文化专业职称,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受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处分影响期间的。

(二)受到政务(党纪)处分,且在处分影响期间的。

(三)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四章  管理员申报条件

第六条  具备大学专科或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1年。

第七条  初步掌握群众文化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八条  具有完成一般性辅助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五章  助理馆员申报条件

第九条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期满1年,经考核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4年。

第十条  基本掌握群众文化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基本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相关政策法规,能对群众文化专业工作实践做一般性的理论总结。

第十一条  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具备独立完成岗位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胜任各项日常基础性工作。

 

第六章  馆员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4年;或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7年。

第十三条  申报馆员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较为系统地掌握群众文化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相关政策法规,掌握本领域必要的研究方法和专业技术,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对群众文化工作实践进行理论总结。

2.熟悉群众文化工作规律和方法,具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在群众文化工作中业绩较突出。

3.能独立负责某一方面工作,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职称以来,满足以下1—5条件之一,同时满足6—10条件之一:

1.参与制定群众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统计分析报告、工作改革方案、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调查报告2项;或参与组织策划群众文化活动(项目)2次;或参与组织策划非遗展览展示活动(项目)、民族民间文化展示活动(项目)2次;或参与全民艺术(含非遗保护)普及活动(项目),年均公益培训授课15次;或参与组织策划推广数字群众文化活动(项目)3项;或参与组织策划志愿服务项目(案例)1个。

2.参与完成的作品(活动、项目)在区(县)级重大专业评比活动中获奖2次,或展演展览展示3次;或在全市性重大专业评比活动中获奖1次。

3.参与制定群众文化专业标准、规划、章程、制度2项,并公布实施。

4.本人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群众文化事业发展中存在问题而独立撰写有一定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或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须由2名副高级专家出具鉴定意见书)。

5.参加调查、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项,并被推荐申报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项目(案例)2个,并在区(县)推广。

6.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2篇,基层单位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内部刊物发表论文4篇;或参编公开出版的著作或教材1部(本人撰稿1万字以上)。

7.主研(排名前2)完成地(厅)级科研课题1项,或参与完成地(厅)级科研课题2项。

8.参与撰写的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被区(县)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9.在全国性群众文化行业会议上进行主题交流发言(含壁报交流)1次或在全市性群众文化行业会议上进行主题交流发言(含壁报交流)2次。

10.参与完成的科研成果获地(厅)级科研成果奖1次。

 

第七章  副研究馆员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20年,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6年。

第十五条  申报副研究馆员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系统掌握群众文化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较全面地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在群众文化工作中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是本领域业务骨干。

2.具有扎实的业务技能和独立分析、处理较复杂问题的能力,对群众文化领域有专门研究,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具有较强的实践工作能力,作为主要参与人取得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较大社会效益的工作项目成果,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关键技术攻关。

3.能带领团队负责某一方面工作,具有培养和指导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施工作项目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取得馆员职称以来,满足以下1—5条件之一,同时满足6—10条件之一:

1.主要参与制定群众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统计分析报告、工作改革方案、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调查报告2项,并被区(县)党委、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吸收、采纳、运用、推广;或主持策划区(县)级群众文化活动(项目)5次或全市性群众文化活动(项目)3次;或主持策划区(县)级非遗展览展示活动(项目)、民族民间文化展示活动(项目)5次或全市性非遗展览展示活动(项目)、民族民间文化展示活动(项目)3次;或主持策划全市性全民艺术(含非遗保护)普及活动(项目)3次;或主持策划在区(县)推广的数字群众文化活动(项目)10项或在全市推广的数字群众文化活动(项目)5项;或主持策划全市性志愿服务项目(案例)1个。

2.主要参与完成的作品(活动、项目)在全国性重大专业评比活动中获奖,或在全市性重大专业评比活动中获一等奖1次或者二等奖以上2次,或在区(县)级重大专业评比活动中获一等奖2次(均为主创、主演或主要辅导,个人排名前2)。

3.主要参与制定的群众文化专业标准、规划、章程、制度,被区(县)党委、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4.本人为解决区(县)群众文化事业发展中存在问题而独立撰写有一定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或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须由2名正高级专家出具鉴定意见书)。

5.主持调查、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项,并入选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主要参与调查、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项,并入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主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项目(案例)2个,并在全市推广。

6.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2篇,其中应有1篇核心期刊,基层单位不作核心期刊要求;或参编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1部(本人撰稿5万字以上)。

7.主研(排名前5)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调研项目2项;或主持完成地(厅)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研(排名前3)完成地(厅)级科研项目2项。

8.主要参与撰写相应的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并被区(县)党委、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采纳。

9.在全国性群众文化行业会议上进行主题交流发言2次或在全市性群众文化行业会议上进行主题交流发言3次。

10.主要参与完成的科研成果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1次,或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获地(厅)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1次;或主要参与完成的专业成果获国家级群众文化专业(含非遗保护)学(协)会二等奖以上1次,或市级群众文化专业(含非遗保护)学(协)会一等奖2次。

第十六条  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但能力、业绩突出,取得馆员职称2年以上(具备博士学位者可不受此年限限制),且取得现职称以来业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

1.主研(个人排名前3)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2.参与完成(个人排名前7)的科研项目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主要参与完成的科研项目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以上1次。

3.独立或以第一主编公开出版著作2部(本人每部撰稿10万字以上)。

4.主要完成的作品(活动、项目)在全国性重大专业评比活动中获二等奖以上1次或三等奖以上2次或在全市性重大专业评比活动中获一等奖2次(均为主创、主演或主要辅导,个人排名前2)。

 

