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技术国土空间规划
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等4个职称
申报条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3〕5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规划自然资源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
现将《重庆市工程技术国土空间规划专业职称申报条件》《重庆市工程技术测绘地理信息专业职称申报条件》《重庆市工程技术土地资源专业职称申报条件》《重庆市工程技术地质专业职称申报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工程技术国土空间规划专业职称
申报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职称改革,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和选拔我市国土空间规划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风过硬、学术精湛、技艺高超、充满活力、业绩突出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结合我市国土空间规划人才需求和职业属性,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工程技术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相关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适用本条件。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国土空间规划专业职称,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技术人才受到政务(党纪)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在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四章 技术员申报条件
第六条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 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规划或技术服务辅助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五章 助理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八条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第九条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规划、研发或技术服务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规划、研发或技术服务难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六章 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条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熟悉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体系、技术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规程制度等,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2.熟悉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新方法应用于工作实践。
3.有一定的技术实践经验,具有解决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业工作中较复杂问题的能力,能独立承担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
4.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地(市)级以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1项;或参与完成地(市)级以上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及详细规划2项;或参与完成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详细规划3项;或参与完成地(市)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平台、自然资源数据库建设项目1项(个人排名前5),并完成规划应用报告。
2.参与完成地(市)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已颁布实施的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技术标准1项。
3.获得地(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1项;或获得省级以上技术奖1项。
4.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
5.参与编写或修订公开出版的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教材1部;或撰写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实用性的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手册2项。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任职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
1.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地(市)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7,二等奖个人排名前5,三等奖个人排名第3),或获得省(部)级以上技术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5,二等奖个人排名前3,三等奖个人排名第1)。
2.获得授权专利1项(个人排名第1)。
第七章 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三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系统掌握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能熟练应用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技术标准。
2.熟悉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跟踪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3.具有科学运用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工程技术工作中关键性技术问题和准确地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
4.能主持编制地(市)级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详细规划;或在省(部)级国土空间信息平台、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数据库建设中有较大价值的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取得良好效果。
5.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取得工程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地(市)级以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详细规划1项;或参与完成地(市)级以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详细规划3项;或主持完成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详细规划2项;或参与完成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详细规划6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平台、自然资源数据库建设项目1项,并完成规划应用报告;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平台、自然资源数据库建设项目3项,并完成规划应用报告;或主持完成地(市)级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平台、自然资源数据库建设项目2项,并完成规划应用报告;或参与完成地(市)级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平台、自然资源数据库建设项目6项,并完成规划应用报告。
2.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地(市)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或参与完成已颁布实施的国家技术标准、全国性行业标准、全国性团体标准、省级地方标准1项,或省级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2项(个人排名前3的1项即可)。
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1项;或获得国家级技术奖1项;或主持完成的项目获得省级技术奖或省(部)级信息化优秀项目奖1项;或参与完成的项目获得省级技术奖或省(部)级信息化优秀项目奖2项。
4.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
5.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在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领域的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行业学会年会及专委会年会宣读论文1篇;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被全国性行业学会年会及专委会年会收录论文2篇。
6.公开出版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教材(独著或本人撰稿2万字以上)。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任职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工程师职称2年以上者(具备博士学位者可不受任职年限限制),且取得工程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2.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7,二等奖个人排名前5,三等奖个人排名前3)。
3.获得国家级技术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5,二等奖个人排名前3,三等奖个人排名第1)。
