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实施临时公益性岗位补贴的通知
渝人社规〔2025〕1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妥善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确保就业形势总体稳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发〔2025〕7号)精神,现就实施临时公益性岗位补贴(以下简称临时岗位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临时岗位补贴性质
临时岗位补贴是指,为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鼓励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等开发储备临时岗位,用于购买被裁困难职工公益服务,并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贴的应急性帮扶政策。其主要目的是帮助被裁困难职工解决暂时性生活困难,提供短期实训实践平台,促进被裁困难职工尽快实现市场化就业。
二、实施应急性帮扶
(一)实施条件。因国际国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对市内某产业或行业领域造成重大影响,经研究,确需对该产业或行业领域被裁困难职工实施应急性帮扶的,可启用临时岗位,给予被裁困难职工临时岗位补贴。
(二)帮扶对象。帮扶对象为该产业或行业领域企业自有职工中被裁的困难职工。困难职工主要是指被裁员后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4050”大龄人员及低保家庭成员等重点群体。
(三)帮扶方式。出现符合实施条件情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程序实施:
1.信息采集上传。区县就业公共服务机构采取实地走访、人员摸排、意愿调查等方式,收集被裁困难职工身份信息、意愿服务地,经初审比对符合条件的,将相关信息上传至“社会·渝悦·公益性岗位管理”应用“临时岗位”模块。
2.系统复核推送。市级就业公共服务机构通过系统比对、人工审查等方式复核无误后,通过“社会·渝悦·公益性岗位管理”应用将帮扶人员信息推送至服务地区县。
3.开展实地帮扶。服务地区县接收到帮扶人员信息后,线下完成帮扶工作,并将岗位信息、人员信息录入应用系统,指导帮扶人员完成线上打卡、购买服务管理等履职情况记录。
三、临时岗位补贴发放
(一)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服务时间、服务完成情况等,按照100元/人/天的标准,按月给予帮扶人员临时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90天;按照不超过1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补贴安置单位,用于为帮扶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各区县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提高岗位补贴标准,具体额度由各区县另行发文实施。以上补贴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安排。
(二)补贴发放。服务地区县按以下程序发放临时岗位补贴:
1.审核。区县就业公共服务机构采取实地核查,通过“渝悦·社会·公益性岗位管理”应用调取系统打卡记录,比对服务时间、服务地点、岗位职责等,按月生成符合条件的补贴享受名单,按内控程序要求完成审核。
2.公示。区县就业公共服务机构将拟享受补贴的个人信息、安置单位、补贴金额等情况,在区县政府官网、安置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3.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将上月补贴发放至帮扶对象银行账户,优先发放至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实施条件。开发储备临时岗位,落实岗位补贴是我市应对特殊情况、突发事件的应急性帮扶政策,其启动实施应严格按本通知要求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施行范围和执行条件,未经纳入“渝悦·社会·公益性岗位管理”应用的不得发放临时岗位补贴。
(二)做好岗位储备。各区县要加强政策宣传,动员辖区内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等做好临时岗位的开发储备,以应对突发性、规模性裁员风险。开发储备的临时岗位应录入“社会·渝悦·公益性岗位管理”应用,并注明岗位名称、岗位职责、服务时间、服务地点等。
(三)加强岗位管理。各区县要指导安置单位,做好帮扶对象履职管理和权益保障,要与帮扶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岗位职责、服务时间、服务地点。要加强服务情况核实,不定期开展帮扶对象服务真实性、履责完整性抽查检查,自愿放弃帮扶、履责情况较差、已实现稳定就业的帮扶对象,应及时退出临时岗位。
(四)强化资金监管。各区县要强化岗位补贴管理,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岗位补贴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岗位补贴的,按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五)做实就业帮扶。各区县要综合运用政策宣传、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创业服务等帮扶措施,鼓励帮扶对象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方式有序退岗,通过市场化手段帮扶实现稳定就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