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力资源服务发展平台
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规〔2025〕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与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现将《重庆市人力资源服务发展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人力资源服务发展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有关要求,规范重庆市人力资源服务发展平台管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加速推进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渝府发〔2024〕18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发改经贸发〔2024〕130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发展平台,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服务就业优先战略、人才强市战略为目标,按照“集聚产业、培育市场、孵化企业、促进就业、服务人才”的功能定位,经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建立的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与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于一体的人力资源服务集聚发展特定区域。
第三条 根据业务职能,人力资源服务发展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分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人力资源(人才)市场两个类别。根据服务方向,平台分为综合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人才)市场三个类型。
第四条 综合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做大人力资源服务业规模为目标,围绕特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集聚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提供全方位、综合化人力资源服务;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发展特定服务业态、服务特定行业发展为目标,聚合人力资源服务上下游企业,提供针对性、系统性人力资源服务;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人才)市场以服务特定类别人力资源(人才)的开发利用为目标,围绕特定专业、特定行业人力资源全生命周期需求,提供一站式、针对性服务。
第五条 根据场地规模、发展定位和认定标准,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人力资源(人才)市场分为国家级、市级、区县级三个层次。
第六条 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人力资源(人才)市场(以下简称国家级平台)的申报设立、运营管理、评估考核,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执行。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人力资源(人才)市场(以下简称市级平台)的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各区县(自治县)可在本办法对区县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人力资源(人才)市场(以下简称区县级平台)规定基础上,结合实际出台本地区县级平台管理办法。
第七条 市人力社保局作为人力资源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平台的管理,并通过出台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协调、运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资金、现代生产性服务业专项资金,统筹规划、分级分类推动市内各级平台建设。
第八条 市级平台管理遵循“自愿申请、择优认定、定期考评、动态管理”的原则。市人力社保局每年组织开展平台绩效评估,强化市级平台运营指导。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可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资金、出台本地扶持政策,支持本地平台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平台运营,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模式,提高平台建设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章 申报及认定
第十条 市级平台一般设立在人力资源服务业基础较好的县级及以上行政区的经济发展集中区域,并应具备以下基础条件:
(一)当地党委、政府重视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制定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平台建设方案完整,投资主体、发展目标明确,物理形态相对集中,四至边界清晰。
(三)平台基础设施完备,有完整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行政事务办理、市场业务对接等配套服务。
(四)平台有明确的管理和运营机构,运营、管理、服务、统计机制健全。
第十一条 申报为市级综合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平台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分散场地不超过3个。
(二)平台管理机构负责平台管理、服务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平台运营机构从事平台建设、招商、运营、统计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