4.参与完成已颁布实施的国家技术标准1项或全国性行业标准1项(个人排名前10)。
第八章 正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五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具有全面系统的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能创造性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工作,在专业技术上有较高造诣,掌握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现代管理科学。
2.熟练掌握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能熟练应用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技术标准等。
3.把握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引领本行业、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4.具有独立承担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详细规划的能力,能解决工作中重大技术问题和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
5.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或在省级国土空间信息平台和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数据库建设中,取得良好效果。
6.能够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项目1项(个人排名前5);或主持完成地(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项目2项;或主持完成地(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项目1项和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及详细规划3项;或主持完成地(市)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及详细规划6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平台、自然资源数据库建设项目2项,并完成规划应用报告;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平台、自然资源数据库建设项目3项(个人排名前5),并完成规划应用报告。
2.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或参与完成已颁布实施的国家技术标准、全国性行业标准1项,或全国性团体标准、省级地方标准2项(个人排名前3的1项即可),或省级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4项(个人排名前3的2项即可)。
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三等奖需个人排名前7);或主持完成的项目获得国家级技术奖、或省级技术奖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以上信息化优秀项目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参与完成的项目获国家级技术奖、或省级技术奖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以上信息化优秀项目奖二等奖以上2项;或参与完成的项目获省级技术奖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以上信息化优秀项目奖三等奖以上3项。
4.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项(个人排名第1的1项即可)。
5.在SCI、SSCI、EI等检索平台收录的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在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领域的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行业学会年会及专委会年会宣读论文2篇;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被全国性行业学会年会及专委会年会收录论文4篇。
6.公开出版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教材(独著或本人撰稿5万字以上)。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任职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2年以上者,且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2.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项,个人排名前5;二等奖1项,个人排名前3;三等奖2项,个人排名前3)。
3.获得国家级技术奖二等奖以上(一等奖1项,个人排名前3;二等奖2项,个人排名前3)。
4.参与完成已颁布实施的国家技术标准1项(个人排名前5)或全国性行业标准1项(个人排名前3)。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有关条款说明:
(一)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所指“下列条件之二”是指满足所列不同业绩条件两项。
(三)本条件中所获奖励、表彰均以个人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为准。
(四)本条件中,主持完成是指该项目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参与完成是指进入该项目编制名单的人员。
(五)本条件中所有业绩成果均指与申报专业相近相关的业绩成果。
(六)本条件中所称科研项目指各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立项的各级各类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的项目或课题。其等级按照项目立项单位管理权限或行业规定确定,原则上科技部立项项目为国家级,国家各部委或重庆市科技局立项为省(部)级,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科技局立项为地(市)级。
(七)本条件中,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是指由国务院颁发的项目奖励;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是指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具有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资格的全国一级协会或学会颁发的项目奖励;国家级技术奖是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该专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项目奖励;省级技术奖是由省、直辖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该专业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项目奖励。
(八)本条件中的技术标准包括规范、标准、规程、导则、指南等,分为国家技术标准、全国性行业标准、全国性团体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省级行业标准、省级团体标准等,不含企业内部标准。
(九)本条件中所称“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学术期刊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等)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年会宣读论文须提供论文宣读证书。
(十)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十一)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译著、教材是指本专业,且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译著、教材。
(十二)本条件中参与完成技术标准如按姓氏笔画排序的,本人在项目中所起的作用由所在单位和主编单位共同出具证明。
第十七条 获得工程类专业研究生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
第十八条 技工院校毕业生、技能人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4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32号)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九条 本条件中国土空间规划领域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管理及相关专业,包括但不限于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交通规划,市政规划,防灾规划,建筑与城市设计,人文地理,地理信息系统,生态修复规划,土地资源管理等专业。
第二十条 本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工程技术测绘地理信息专业职称
申报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职称改革,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和选拔我市测绘地理信息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风过硬、学术精湛、技艺高超、充满活力、业绩突出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按照我市测绘地理信息发展规划,结合我市测绘地理信息人才需求和职业属性,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工程技术人才职称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及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不适用本条件。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测绘地理信息专业职称,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技术人才受到政务(党纪)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在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四章 技术员申报条件
