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3〕5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发展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卫生健康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职称申报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职称申报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发展需求,培养和选拔卫生管理专业技术人才,提高卫生管理工作水平,根据《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卫生管理及相关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不适用本条件。
第三条 卫生管理研究专业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四条 本专业实行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采取全市统一考试的评价方式,实行以考代评;副研究员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研究员采取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卫生管理研究专业人员申报职称,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二)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科研工作量。
(三)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等能力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受到政务(党纪)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违反医务人员行业作风等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三章 研究实习员报考条件
第七条 报考研究实习员除必须达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硕士以上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卫生管理研究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
第四章 助理研究员报考条件
第八条 报考助理研究员除必须达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卫生管理研究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卫生管理研究工作满4年。
第五章 副研究员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副研究员除必须达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历(学位)和任职年限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卫生管理研究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卫生管理研究工作满5年。
(二)副高级资格专业能力考试要求
参加重庆市卫生管理副高级资格专业能力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三)专业能力
1.具有较深厚的卫生管理研究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及时掌握国内外卫生管理研究的前沿成果,并对本专业领域内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
2.具有较丰富的卫生管理研究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对本专业业务工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具有指导下级研究人员进行研究的能力。
3.有较强的卫生事业管理研究能力,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针对卫生事业管理相关问题或管理任务提出建设性意见。其中,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能够独立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专著或论文,在推动学科建设和发展方面作出较大贡献;主要从事应用研究的人员,能够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深入研究相关领域问题,撰写出具有较高质量的研究报告等对策研究成果,对上级部门决策发挥积极作用。
(四)业绩条件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具备稳定的研究方向,研究能力较强,学术水平较高,并取得一定创新性研究成果。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以来,具备以下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至少满足以下两类条件:
1.科研项目类(以下条件任选)
(1)参与(排名前5)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2)参与(排名前3)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3)主持完成厅局级科研项目1项;
(4)获已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2);或实用新型专利(排名第1)、软件著作权(排名前2)共计2项。
2.成果获奖类(以下条件任选)
(1)科研成果获国家优秀成果奖1项;
(2)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1项(排名前5),或三等奖1项(排名前3)。
3.论文著作类(以下条件任选)
(1)以第一作者在权威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1篇;
(2)以第一作者在CSSCI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1篇;
(3)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1篇;
(4)以第一作者在统计源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2篇;
(5)公开出版学术著作(含译著)或教材1本,本人执笔5万字以上。
4.决策咨询类(以下条件任选)
(1)研究成果或决策咨询建议(排名前3),获省部级以上领导人(正副职)肯定性批示1项;
(2)获中央和国家部委采纳应用的咨政成果1项(排名前3);或获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采纳应用的咨政成果1项(排名前3);或获省级行政部门或地(市)级党委、政府采纳应用的咨政成果2项(排名前3);
(3)研究成果或决策咨询建议(排名前3)被全国社科工作办、省级社科联《成果要报》或被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省级党委、政府的内参刊载1项;或被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地(市)级党委、政府的内参刊载2项;
(4)作为执笔人(排名前3)撰写的工作方案、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发展报告、咨询报告、评估报告、调研报告、统计分析报告或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被中央和国家部委、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纳实施1项,或被省级行政部门、地(市)级党委、政府采纳实施2项;
(5)参与(排名前5)编制卫生标准1项。
5.案例学术交流类(以下条件任选)
(1)作为执笔人(排名前3)撰写的案例,被省级以上行政部门或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学(协)会征集,或在省级以上行政部门或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学(协)会主办的相关竞赛获三等奖以上共计2项;
(2)作为执笔人(排名前3),撰写的案例或经验交流,在省级以上行政部门或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组织的专项工作会议(学术活动或科普活动)或在省级以上行业学(协)会主办的学术会议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交流发言共计2次;
(3)主持开展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项,或在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上发言或授课1次,或在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上发言或授课2次;