(三)平台入驻主体以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为主,原则上入驻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不少于20家,且规模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不少于5家。
(四)平台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生产经营平稳,原则上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10亿元(含)以上。
第十二条 申报为市级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平台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分散场地不超过3个。
(二)平台管理机构负责平台管理、服务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平台运营机构从事平台建设、招商、运营、统计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
(三)平台专业性、行业性特点鲜明,围绕特定人力资源服务业态或特定行业集聚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原则上入驻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不少于20家,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少于5家。
(四)平台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平稳,入驻服务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10亿元(含)以上,且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占比60%以上。
第十三条 申报为市级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人才)市场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平台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二)平台在服务特定类别人力资源(人才)的“引、育、留、用、转”方面具有显著影响力,能够担负起特定类别人力资源(人才)的城市会客厅、项目孵化池、技能训练场、流动集散地、数据归集库等功能。
(三)平台服务效果突出,年服务特定类别人力资源(人才)超过5000人次或助力人力资源(人才)实现人力资本(收入)超过10亿元。
第十四条 市级平台申报认定按以下流程开展:
(一)申报。平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市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重庆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发展平台认定申请表》。
2.当地出台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
3.平台土地使用批件或产权证明(租赁合同)、运营管理、组织构建等材料。
4.平台入驻企业名录、入驻协议,平台入驻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情况。
5.按照认定条件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评估。市人力社保局组织行业专家,对平台申报设立材料进行核验,并通过实地考察、调研,对设立市级平台的必要性、可行性开展综合评估。
(三)审核及公示。市人力社保局根据评估情况,研究确定拟批准市级平台名单,并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不少于5天。
(四)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社保局认定为市级平台。
第十五条 基于服务重大战略、规划、项目,需要紧急批建市级平台的,经市人力社保局同意,可以先行批准筹建,待建成验收通过后纳入市级平台管理。原则上,筹建期最长一年,期满验收未通过,取消筹建资格。
第十六条 区县级平台由各区县(自治县)参照市级平台申报认定办法适当降低标准开展认定,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国家级、市级平台在区县设立的分平台,视为区县级平台。原则上每个区县(自治县)每个类型只能认定1个区县级平台。
第十七条 渝东北、渝东南地区申报认定市级平台的,可在平台面积、入驻企业、营业收入规模等量化指标方面适当降低标准或设置达成时限。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市人力社保局通过设立专门机构、委托特定主体,负责国家级平台的日常运营、经营数据报告、发展服务等工作。
第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统筹推进本地市级和区县级平台的建设发展、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应充分调动各方资源,加强本地平台软硬件建设,强化政策、人才、资金、信息、服务支持,为平台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二十条 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可设立专门机构、委托特定主体,负责本地市级和区县级平台日常运营和发展服务工作。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应加强本地市级和区县级平台及运营主体管理,建立健全运营评估机制,规范平台运营,提升服务水平,提高运营效益。
第二十一条 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参与平台运营,探索符合市场规律、适应发展需要、运转灵活高效的运营管理模式。
第二十二条 支持平台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信息技术,搭建“线上+线下”服务平台,拓展服务空间和功能。鼓励各级、各类型平台强化交流合作,搭建联盟,支持平台开展跨区域共建共享创新,推进平台开放发展。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二十三条 优先推荐国家级、市级平台纳入重庆市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培育,根据考核情况按规定享受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奖励政策。
第二十四条 支持各级平台开展人力资源服务重大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享受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一次性补助。支持各级平台打造人力资源服务业“星级”楼宇,享受现代生产性服务业“星级”楼宇定额奖励。