第六条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 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工程、研发或技术服务辅助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五章 助理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八条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第九条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工程、研发或技术服务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工程、研发或技术服务问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六章 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条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了解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熟练应用本专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2.了解本专业工作流程,能熟练使用相关仪器设备和软件,具有野外数据采集、内业数据处理、地理信息应用及工具开发等方面的能力,能独立承担本专业技术工作。
3.有一定的技术实践经验,具有运用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实际工作中较复杂问题的能力。
4.具有编写本专业项目技术方案、技术总结、质检报告等技术报告的能力。
5.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4项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2.获得地(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优秀工程奖1项。
3.获得具有一般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1项。
4.参与完成已颁布实施的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全国性学术和技术团体标准1项的编制。
5.参与地(市)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任职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
1.获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优秀工程奖1项(个人排名前8);或获得地(市)级科学技术奖、优秀工程奖二等奖以上2项(个人排名前6)。
2.获得具有一般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个人排名前5)。
第七章 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三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熟悉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能熟练应用本专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具有较强的项目及技术管理能力。
2.熟悉本专业工作流程,能够综合应用相关仪器设备及软件,具有野外数据采集、内业数据处理、地理信息应用及系统开发等方面的能力,能够独立承担较复杂的技术工作。
3.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具有跟踪本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4.具有科学运用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
5.能主持系统架构,或设计与开发,或数据管理等方面的技术工作,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
6.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能够撰写本专业较高水平的学术技术报告。
7.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取得工程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2项大型,或4项中型,或8项小型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2.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优秀工程二等奖以上1项;或获得省(部)级优秀工程三等奖以上2项;或获得地(市)级优秀工程二等奖以上3项。
3.获得具有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个人排名前8)。
4.牵头或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标准1项;或省级地方标准、全国性学术和技术团体标准2项(个人排名前12)。
5.发表科技核心期刊论文1篇;或发表SCI/EI检索论文1篇。
6.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撰写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2篇,并在实际中应用推广;或撰写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
7.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个人排名前5);或完成地(市)级科研项目2项(个人排名前3)。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任职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工程师职称2年及以上者(具备博士学位者可不受任职年限限制),且取得工程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优秀工程一等奖以上1项(个人排名前5);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优秀工程二等奖以上2项(个人排名前3)。
2.获得具有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个人排名前3)。
3.牵头或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标准1项(个人排名前12);或省级地方标准、全国性学术和技术团体标准2项(个人排名前6)。
第八章 正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五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能熟练应用本专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2.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重大项目需求分析、技术设计、实施、质量控制、管理等能力,能解决工作中重大技术问题和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
3.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具有引领本行业、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4.具有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以及自主创新的能力。
5.能够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3项大型,或6项中型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2.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优秀工程一等奖以上1项;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优秀工程二等奖以上2项;或获得省(部)级优秀工程三等奖以上3项;或获得地(市)级优秀工程二等奖以上4项。
3.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个人排名前5)。
4.牵头或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标准1项(个人排名前15);或牵头完成省级地方标准、全国性学术和技术团体标准1项的编制。
5. 发表科技核心期刊论文2篇;或发表EI检索论文2篇;或发表SCI检索论文1篇。
6.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个人排名前3)。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任职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2年及以上者,且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1项。
2.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个人排名前5);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优秀工程一等奖以上2项(个人排名前5);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优秀工程二等奖以上3项(个人排名前5)。
3.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2项(个人排名前3)。
4.牵头或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标准1项(个人排名前5);或牵头完成省级地方标准、全国性学术和技术团体标准2项的编制。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有关条款说明:
(一)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所有业绩成果均指与申报专业相近相关的业绩成果。本条件中凡涉及业绩成果数量的,均含本数及以上。
(三)本条件中所指“下列条件之二”是指满足所列不同业绩条件两项。
(四)本条件中“科学技术奖”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优秀工程奖”指测绘优秀工程奖、地理信息优秀工程奖、导航定位优秀工程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优秀地图作品裴秀奖、优秀计算机软件奖、詹天佑奖等与本专业相关的优秀工程奖项。
(五)本条件中“国家科学技术奖”指由国务院颁发的奖项;“省(部)级”奖项指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部委、全国行业学会(协会)颁发的奖项;“地(市)级”奖项指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学会(协会)颁发的奖项。
(六)本条件中的大、中、小型项目划分:大型指工程类单项立项或合同金额大于等于100万元;系统软件研发类项目合同金额大于等于50万元;省(部)级以上测绘专项规划。中型指工程类单项立项或合同金额大于等于50万元;系统软件研发类项目合同金额大于等于20万元;地(市)级测绘专项规划。小型指工程类单项立项或合同金额大于等于20万元;系统软件研发类项目合同金额大于等于10万元。2项小型折抵1项中型,2项中型折抵 1项大型。项目应提供验收报告或意见。
(七)本条件中的“参与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指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技术报告或项目成果中的署名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中技术负责人指本专业领域工程项目中技术决策、技术指导、技术审查的人员,以签署的技术报告为准。
