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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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

申报条件》等3个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3〕4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文化旅游委,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发展局、市场监督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文化旅游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

现将《重庆市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条件》《重庆市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条件》《重庆市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9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深化我市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推进播音主持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主任播音员主持人和播音指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本市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和其他提供视听服务的机构中从事播音主持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公立机构中各种方式使用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适用本条件。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播音主持专业职称,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四)通过全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内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受到政务(党纪)处分,在处分影响期间的。

(三)在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四章 二级播音员主持人申报条件

 

第六条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播音主持岗位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3年。

第七条 基本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和语言表达技巧,对本专业有关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政策有一定了解。胜任一般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直播和录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务,较少出现播出错误。具有实践操作能力,语言表达符合节目的基本要求,能对播音主持业务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八条 取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符合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基本标准的,视为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不再进行二级播音员主持人的职称评审。

 

第五章 一级播音员主持人申报条件

 

第九条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4年。

第十条 申报一级播音员主持人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语言表达技巧;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2.独立承担各类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直播和录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务,播报主持固定的常设栏目、节目,极少出现播出错误。

3.初步掌握某些节目的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实践操作能力,擅长某类节目的播音主持,有鲜明的播音特色,能够写出一定水平的业务专题总结。

4.具有组织和指导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开展工作的能力。(二)业绩条件

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以来,每年播音主持时间2000分钟以上,无重大播出事故,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完成区(县)级以上重要会议(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的大会宣读、直播、报道任务1次,或重要直播任务、重要题材报道1次。

2.作为主持人主持完成大中型活动3次。

3.在播音主持业务培训、交流活动中,担任授课人1次。

4.参与撰写的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被本单位或主管部门采纳。

 

第六章 主任播音员主持人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5年。

第十二条 申报主任播音员主持人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比较系统地掌握播音主持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播音创作、主持创作规律,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2.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胜任范围较广、难度较大的多类型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3.掌握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能力,业务上有显著专长和特色,能写出有一定水平的业务总结或专业论文、论著。

4.具有担任播音主持教学和培养播音员、主持人的能力,能够组织和指导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完成本职任务,能够独立鉴别播音质量、主持水准,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二)业绩条件

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以来,无重大播出事故,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获市级播音主持专业奖1次,或市级非播音主持专业奖二等奖以上2次。

2.完成市级重要会议(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的大会宣读、直播、报道任务1次,或紧急、突发事件等重大题材的直播、报道任务1次。

3.作为主持人主持完成全市性大中型活动5次。

4.完成市级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的播音员主持人培训教学任务,累计完成教学课时数20课时以上;或承担大中专院校播音教学任务,累计教学课时数120课时以上。

5.独立或以第一完成人撰写的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被区(县)级党委、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采纳。

6.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译著)、教材1部(本人撰稿5万字以上)。

第十三条 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但能力、业绩突出,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满2年(具备博士学位不受此年限限制),且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以来,满足播音指导能力业绩条件可破格申报主任播音员主持人。

 

第七章 播音指导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5年。

第十五条 申报播音指导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播音专业理论和创作规律有系统深入的研究,科学文化知识广博,政策理论水平高,学术造诣深。

2.工作业绩突出,胜任高难度的各类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播音主持工作,承担重大宣传报道、重要节目栏目的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享有较高声誉。

3.通晓播音主持业务,在实践中有所创新,有独特的播音主持风格,具备较高的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能力。能够提出对本专业有指导意义的研究课题,在教育、教学、研究上有较大影响力的原创性成果。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业务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组织和指导播音员、主持人完成各种重大宣传的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较强的检查、审评播音质量的能力,能够解决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促进播音主持业务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二)业绩条件

取得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职称以来,无重大播出事故,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获国家级非播音主持专业奖1次,或市级播音主持专业奖2次或市级非播音主持专业奖一等奖3次。

2.完成市级重要会议(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的大会宣读、直播、报道任务3次,或紧急、突发事件等重大题材的直播、报道任务3次。

3.作为主持人主持完成全市性大型活动8次。

4.完成市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播音员主持人培训教学任务,累计完成教学课时数20课时以上;或承担大中专院校播音教学任务,累计教学课时数120课时以上;或被聘为客座教授或博导或硕导。

5.独立或以第一完成人撰写的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被市委、市政府或国家部委采纳;或主持过重大活动、重要题材、重要典型报道任务,受到市领导肯定性批示。

6.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其中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译著)、教材1部(本人撰稿10万字以上)。

第十六条 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但能力、业绩突出,取得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职称满2年,且取得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职称以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播音指导:

1.获国家级播音主持专业奖1次,或国家级非播音主持专业奖一等奖2次。

2.主持过重大活动、重大题材、重要典型报道任务,受到国家领导肯定性批示。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有关概念或条款说明:

(一)本条件中所有业绩成果均指与申报专业相同相近的业绩成果。

(二)本条件中所规定成果、业绩数量,均包含本级及以上。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三)国家级播音主持专业奖指:中国播音主持金声奖、长江韬奋奖·长江系列。国家级非播音主持专业奖指: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广播电视大奖、长江韬奋奖·韬奋系列、中国新闻奖等奖励项目。

市级播音主持专业奖指:重庆市十佳播音员主持人。市级非播音主持专业奖指:重庆市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重庆市广播电视优秀作品奖、重庆市新闻奖等奖励项目。

未设立等级的奖项视为一等奖。本条件中的获奖须明确奖励到具体人员,以表彰文件或获奖证书为准。

(四)公开发表指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或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公开出版指有ISBN编号的出版物。

(五)核心期刊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由北京大学图书馆发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简称:CSSCI,由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SCI、SSCI、EI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六)采纳、批示须提交相关文件原件;与他人合著的专著(译著)、教材,须出具出版单位提供的本人所著部分及字数的证明;使用播音名或非本人身份证上姓名发表的论文,须出具所在单位提供的证明。

(七)大、中型活动由评委会从地域、人数、主题意义、影响力、传播力等方面综合认定。

第十八条 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申报实行业绩代表作制度,代表作包括以下音视频作品:

(一)新闻播报(专题配音)、主持人节目和文艺作品演播(影视剧配音)三类作品,其中须有一类作品经公开播出。

(二)本人人物小传(本人出镜视频)。

第十九条 本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42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深化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推动图书事业蓬勃发展,结合我市图书资料专业人才需求和职业属性,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图书资料专业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的名称依次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市从事图书资料专业相关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适用本条件。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图书资料专业职称,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内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受到政务(党纪)处分,且在处分影响期间的。

(三)在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四章 管理员申报条件

 

第六条 具备大学专科或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1年。

第七条 初步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第八条 具有完成一般性辅助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五章 助理馆员申报条件

 

第九条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期满1年,经考核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4年。

第十条 基本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相关政策法规。

第十一条 具备独立完成岗位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胜任各项日常基础性工作。

 

第六章 馆员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4年;或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7年。

第十三条 申报馆员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较为系统地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相关政策法规,掌握本领域必要的研究方法和专业技术,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2.具有较为扎实的业务技能和独立分析、处理较复杂问题的能力。

3.能独立负责某一方面工作,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职称以来,满足以下1-5条件之一,同时满足6-10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2类图书资料工作(含文献信息收集、整理与保存,文献信息借阅、查询及相关服务,社会教育,现代技术运用与开发,图情研究等)。

2.参与编写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数据库建设、统计分析报告、工作改革方案、科研课题报告、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或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规程及管理制度,或业务活动方案、活动总结,或提出业务建设的可行性建议等。其中,2项付诸实施。

3.参与区(县)级以上大型活动,且该活动获得区(县)级以上集体(项目)奖2次。

4.参与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文化创意产品或技术创新成果,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参与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成果,被区(县)党委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采纳。

6.参与完成地(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7.在全国性图书馆行业会议上进行主题交流发言(含壁报交流)1次或专业成果获三等奖以上1次,或在全市性图书馆行业会议上进行主题交流发言(含壁报交流)1次或专业成果获二等奖以上1次。

8.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2篇,基层单位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内部刊物发表论文4篇;或参编公开出版的著作或教材1部(本人撰稿1万字以上)。

9.独立公开出版图书专业编译、点校整理作品1部(5万字以上)。

10.获得授权专利1项。

 

第七章 副研究馆员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5年。

第十五条 申报副研究馆员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一)专业能力

1.系统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较全面地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是本领域业务骨干。

2.具有扎实的业务技能和独立分析、处理较复杂问题的能力,对某一学术领域有专门研究,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具有较强的实践工作能力,作为主要参与人取得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较大社会效益的工作项目成果,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关键技术攻关。

3.能带领团队负责某一方面工作,具有培养和指导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施工作项目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取得馆员职称以来,满足以下1-5条件之一,同时满足6-11条件之二:

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3)完成2类图书资料工作(含文献信息收集、整理与保存,文献信息借阅、查询及相关服务,社会教育,现代技术运用与开发,图情研究等),并取得本专业3名正高级专家签字认可。

2.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3)制定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数据库建设、统计分析报告、工作改革方案、科研课题报告、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或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规程及管理制度,或业务活动方案、活动总结,或提出业务建设的可行性建议等。其中1项被区(县)党委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采纳。