第二十五条 市人力社保局通过出台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组织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赛会活动等措施,统筹发挥全市人力资源服务发展平台体系力量,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发展。
第二十六条 鼓励各区县(自治县)加大对本地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扶持,支持区县(自治县)通过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资金、出台专项扶持政策等措施,支持本地平台及平台入驻企业发展。
第五章 年度评估
第二十七条 平台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分类分级组织实施。市人力社保局统筹推动全市平台评估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级平台评估由市人力社保局每年组织1次。国家级平台自评纳入市级平台评估一并实施。区县级平台自评由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每年组织1次,结果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市级平台年度评估,按照平台类型设置不同标准,具体指标及分值权重见附件。市人力社保局可根据工作情况,每年对指标及分值权重作适当调整。国家级平台自评指标,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市级平台的3倍确定。
第三十条 市级平台年度评估(国家级平台自评)按以下流程组织开展。
(一)平台自评。各市级平台按照评估指标及分值权重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二)区县初审。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市级平台自评工作,对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并将相关自评材料报送市人力社保局。自评材料包括:
1.反映平台各指标情况的文字报告,具体内容可参考《重庆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发展平台年度评估评分表》内指标说明。
2.《重庆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发展平台年度评估得分表》。
3.相关佐证材料。
(三)组织评审。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各市级平台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考察,按照年度评估指标体系打分,召开评审会议进行综合评估。
(四)公布结果。年度评估结果经审定后,在市人力社保局相关网站公布。
第三十一条 国家级、市级平台年度评估(自评)采取量化评分方式,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原则上优秀等次平台数量不超过参评总量的30%。已丧失审批条件的市级平台,认定为不合格。
第三十二条 评估结果按以下规则开展运用。
(一)对年度评估(自评)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市级平台,在全市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星级”楼宇、重点项目等政策申报中,予以优先推荐。
(二)对年度评估(自评)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国家级、市级平台,在现代生产性服务业相关政策的申报活动中不予推荐。连续两年绩效评估不合格的市级平台,不再纳入市级平台管理。
(三)对年度评估(自评)结果为合格等次的国家级、市级平台,支持开展现代生产性服务业相关政策的申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区县级平台可自愿申请纳入市级平台绩效考评体系,考评指标原则上不低于市级平台标准的50%。自愿参加市级平台考评并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区县级平台,支持开展现代生产性服务业相关政策的申报工作,符合市级平台认定条件的,直接认定为市级平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渝人社发〔2021〕57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表1
重庆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发展平台认定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平台名称 |
| |||
平台地址 |
| |||
平台性质 |
□综合性产业园 □专业性行业性产业园 □专业性行业性市场 |
载体性质 |
□线下 □线上+线下 | |
负责人(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线下场所 |
场所面积 |
㎡ |
场所个数 |
|
建设方式 |
□新建 □改建 |
投入资金 |
| |
运营方式 |
□自运营□委托 |
运营团队人数 |
| |
平台可为入驻 企业提供的服务(选择打√) |
□政策咨询□信息服务□注册登记□证照审批 □开业指导□装修入驻□物业服务□平台搭建 □融资服务□其他服务 | |||
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附表2
重庆市市级综合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绩效评估评分表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上限 |
评价标准 |
得分 |
1.促进产业发展情况 |
1.1线下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数量 |
10 |
线下入驻企业,每入驻1家得0.2分,入驻规模以上企业的,每入驻1家得0.6分。 |
|
1.2线下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营收情况 |
12 |
线下入驻企业营收每达到1000万元得0.1分。 |
| |
1.3产业园纳税情况 |
12 |
产业园及入驻企业纳税每达到5万元得0.1分。 |
| |
1.4线上或协议入驻服务业企业营收情况 |
5 |
线上或协议入驻服务业企业营收每达到1亿元得0.1分。 |
| |
2.服务社会事业情况 |
2.1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服务用人单位数 |
8 |
按照产业园线上线下入驻企业服务企业家数,每服务10家得0.1分。 |
|