(4)以第一作者完成的业绩成果,获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奖励1项;
(5)主持完成的作品,获地(市)级以上科普奖励三等奖以上1项。
第十条 破格条件
对确有真才实学、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2年以上,业绩条件具备成果获奖类、同时具备另四类条件之三,或研究成果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或获省级党委、政府、国家部委采纳应用的咨政成果1项(排名第1),由2名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推荐,可破格申报副研究员职称。
第六章 研究员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研究员除必须达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历(学位)和任职年限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卫生管理研究工作满5年。
(二)专业能力
1.具有深厚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本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在本专业领域内有独创的见解并做出开创性研究成果。
2.具有丰富的卫生管理研究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对本专业业务工作有较高的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培养研究人才或指导下级研究人员进行研究的能力。
3.科研能力强,具有突出的卫生管理研究能力,能通过系统的科研工作,针对卫生健康行业管理问题、卫生事业改革发展问题进行创新性研究。其中,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能够独立撰写高水平的专著和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在推动理论创新、学科建设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主要从事应用研究的人员,能够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深入研究相关领域重要问题,撰写出高质量的研究报告等对策研究成果,对上级部门决策发挥显著作用。
(三)业绩条件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具备稳定的研究方向,研究能力强,学术水平高,并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取得副研究员职称以来,具备以下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至少满足以下三类条件:
1.科研项目类(以下条件任选)
(1)参与(排名前3)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2)参与(排名前2)完成省部级重点(重大)以上科研项目1项;
(3)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已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 1 项。
2.成果获奖类(以下条件任选)
(1)科研成果获得国家优秀成果奖1项(排名前5);
(2)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项(排名前5),或二等奖1项(排名前3),或三等奖1项(排名第1)。
3.论文著作类(以下条件任选)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权威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1篇;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CSSCI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2篇;
(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3篇;
(4)公开出版学术著作(含译著)或教材1本,本人执笔10万字以上。
4.决策咨询类(以下条件任选)
(1)研究成果或决策咨询建议(排名第1),获国家级领导人(正副职)、省部级领导人(正职)肯定性批示1项;或获省部级领导人(副职)肯定性批示2项;
(2)获中央和国家部委、省级党委、政府采纳应用的咨政成果1项(排名第1);或获省级人大、政协采纳应用的咨政成果2项(排名第1);或获省级行政部门,地(市)级党委、政府采纳应用的咨政成果4项(排名第1)(被省级人大、政协采纳应用1项可折算为被省级行政部门、地市级党委、政府采纳应用2项);
(3)研究成果或决策咨询建议(排名第1)被全国社科工作办、省级社科联《成果要报》刊载1项,或被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省级党委、政府的内参刊载2项;或被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地(市)级党委、政府的内参刊载4项(被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省级党委、政府内参刊载1项可折算为被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地市级党委、政府内参刊载2项);
(4)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工作方案、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发展报告、咨询报告、评估报告、调研报告、统计分析报告或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被中央和国家部委、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纳实施2项,或被省级行政部门、地(市)级党委、政府采纳实施4项(被中央和国家部委、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纳实施1项可折算为被省级行政部门、地市级党委、政府采纳实施2项);
(5)参与编制(排名前3)卫生标准1项。
5.案例学术交流类(以下条件任选)
(1)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案例,被省级以上行政部门或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学(协)会征集,或在省级以上行政部门或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学(协)会主办的相关竞赛获三等奖以上共计4项;
(2)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案例或经验交流,在省级以上行政部门或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组织的专项工作会议(学术活动或科普活动)或在省级以上行业学(协)会主办的学术会议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的交流发言共计4次;
(3)主持开展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项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项;
(4)在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上发言或授课2次或在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上发言或授课4次(1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折算为2项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以第一作者完成的业绩成果,获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奖励2项;
(6)主持完成的作品,获省部级以上科普奖励三等奖以上1项。
第十二条 破格条件
对确有真才实学、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取得副研究员职称3年以上,业绩同时具备五类条件,或研究成果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或获中共中央、国务院采纳应用的咨政成果1项(排名第1),由2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可破格申报研究员职称。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有关条款说明:
(一)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所有业绩成果均须与卫生管理研究专业相近或相关,同一业绩成果不得重复计算。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基本合格”的年度或医德医风考核“不合格”的年度不计入任职年限。任现职期内脱产进行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年限。