(八)本条件中所称“科技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收录的科技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第十七条 获得工程类专业研究生学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
第十八条 技工院校毕业生、技能人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4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32号)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九条 本条件所指测绘地理信息专业类别为:工程测量、大地测量、摄影测量、遥感、地图制图、地理信息、地籍测绘、测绘工程、矿山测量、海洋测绘、导航工程、地理国情监测。
第二十条 本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工程技术土地资源专业职称
申报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职称改革,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和选拔我市土地资源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风过硬、学术精湛、技艺高超、充满活力、业绩突出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按照我市战略部署,结合我市土地资源人才需求和职业属性,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工程技术人才职称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土地资源相关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离退休人员不适用本条件。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土地资源专业职称,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技术人才受到政务(党纪)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在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四章 技术员申报条件
第六条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 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五章 助理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八条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第九条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工程、研发或技术服务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工程、研发或技术服务难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六章 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条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师须满足以下专业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了解土地资源相关领域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熟悉本专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技术要求等,掌握本专业工作质量标准。
2.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够根据工作任务合理选用工作方法或技术手段,具有独立完成本专业较复杂技术工作和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解决复杂问题的研究报告或技术报告。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土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评估、征收储备、开发利用、产权管理、整治修复等专业工作2项以上。
2.参与完成地(市)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
3.参与编写已颁布实施的相关技术文件或政策文件1项以上。
4.获得地(市)级成果奖或技能竞赛奖优胜奖以上。
5.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
6.参与撰写研究(调研)报告或技术报告等2篇以上。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任职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
1.获得省(部)级成果奖,或地(市)级成果奖一等奖、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7)、或三等奖(个人排名前5)。
2.获得相关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1项以上(个人排名前3)。
第七章 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三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须满足以下专业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熟练运用本专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技术要求等,全面掌握本专业工作质量标准,熟悉质量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2.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悉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方法应用于工作实践,具有创新研究的能力。
3.具有丰富的本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具有主持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解决关键性技术或复杂问题,能够编写相应的研究报告或技术报告。
4.能够指导工程师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取得工程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地(市)级土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评估、征收储备、开发利用、产权管理、整治修复等专业工作4项以上,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上述专业工作2项以上。
2.主持完成地(市)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
3.参与编写已颁布实施的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个人排名前12)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编写者编写已颁布实施的省部级以上规范性文件1项以上。
4.获得省(部)级成果奖,或地(市)级成果奖一等奖以上、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5)、或三等奖(个人排名前3)。
5.在本领域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国际、全国性学术会议宣读(优秀)论文或发表SCI/EI检索论文1篇以上。
6.获得具有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个人排名前3)。
7.出版专业著作、译著、教材(独著或本人撰稿2万字以上)。
8.参与撰写研究(调研)报告或技术报告等2篇以上,并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任职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工程师职称2年以上者(具备博士学位者可不受任职年限限制),且取得工程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1.获得省(部)级成果奖一等奖以上、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7)、或三等奖(个人排名前5),或地(市)级成果奖一等奖以上(个人排名第1)。
2.参与编写已颁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1项以上,或参与编写已颁布实施的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1项以上(个人排名前6)。
3.获得具有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个人排名前3)。
第八章 正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五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全面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本专业具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熟悉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方法,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具有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的经历与能力,能够解决重大技术或疑难问题,科研水平或技术实践能力强。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能够指导高级工程师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6项以上地(市)级或3项以上省(部)级土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评估、征收储备、开发利用、产权管理、整治修复等专业工作。
2.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
3.参与编写已颁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1项以上,或参与编写已颁布实施的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1项以上(个人排名前3)。
4.获得省(部)级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三等奖1项以上(个人排名前5),或地(市)级成果奖一等奖以上(个人排名前3)、二等奖2项以上(个人排名第1)。