2.2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促进就业人数 |
8 |
按照产业园线上线下入驻企业服务劳动者人数,每促进就业100人得0.1分。 |
| |
3.助力行业创新情况 |
3.1产业园及入驻服务业企业完成行业科研课题数量 |
4 |
产业园及入驻企业每取得1项行业研究成果(在市级及以上行业部门主办刊物发表,调研或研究成果被市人力社保局采纳,服务产品取得知识产权或著作权)得1分。 |
|
3.2产业园组织开展行业活动情况 |
4 |
组织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培训、沙龙、论坛等活动(参会规模50人及以上),每场活动得0.5分。有厅级领导参加的,每场活动得1分。有省部级及以上领导参加的,每场活动得2分。 |
| |
3.3产业园组织参加行业活动情况 |
3 |
产业园组织参加市人力社保局发布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每参加1场得0.5分。 |
| |
4.产业园运营情况 |
4.1产业园运营管理基础情况 |
5 |
产业园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每增加1000平方米得0.5分。运营团队专职工作人员每1人得0.5分,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每1人得1分。 |
|
4.2产业园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
5 |
按照产业园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综合评定。 |
| |
4.3产业园服务满意度 |
5 |
按照入驻企业满意度综合评定。 |
| |
4.4产业园安全生产情况 |
5 |
产业园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并全面落地执行,全年未发生安全事故,得5分。产业园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并基本执行到位,全年未发生安全事故,得3分。产业园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较差,全年未发生安全事故,得1分。产业园安全管理制度缺失或发生安全事故不得分。 |
| |
5.引领示范发展情况 |
5.1价值导向 |
5 |
坚持正确思想导向且监督、宣传制度完善的得5分。发生错误导向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受到有关部门惩处的不得分。 |
|
5.2产业园组织行业宣传活动情况 |
4 |
上报行业信息被市级部门采纳,每篇得0.5分,被省部级及以上部门采纳或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篇得1分。 |
| |
5.3产业园及入驻企业所获荣誉 |
5 |
产业园及入驻企业(含从业人员)获得区县级政府、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具有全国影响力商业平台荣誉每项得0.3分,获得市级部门荣誉每项得0.5分,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部门荣誉每项得1分。 |
| |
5.4违法违规情况 |
—— |
产业园及入驻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核实或处罚的,每发生1次扣1分。 |
|
附表3
重庆市市级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绩效评估评分表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上限 |
评价标准 |
得分 |
1.促进 服务业 发展情况 |
1.1线下入驻服务业企业数量 |
10 |
线下入驻企业,每入驻1家得0.2分,入驻规模以上企业的,每入驻1家得0.6分。 |
|
1.2线下入驻服务业企业营收情况 |
6 |
线下入驻企业营收每达到2000万元得0.1分。 |
| |
1.3产业园纳税情况 |
6 |
产业园及入驻企业纳税每达到5万元得0.1分。 |
| |
1.4线上或协议入驻服务业企业营收情况 |
5 |
线上或协议入驻服务业企业营收每达到1亿元得0.1分。 |
| |
2.服务特定行业或提供特定服务情况 |
2.1服务特定行业企业情况 |
13(2.1、2.2选其一) |
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每服务特定行业规模以上企业1家得0.5分。(2.1、2.2选其一) |
|
2.2特定业务服务企业情况 |
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特定业务每服务企业1家得0.1分。(2.1、2.2选其一) | |||
2.3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为特定行业输送人力资源情况 |
13 (2.3、2.4选其一) |
输送本科及以下学历每10人得0.1分、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每10人得0.5分、A—D卡等高层次人才每1人得0.5分,帮助引进院士等领军顶尖人才每1人得5分。(2.3、2.4选其一) |
| |
2.4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特定业务服务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
特定业务服务人才资源开发,服务本科及以下学历每10人得0.1分、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每10人得0.5分、A—D卡等高层次人才每1人得0.5分、院士等领军顶尖人才每1人得5分。(2.3、2.4选其一) | |||
3.助力 行业 创新 情况 |
3.1产业园及入驻企业完成行业科研课题数量 |
5 |
产业园及入驻企业每取得1项行业研究成果(在市级及以上行业部门主办刊物发表,调研或研究成果被市人力社保局采纳,服务产品取得知识产权或著作权)得1分。 |
|
3.2产业园组织行业活动情况 |
5 |
组织特定行业或特定业务的培训、沙龙、论坛等活动(参会规模50人及以上),每场活动得0.5分。有厅级领导参加的,每场活动得1分。有省部级及以上领导参加的,每场活动得2分。 |
| |
3.3产业园组织参加行业活动情况 |
3 |
产业园组织参加市人力社保局发布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每参加1场得0.5分。 |
| |
4.产业园运营 情况 |
4.1产业园运营管理基础情况 |
5 |
产业园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每增加1000平方米得0.5分。运营团队专职工作人员每1人得0.5分,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每1人得1分。 |
|
