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艺美术专业职称
申报条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3〕4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产业促进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经济信息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
现将《重庆市工艺美术专业职称申报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工艺美术专业职称申报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5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推进职称改革,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市工艺美术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促进民族文化传承发展,结合我市工艺美术人才需求和职业属性,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工艺美术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工艺美术员、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高级工艺美术师、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市从事工艺美术制作、研究、设计等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离退休人员不适用本条件。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工艺美术专业职称,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持续参加行业组织开展的工艺美术公共文化和社会教育等服务,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行业认可。
(二)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受到政务(党纪)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在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四章 工艺美术员申报条件
第六条 大学专科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或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从事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考察合格;或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5年以上。
第七条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辅助性专业工作的操作能力。
第五章 助理工艺美术师申报条件
第八条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并经考察合格;或大学本科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4年以上;或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0年以上;中专(不含)以下学历,取得工艺美术员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或取得工艺美术员职称后,在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或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且独立完成至少3件具有一定水平的作品。
第九条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运用专业技艺知识独立完成一般性专业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艺难题,具有指导工艺美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六章 工艺美术师申报条件
第十条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大专学历,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4年;或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或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15年。
第十一条 申报工艺美术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高水平的代表作。
2.具有一定的工艺美术专业研究能力,能够独立撰写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
3.具有指导助理工艺美术师工作的能力。
第十二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工艺美术中级职称:
1.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发表至少2篇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或参与编制完成至少1项行业标准或团体、地方标准;或参与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至少1项。
2.作品获得中央国家机关保留项目目录中的评比达标表彰工艺美术类全国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经省市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省市级工艺美术类一等奖3项,或二等奖以上5项。
第七章 高级工艺美术师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
第十四条 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系统掌握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发掘、传承、保护、管理、研究、创新、发展、人才培养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相关重大项目,取得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工艺美术骨干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艺美术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以来,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中至少1件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或国际大型活动、赛事等场合;被国家级或省部级专业艺术馆收藏的作品不少于1件。
2.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出版的书籍上发表至少2篇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其中至少1篇论文或报告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在省部级以上行业学(协)会主办的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发言。
3.参与编制至少1项国家级行业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或团体(地方)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等2项以上;或参与组织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至少1项。
4.作品获得中央国家机关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中,工艺美术类全国二等奖以上3项;或经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的工艺美术类奖项二等奖以上6项;或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5.参与编写工艺美术领域著作、教材或技术手册,经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推广应用。
6.作为项目主研,完成省级部门以上工艺美术领域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7.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个人排名前3),或其他相关授权专利10项以上(个人排名第1)。
8.作为项目主研,参与开发的工艺美术领域产品、技术服务近5年累计实现营收2000万元以上。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2年以上者,且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由2名正高级工艺美术师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艺美术师:
1.国家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工艺精品的主要设计、制作者。
2.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个人排名前3)。
3.作为项目主研,完成国家级工艺美术领域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4.参与编制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2项以上。
5.长期从事工艺美术领域研究或工作,在技艺传承、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第八章 正高级工艺美术师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5年。
第十六条 申报正高级工艺美术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发掘、传承、保护、管理、研究、创新、发展、人才培养等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相关重大项目,取得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工艺美术生产、制作或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工艺美术骨干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高级工艺美术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以来,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中至少2件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或国际大型活动、赛事等场合;被国家级或省部级专业艺术馆收藏的作品不少于2件。
2.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出版的书籍上发表至少5篇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其中至少1篇论文或报告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在省部级以上行业学(协)会主办的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发言。
3.作为第一起草人(负责人),主持编制完成至少1项行业技术标准或至少2项团体或地方标准;组织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至少1项,或组织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至少1项。
4.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或作品获得中央国家机关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中,工艺美术类全国一等奖5项;或经省(部)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省(部)级工艺美术类评比一等奖8项;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技能竞赛一等奖获得者。
5.主持编写工艺美术领域著作、教材(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推广应用。
6.主持完成省级部门以上工艺美术领域项目2项以上, 并通过验收。
7.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2年以上者,且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由2名正高级工艺美术师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
2.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者。
3.主持完成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4.主持编制工艺美术领域国家级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1项以上。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有关条款说明:
(一)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所获奖励、表彰均以个人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为准。“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以省(部)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复函等正式公文为准(不含便函)。“省部级以上行业学(协)会”是指省部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工艺美术领域相关行业学(协)会。
(三)本条件中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须与申报专业相近相关。业绩中产品和技术服务实施取得的经济效益需提供财务数据、合同、发票等佐证材料。
(四)本条件中所列“主持”是指在完成项目全过程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组织者;“项目主研”是指在完成项目全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排名前3位的人员。“交流发言”是指主旨演讲,不包括大会主持、嘉宾讨论、嘉宾点评、提问等。
(五)本条件中“其他相关授权专利”是指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
(六)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CSSCI、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文核心期刊、中国科学研究院CSCD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七)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教材是指与本专业相关,且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
第十八条 本条件所指工艺美术专业领域包括:
雕塑工艺(含砚刻)、金属工艺、漆器工艺、家具工艺、花画工艺、剪纸工艺、编织工艺、结绣工艺、织毯工艺、印染工艺、珠宝首饰工艺、陶瓷工艺、烟花爆竹工艺及其他民族工艺等。
第十九条 本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工艺美术专业高中级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渝职改办〔2012〕1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