第八章  研究馆员申报条件

第十七条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5年。

第十八条  申报研究馆员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精通群众文化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全面地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很强科研能力,丰富的工作经验。在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作项目中表现优异,在本领域有很高的专业影响能力,能起带头作用和指导作用。

2.具有较为全面的业务能力,能够创造性地研究和解决复杂问题。对群众文化领域有深入研究,带领团队取得具有创造性或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或具有很强的实践工作能力,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取得具有显著使用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工作项目成果,或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成功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

3.能带领团队开创某一方面工作,具有培养、指导副研究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策划实施工作项目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以来,满足以下1—5条件之一,同时满足6—9条件之一:

1.主持制定群众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统计分析报告、工作改革方案、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调查报告2项,并被区(县)党委、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吸收、采纳、运用、推广;或主持策划全市性群众文化活动(项目)5次或主要参与全国性群众文化活动(项目)3次;或主持策划全市性非遗展览展示活动(项目)或民族民间文化展示活动(项目)5次或主要参与全国性非遗展览展示活动(项目)或民族民间文化展示活动(项目)3次;或主持策划全市性全民艺术(含非遗保护)普及活动(项目)5次或主要参与全国范围内全民艺术(含非遗保护)普及活动(项目)3次;或主持策划在全市推广的数字群众文化大型艺术活动(项目)10项或主要参与在全国推广的数字群众文化大型艺术活动(项目)5项;或主持全市性有特色有创新的志愿服务项目(案例)3个或主要参与组织策划全国性有特色有创新的志愿服务项目(案例)1个。

2.主要完成的作品(活动、项目)在全国性重大专业评比活动中获二等奖以上1次或三等奖以上2次(均为主创、主演或主要辅导,个人排名前2),或全国性重大专业评比活动(全国性展演)中荣获的“优秀(剧)节目”1次(主创、主演或主要辅导,个人排名第一),或在全市性重大专业评比活动中获一等奖3次(主创、主演或主要辅导,个人排名前2)。

3.主要参与制定的群众文化专业标准、规划、章程、制度,被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国家部委批准实施。

4.本人为解决全市群众文化事业发展中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或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须由3名正高级专家出具鉴定意见书)。

5.主持调查、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项,并入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主要参与调查、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项,并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主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项目(案例)2个,并在全国推广。

6.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4篇,其中应有1篇核心期刊;或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3篇,并以第一主编公开出版著作1部或参编公开出版著作2部(本人撰稿10万字以上)。

7.主研(排名前5)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研(排名前3)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调研项目3项;或主持完成地(厅)级科研项目2项。

8.主要参与撰写相应的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并被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国家部委采纳。

9.参与完成(个人排名前7)的科研项目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1次,或者主要参与完成的科研成果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1次,或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获地(厅)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2次。

第十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但能力、业绩突出,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2年以上,且取得现职称以来业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研究馆员职称:

1.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重点(重大)科研项目2项。

2.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以上2次(个人排名前3)。

3.独立或以第一主编公开出版著作2部(本人每部撰稿20万字以上)。

4.主要完成的作品(活动、项目)在全国性重大专业评比活动中获一等奖1次,或在全市性重大专业评比活动中获一等奖4次(均为主创、主演或主要辅导,个人排名前2)。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有关条款说明

(一)本条件中所有业绩成果均指与申报专业相近相关的业绩成果。

(二)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三)本条件中所称“公开发表”是指有ISSN、CN刊号,可以在全国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著作”要求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和图书在版编目号CIP并公开出版。

(四)本条件中所获奖项以能体现个人名字的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为准,大型活动集体(项目)奖除外。

(五)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是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由北京大学图书馆发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简称:CSSCI,由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SCI、SSCI、EI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六)本条件中所称“基层单位”是指区、县及以下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黔江区、城口县、武隆区、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七)外省成果与本条件中成果的对应关系为:其他省级对应本市市级,其他地市级对应本市区县级。

(八)“全国性重大专业评比活动”指由中宣部、文化旅游部、广电总局、中国文联等举办的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全国性群众文化活动、全国性非遗展览展示活动(项目)等评比活动。

“全市性重大专业评比活动”指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委、市文联等举办的常设全市性文艺评奖、全市性群众文化活动、全市性非遗展览展示活动(项目)等评比活动。

“区(县)级重大专业评比活动”指由重庆市各区县宣传部、文化旅游委、文联等部门,举办的常设区县级文艺评奖、区县级群众文化活动、区县级非遗展览展示活动(项目)等评比活动。

(九)“主持”指经某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一般为项目(课题)第一申报人或集体项目(课题)第一负责人。“主要参与”均指个人排名前3。

(十)“科研成果奖”指各省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政府发展研究奖。

(十一)科研项目、调研项目的级别以下达或立项时确定的级别为准。科研项目和调研项目均需结项,须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合同和结项通知书、鉴定证书、结项证书等相关材料。

(十二)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科技部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

省(部)级科研项目包括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重庆市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项目和省(部)级单位、机构发布或委托的科研项目。

地(厅)级科研项目包括区(县)党委、政府及市级部门发布或委托的科研项目。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所指群众文化专业领域包括:

(一)群众文化艺术领域(含文学、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书法、摄影摄像、文化创意设计、装置艺术等)开展的作品创作。

(二)群众文化领域开展的重要课题、行业标准规划、期刊编辑等理论研究工作。

(三)群众文化领域开展的活动(项目)组织策划、全民艺术(含非遗保护)普及、业务辅导、数字化建设、艺术档案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民间文化项目调查挖掘和运用推广等技术工作。

申报的专业范围,根据本市群众文化行业发展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群众文化专业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渝职改办〔2005〕1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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