(四)主持:项目(课题)中的第一完成人。
(五)参与:在项目(课题)任务书、合同书、研究报告、奖励证书或咨询决策报告等申报材料中有明确署名,且有明确职责任务。
(六)排名:指署名排序,排序含第一完成人。
(七)本条件中所称“论文”均指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合法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增刊、副刊、专辑、内部资料、论文集、清样、录取通知等不纳入。第一作者仅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公开发表,通讯作者含共同通讯作者。
(八)本条件中所称“论文”:
1.“权威核心期刊”,以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发布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综合评价报告》中的“顶级”、“权威”期刊为准。
2.“CSSCI期刊”是指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收录的学术期刊,含扩展版。
3.“核心期刊”主要是指由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综合评价报告”中的“核心”收录的学术期刊,均不含扩展版;以及SCI、EI、SSCI等境外权威科技论文检索工具或文摘收录检索的学术期刊。
4.“统计源期刊”指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收录的学术期刊。
5.以上均以论文正式发表当年期刊收录情况为准。
(九)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理论版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1500字版面以上的学术理论文章,每1篇计算为1篇CSSCI期刊论文;在《重庆日报》理论版和其它省(市)同类报刊或《健康报》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1500字版面以上的学术理论文章,每2篇计算为1篇核心期刊论文,最多计算2篇核心期刊论文。作为第一完成人取得的研究成果,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每1篇计算为1篇CSSCI期刊论文。
(十)本条件所称“著作”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教材是指列入省级以上的规划教材(包括线上线下),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
(十一)本条件所称“科研项目”:
1.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2.省部级科研项目包括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重庆市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重庆市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项目、重庆市科技传播与普及专项、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项目、重庆市科卫联合项目、中国博士后基金资助项目以及省(部)级单位或机构发布或委托的科研项目。
3.厅局级科研项目是指地(市)级党委、政府(含社科、自科有关行政部门)、省级行政部门发布或委托的科研项目。
4.部队科研项目比照同等级别确定。
5.重点(重大)科研项目是指项目下达部门明确标明为“重点”、“重大”的项目。
6.科研项目的完成以立项单位授予的验收合格证书(文件)或结项证书(文件)为准。同一科研项目多次获奖的,以较高的奖项计算。
7.参与自然科学相关项目,申报人承担的工作与卫生管理研究相关,且排名符合要求,可作为申报业绩。
(十二)本条件中所指的决策咨询建议,是指具有报送资格的决策咨询部门刊印的咨政建议;采纳应用以正式文件形式采用为准(证明材料应注明文件采用的具体内容)。
(十三)本条件所指的优秀成果奖,均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国家级优秀成果奖是指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名义颁发的奖励。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颁发的优秀成果奖视同国家级优秀成果奖。省(部)级优秀成果奖是指以中央和国家部(委)或省级党委、政府名义颁发的奖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颁发的优秀成果奖视同省部级优秀成果奖。地(市)级优秀成果奖指地(市)级党委、政府名义颁发的奖励,或除教育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省级行政部门颁发的奖励。
本条件中科普奖励的级别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十四)本条件中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奖励指以社会力量设立的成果奖项,在卫生健康行业影响较大,并得到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如中国医院管理奖(具体奖项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五)卫生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十六)省级以上行业学(协)会,是指省级以上医院协会、医学会、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口腔医学会、预防医学会、护理学会、医师协会中卫生管理相关分会或专委会。国家级学(协)会学术会议主办方需为一级学(协)会或其分会(专委会),省级学(协)会学术会议主办方需为一级学(协)会。
(十七)交流发言:指围绕某个主题进行演讲,不包括大会主持、嘉宾讨论、嘉宾点评、提问等。
(十八)国际学术会议:指本领域内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和一定规模的国际学术会议,召集方为专业的行业协会、学会,或者由国际著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发起的多边(2个洲、4个以上外籍专家)国际学术会议。国际学术会议交流发言含署名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壁报交流。
(十九)鼓励积极参与网络文化建设,经审核备案刊发的优秀网络文化成果可纳入职称晋升的业绩统计。
1.优秀网络文化成果指发布在中央级媒体和其他主流媒体的网站及其“两微一端”上的时政、医改、社会热点等解读文章、长篇通讯文章或音视频专题作品,不包括消息类报道及散文、杂文、诗歌、小说、剧本、自传、书评等体裁。原创文章字数应不少于1000字,原创音视频专题作品时长不少于5分钟。
2.优秀网络文化成果作者须为署名作者,或笔名、网名作者的实名认证人,或集体成果的第一负责人。
3.中央级媒体包括《人民日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杂志、《新华每日电讯》《中国日报》《科技日报》《参考消息》《半月谈》《环球时报》。其他主流媒体包括《重庆日报》等省级党报、电视台,《健康报》《中国卫生》《中国中医药报》《中国人口报》《中国家庭报》《人口与健康》《健康中国观察》、CHTV国家卫健委百姓健康频道、卫生健康委等省部级单位网站。
4.作品被不少于20家中央级媒体和其他主流媒体的网站及其“两微一端”刊发、转载,每项可计算1篇CSSCI期刊学术论文。
5.作品被不少于10家中央级媒体和其他主流媒体的网站及其“两微一端”刊发、转载,每项可计算1篇核心期刊学术论文。
6.作品被不少于5家中央级媒体和其他主流媒体的网站及其“两微一端”刊发、转载,每项可计算1篇统计源期刊学术论文。
7.作品被不少于2家中央级媒体和其他主流媒体的网站及其“两微一端”上刊发、转载,每项可计算1篇普通期刊学术论文。
(二十)在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南川区、潼南区、开州区、武隆区、城口县、丰都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8个原脱贫摘帽区县的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全市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仅包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工作的卫生管理研究专业申报人员,在以上区县或基层工作20年以上,学历条件可放宽到大专:具备大专学历,从事卫生管理研究工作满3年可报考研究实习员;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卫生管理研究工作满6年可报考助理研究员;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卫生管理研究工作满7年可申报副研究员;提供论文作为代表作(要求不低于2篇)时,可相应减少1篇;提供科研项目和成果获奖作为代表作时,排名可相应推后1位。
第十四条 本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件自2023年8月1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