5.在本领域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国际、全国性学术会议宣读(优秀)论文,或发表SCI/EI检索论文2篇以上。
6.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个人排名前5)。
7.出版专业著作、译著、教材(独著或本人撰稿5万字以上)。
8.主持撰写研究(调研)报告或技术报告等2篇以上,并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任职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2年以上者,且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
2.获得省(部)级成果奖一等奖以上(个人排名前7)、或二等奖2项以上(个人排名前5)、或三等奖2项以上(个人排名前3)。
3.参与编写已颁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1项以上(个人排名前5),或参与编写已颁布实施的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2项以上(其中1项个人排名第1)。
4.获得相关授权发明专利1项,且该专利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以上奖项;或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个人排名前3)。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有关条款说明:
(一)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所有业绩成果均指与申报专业相近相关的业绩成果。
(三)本条件中所指“下列条件之二”是指满足所列不同业绩条件两项。
(四)本条件中“地(市)级”专业工作是指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布置的、本区域范围内的相关工作;“省(部)级”专业工作是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布置的、省级区域范围内的相关工作。社会企业主体委托专业工作2项折抵1项地(市)级专业工作。
(五)本条件中“完成”指专业工作通过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验收、评审、认定、或其他认可工作成果的方式;科研项目通过立项单位的验收或评审。
(六)本条件中“项目(技术)负责人”中技术负责人指专业工作中技术决策、技术指导、技术审查的人员,“主持”指项目负责人,以项目任务书(合同)或技术报告签署人员名单为依据认定。
(七)本条件中“科研项目”指各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立项的各级各类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的项目或课题。其等别按照项目立项单位管理权限或行业规定确定,原则上按照科技部立项项目为国家级;国家各部委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为省(部)级;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为地(市)级。
(八)本条件中“国家科学技术奖”是指由国务院颁发的奖项;“省(部)级成果奖”是指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国家一级学会(协会)颁发的奖项;“地(市)级成果奖”是指省、直辖市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学会(协会)颁发的奖项。
(九)本条件中“技能竞赛奖”是指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本专业相关技能竞赛颁发的个人奖项。
(十)本条件中“论文”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SCI三区以上检索论文可折抵2篇核心期刊论文。
(十一)本条件中“著作、译著、教材”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译著、教材。
第十七条 获得工程类专业研究生学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
第十八条 技工院校毕业生、技能人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4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32号)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九条 土地资源专业领域包括:调查监测、评价评估、征收储备、开发利用、产权管理、整治修复等领域。
第二十条 本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工程技术地质专业职称申报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职称改革,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和选拔我市地质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风过硬、学术精湛、技艺高超、充满活力、业绩突出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结合重庆市地质人才需求和职业属性,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工程技术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重庆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地质专业相关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适用本条件。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地质专业职称,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技术人才受到政务(党纪)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在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四章 技术员申报条件
第六条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 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工程、研发或技术服务辅助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五章 助理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八条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第九条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工程、研发或技术服务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工程、研发或技术服务难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六章 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条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熟悉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体系、技术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规程制度等,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2.熟悉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新方法应用于工作实践。
3.有一定的技术实践经验,具有解决地质技术工作中较复杂问题的能力,能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4.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人员,参与省(部)级以上地质专业项目1项,或参与地(市)级地质专业项目2项。
2.作为技术人员,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或3项小型地质专业项目。
3.参与完成新产品、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开发、推广工作1项并编制完成相应的技术报告。
4.获得本专业相关的专利1项。
5.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国家、行业(地方)地质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1项;或参与编制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企业技术标准1项。
6.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内部学术出版物、增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撰写技术报告2篇,具有一定学术水平或实用性。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
1.参与的项目获省(部)级以上技术成果奖,或地(市)级技术成果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2.作为技术人员,参与完成2项大型地质专业项目并编制技术报告。
3.参与完成新产品、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开发、推广工作2项以上并编制相应的技术报告。
4.获得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软件著作权1项(个人排名前5)。
5.参与编写专业著作、教材1部(本人撰稿2万字以上)。
第七章 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三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系统掌握地质专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能熟练应用地质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2.熟悉地质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跟踪地质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3.具有科学运用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工程技术工作中关键性技术问题和准确地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
4.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取得工程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人员,参与的项目获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
2.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成果奖。