3.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3)完成全市性大型活动,且该活动获得全市性集体(项目)奖2次。

4.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3)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文化创意产品或技术创新成果,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3)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成果,被区(县)党委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采纳。

6.主研(排名前5)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调研项目2项;或主持完成地(厅)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研(排名前3)完成地(厅)级科研项目2项。

7.专业成果(排名第1)在全国性图书馆行业会议上获二等奖以上1次,或在全市性图书馆行业会议上获一等奖以上2次。

8.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2篇,其中应有1篇核心期刊,基层单位不作核心期刊要求;或参编公开出版的著作或教材1部(本人撰稿5万字以上)。

9.独立公开出版图书资料专业编译、点校整理作品1部(本人撰稿15万字以上)。

10.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5),或其他知识产权2项(排名第1)。

11.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规程1项。

第十六条 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但能力、业绩突出,取得馆员职称2年以上(具备博士学位者可不受此年限限制),且取得现职称以来业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

1.主研(排名前3)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2.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1次(排名前3)。

3.独立或以第一主编公开出版著作2部(本人撰稿20万字以上)。

4.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1)。

5.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规程1项。

 

第八章 研究馆员申报条件

 

第十七条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5年。

第十八条 申报研究馆员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具有本领域系统完备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科研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在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作项目中表现优异,在本领域有较高的专业影响能力,能起带头作用和指导作用。

2.具有较为全面的业务能力,能够创造性地研究和解决复杂问题。对某一学术领域有深入研究,带领团队取得具有创造性或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或具有很强的实践工作能力,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取得具有显著使用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工作项目成果,或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成功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

3.能带领团队开创某一方面工作,具有培养、指导副研究馆员和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策划实施工作项目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以来,满足以下1-5条件之一,同时满足6-10条件之二:

1.主持完成2类图书资料工作(含文献信息收集、整理与保存,文献信息借阅、查询及相关服务,社会教育,现代技术运用与开发,图情研究等),并取得本专业3名正高级专家签字认可。

2.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3)制定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数据库建设、统计分析报告、工作改革方案、科研课题报告、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或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规程及管理制度,或品牌业务活动方案、活动总结,或提出业务建设的可行性建议等。其中1项被国家部委、省级党委政府采纳,或2项被区(县)党委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采纳。

3.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3)完成全国性大型活动的策划和组织,且该活动获得全国性集体(项目)奖1次。

4.主持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文化创意产品或技术创新成果,在专业领域取得领先地位,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应用,须经主管部门认定。

5.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3)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成果,其中1项被国家部委、省级党委政府采纳,或2项被区(县)党委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采纳。

6.主研(排名前5)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研(排名前5)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调研项目3项;或主持完成地(厅)级科研项目2项。

7.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核心期刊论文,市级单位(高校)2篇、基层单位1篇;或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3篇,并以第一主编公开出版著作1部或参编公开出版著作2部(本人撰稿10万字以上)。

8.独立公开出版本专业编译、点校整理作品2部(每部作品本人撰稿20万字以上)。

9.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1)。

10.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1项或国家技术规范、规程1项。

第十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但能力、业绩突出,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2年以上,且取得现职称以来业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研究馆员职称:

1.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重点(重大)科研项目2项。

2.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1次,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以上1次(均排名前3)。

3.独立或以第一主编公开出版著作2部(本人撰稿40万字以上)。

4.获得授权发明专利3项(排名第1)。

5.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2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有关概念或条款说明:

(一)本条件中所有业绩成果均指与申报专业相近相关的业绩成果。

(二)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三)本条件中所称“公开发表”是指有ISSN、CN刊号,可以在全国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著作”要求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

(四)本条件中所获奖项以能体现个人名字的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为准,大型活动集体(项目)奖除外。

(五)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是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由北京大学图书馆发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简称:CSSCI,由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SCI、SSCI、EI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六)本条件中所称“基层单位”是指区、县及以下单位。

(七)外省成果与本条件中成果的对应关系为:其他省级对应本市市级,其他地市级对应本市区县级。

(八)“全国性大型活动”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国家文物局等举办的常设全国性大型活动。

“全市性大型活动”由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文化旅游委、市文联、市作协等举办的常设市级大型活动。

“区(县)级大型活动”由重庆市各区县宣传部、文化旅游委、文联、作协等举办的常设区(县)级大型活动。

(九)本条件中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主管部门认定”“主管部门采纳”均要求提供可行性评估、项目方案、专家论证、完成后的认定或考核、完成总结等佐证材料。