4.2产业园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
5 |
按照产业园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综合评定。 |
| |
4.3产业园服务满意度 |
5 |
按照入驻企业满意度综合评定。 |
| |
4.4产业园安全生产情况 |
5 |
产业园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并全面落地执行,全年未发生安全事故,得5分。产业园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并基本执行到位,全年未发生安全事故,得3分。产业园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较差,全年未发生安全事故,得1分。产业园安全管理制度缺失或发生安全事故不得分。 |
| |
5.引领 示范 发展 成效 |
5.1价值导向 |
5 |
坚持正确思想导向且监督、宣传制度完善的得5分。发生错误导向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受到有关部门惩处的不得分。 |
|
5.2产业园组织行业宣传活动情况 |
4 |
上报行业信息被市级部门采纳,每篇得0.5分,被省部级及以上部门采纳或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篇得1分。 |
| |
5.3产业园及入驻企业所获荣誉 |
5 |
产业园及入驻企业(含从业人员)获得区县级政府、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具有全国影响力商业平台荣誉每项得0.3分,获得市级部门荣誉每项得0.5分,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部门荣誉每项得1分。 |
| |
5.4违法违规情况 |
—— |
产业园及入驻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核实或处罚的,每发生1次扣1分。 |
|
附表4
重庆市市级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人才)
市场绩效评估评分表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上限 |
评价标准 |
得分 |
1.市场建设情况 |
1.1市场功能归集情况 |
4 |
根据招聘、培训、档案、测评、咨询、创投、融资、人力资本交易等服务职能的设置情况,每设置1项得0.5分。 |
|
1.2市场化服务效能 |
3 |
针对市场及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经营情况,营收每达到50万元(不含代收代付)得0.1分。 |
| |
1.3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情况 |
4 |
市场入驻服务特定类别人力资源(人才)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每家得0.3分。 |
| |
1.4设置人力资源数据库情况 |
10 |
搭建特定类别人力资源(人才)数据库并动态更新,数据库规模每100人得0.1分。 |
| |
2.服务特定类别人力资源(人才)情况 |
2.1服务特定类别人力资源(人才)数量 |
10 |
服务本科及以下每100人次得0.1分。服务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每50人次得0.1分。服务A—D卡等高层次人才每10人次得0.1分。服务院士等领军顶尖人才每1人次得0.1分。 |
|
2.2促进特定类别人力资源(人才)就业 |
10 |
促进特定类别人力资源(人才)在渝就业,本科及以下学历以上每人得0.05分,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以上每人得0.2分,A—D卡等高层次人才每人得1分,院士等领军顶尖人才每人得5分。 |
| |
2.3完成特定类别人力资源(人才)开发科研 |
5 |
市场及入驻企业每取得1项针对特定类别人力资源(人才)开发利用的研究成果(在市级以上行业部门主办刊物发表、调研或研究成果被市人力社保局采纳、服务产品取得知识产权或著作权)得1分。 |
| |
2.4特定类别人力资源(人才)开发利用活动组织情况 |
5 |
组织特定类别人力资源(人才)的培训、沙龙、论坛等活动(参会规模50人及以上),每场活动得0.5分。有厅级领导参加的,每场活动得1分。有省部级及以上领导参加的,每场活动得2分。 |
| |
2.5助力特定类别人力资源(人才)创业情况 |
10 |
每新孵化1家特定类别人力资源(人才)设立的企业得1分。 |
| |
3.市场运营情况 |
3.1市场运营管理基础情况 |
5 |
市场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每增加1000平方米得0.5分。运营团队专职工作人员每1人得0.5分。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1人得1分。 |
|
3.2人力资源服务满意度 |
10 |
按照特定类别人力资源(人才)服务满意度综合评定。 |
| |
3.3服务平台入驻企业满意度 |
5 |
按照入驻企业满意度综合评定。 |
| |
3.4安全生产情况 |
5 |
市场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并全面落地执行,全年未发生安全事故,得5分。市场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并基本执行到位,全年未发生安全事故,得3分。市场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较差,全年未发生安全事故,得1分。市场安全管理制度缺失或发生安全事故不得分。 |
| |
4.引领 示范 发展 成效 |
4.1价值导向 |
5 |
坚持正确思想导向且监督、宣传制度完善的得5分。发生错误导向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受到有关部门惩处的不得分。 |
|
4.2市场组织行业宣传活动情况 |
4 |
上报行业信息被市级部门采纳,每篇得0.5分,被省部级及以上部门采纳或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篇得1分。 |
| |
4.3市场及入驻企业所获荣誉 |
5 |
市场及入驻企业(含从业人员)获得区县级政府、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具有全国影响力商业平台荣誉每项得0.3分,获得市级部门荣誉每项得0.5分,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部门荣誉每项得1分。 |
| |
4.4违法违规情况 |
—— |
市场及入驻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核实或处罚的,每发生1次扣1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