3.获得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技术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行业学会协会技术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国家级项目1项或省(部)级项目2项,并编制技术报告。
5.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2项中型或3项小型项目;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2项大型或3项中型或4项小型项目,并编制技术报告。
6.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新产品、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开发、推广工作并编制技术报告。
7.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新产品、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研究成果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并经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8.作为主要起草人(个人排名前8)编制已颁布实施的省部级以上地质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等1项;或作为主要起草人(个人排名前8)编制已备案实施的国家级技术指南、技术标准2项。
9.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10.作为技术骨干,撰写重大项目的技术分析报告或成功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
11.出版专业著作、教材(独著、合著本人撰稿4万字以上)。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工程师职称2年及以上者(具备博士学位者可不受此年限限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1.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
2.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成果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个人排名前8)。
3.获得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技术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5)。
4.获得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相关荣誉称号。
5.在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工作中表现突出,及时挽救人民生命财产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
6.获得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2项、或软件著作权2项(个人排名前3)。
7.出版专业著作、教材(独著、合著本人撰稿6万字以上)。
第八章 正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五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能创造性开展工程技术工作,在工程技术应用上有较高造诣,掌握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现代管理科学。
2.熟练掌握地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能熟练应用地质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3.把握地质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引领本行业、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4.具有独立承担重大地质项目能力,能解决工作中重大技术问题和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
5.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
6.能够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
2.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成果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个人排名前8)。
3.获得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技术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5)。
4.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级地质专业项目1项或省(部)级地质专业项目2项。
5.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2项大型、或1项大型和2项中型地质专业项目。
6.主持完成2项新产品、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开发、推广工作并编制技术报告。
7.主持完成2项新产品、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研究成果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并经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8.获得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2项,1项已转化应用(个人排名前5)
9.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已颁布实施的省部级以上地质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等1项;或作为第一起草人编制已备案实施的国家级技术指南、技术标准2项。
10.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
11.主持撰写重大项目的技术分析报告或成功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
12.出版专业著作、教材(独著、合著本人撰稿6万字以上)。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2年及以上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1.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个人排名前8)。
2.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成果奖一等奖以上1项,或二等奖2项(个人排名前5)。
3.获得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技术成果奖一等奖2项(个人排名前5)。
4.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技术相关荣誉称号。
5.在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工作中表现突出,及时挽救人民生命财产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
6.出版有统一书号的地质类著作或高等院校地质类专业使用的教材(独著,或主编,需本人撰稿5万字以上)。
7.出版专业著作、教材(独著本人撰稿10万字以上)。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有关条款说明:
(一)本条件中,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项目分别指国家部委、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地(市)人民政府主管或投资的生产或科研项目。
(二)本条件中,省部级奖项是指省(直辖市)、国家部委、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奖项。
(三)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本条件中所获奖励、表彰均以个人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为准。
(五)本条件中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须为任现职称后取得。
(六)本条件中“技术成果奖”指由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或行业主管部门设立、认可的行业协会、学会技术类奖项,未分等级的奖项视为一等奖。
(七)本条件中所有业绩成果均指与申报专业相近相关的业绩成果。
(八)本条件中的大、中、小型项目划分:依据国家、行业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核准,或项目验收意见中明确的大、中、小型类型。
(九)本条件中,SCI收录平台收录的论文,中科院分区1、2区期刊可折抵2篇、3区期刊可折抵1.5篇核心期刊,SCI4区及EI可视同核心期刊。
(十)本条件中所称“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学术期刊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等)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十一)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十二)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教材指本专业,且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
(十三)本条件中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
第十七条 获得工程类专业研究生学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
第十八条 技工院校毕业生、技能人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4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32号)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九条 本条件所指市地质专业领域包括:
1.地质矿产类:地质矿产(含固体、液体和气体矿产勘查)、区域地质、煤田地质、矿山地质、探矿工程、采矿工程、物化遥地质、古生物地质等专业。
2.水工环地质类: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工程、生态地质、旅游地质、地质环境评价、岩土工程、土地整治、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灾害结构设计等专业。
3.地质实验测试类:地质实验测试、岩矿鉴定、岩矿测试、岩土试验、选冶试验、地质环境检测、工程检测等专业。
第二十条 本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