(十)“科研成果奖”指各省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政府发展研究奖。

(十一)科研项目、调研项目的级别以下达或立项时确定的级别为准。科研项目和调研项目均需结项,须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合同和结项通知书、鉴定证书、结项证书等相关材料。

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科技部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

省(部)级科研项目包括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重庆市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项目和省(部)级单位、机构发布或委托的科研项目。

地(厅)级科研项目包括区(县)党委政府及市级部门发布或委托的科研项目。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所指图书资料专业领域包括:

(一)文献信息收集、整理与保存。主要指文献采访、编目与典藏,文献整理、修复与复制,文献信息资源保护、开发与利用等。

(二)文献信息借阅、查询及相关服务。主要指文献借阅和查询,阅读指导,知识信息服务和业务辅导,社会力量参与和文化志愿者管理,媒体营运和文创研发,未成年人和视障人士等特殊群体服务等。

(三)社会教育。主要指讲座、展览等各类读者活动策划组织与辅导,新媒体宣传推广,业务培训,阅读推广知识与信息素养教育等。

(四)现代技术运用与开发。主要指图书资料领域中的技术开发、网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运维、信息自动化管理等。

(五)图情研究。主要指研究图书馆学、情报学的理论与方法等,主要包括图书情报学的基础理论、基本原理,以及信息资源建设、信息组织、信息检索、信息分析、信息用户服务、图书情报机构管理、图书情报机构现代化与事业发展中的理论、方法与技术等问题。

申报的专业范围,根据本市图书资料行业发展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 <重庆市图书资料专业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的通知》(渝职改办〔2005〕167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22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进一步深化文物博物(以下简称文博)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推动文博事业蓬勃发展,结合我市文博专业人才需求和职业属性,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文博专业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

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市从事文博专业相关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适用本条件。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文博专业职称,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内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受到政务(党纪)处分,在处分影响期间的。

(三)在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四章 助理馆员申报条件

 

第六条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高中毕业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第七条 基本掌握本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或者具有基本操作技能,基本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和相关政策法规。

第八条 基本具备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各项日常基础性工作。

 

第五章 馆员申报条件

 

第九条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具备其他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第十条 申报馆员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掌握本专业所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完成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研究报告,在本专业技术领域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独立开展本专业工作。

2.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或者能够较为熟练解决常见的技术问题、取得某些技术成果;或者作为参与人完成一定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能够独立承担部分工作。

3.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职称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以来,具备以下1-4条件之一,同时具备5-9条件之一: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工作的人员,参与完成地(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以区县政府、市级部门名义开展的专项业务工作。

2.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参与完成文物鉴定100件以上,或参与完成藏品征集100件以上,或参与完成藏品及资料建档300件(套)以上,或公开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拓片50张或文物摄影照片100张,或参与完成可移动文物(含标本)修复、复制、拓印100件或保护项目3个,或参与完成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2个,或参与完成文物保护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调研及建档项目)2个。

3.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人员,参与完成1个中型或3个小型考古发掘项目,或参与完成5个调查、勘探项目。

4.从事文物利用工作的人员,参与完成1个中型或2个小型陈列展示的内容或形式策划、设计和布展、撤展工作,或参与完成5个陈列展示的宣传方案、讲解稿编写,或完成讲解工作500次以上,或参与推广大型陈列展示1个或中型陈列展示2个,或参与完成教育课程开发5个,或参与完成社会教育、文化传播活动10个,或参与完成文创产品研发10项,或参与完成2个信息平台建设、管理或文物数字化保护、展示等工作。

5.参与完成科研项目1项。

6.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文博专业学术论文或考古报告1篇,基层单位文博专业技术人员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内部刊物发表文博专业论文、考古发掘简报、专业调查报告3篇。

7.公开出版著作1部(本人撰稿3万字以上)。

8.获得授权专利1项。

9.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技术规范、规程1项。

 

第六章 副研究馆员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具备其他学历,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第十二条 申报副研究馆员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具有较深的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创造性开展工作,是专业领域内的骨干人才。

2.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具有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较高的实践操作能力,参与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有代表性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若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

3.具有培养、指导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二)工作业绩

取得馆员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以来,具备以下1-4条件之一,同时具备5-9条件之一: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工作的人员,主持完成地(厅)级一般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主研(排名前3)完成省(部)级一般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2.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参与完成文物鉴定500件以上,或主持完成藏品征集300件以上,或独立完成藏品及资料建档800件(套)以上,或公开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拓片100张或文物摄影照片200张,或参与完成可移动文物(含标本)修复、复制、拓印500件或保护项目5个(其中2个为主持),或参与完成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3个,或主要参与(排名前3)完成文物保护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5个(其中2个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项目)。

3.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人员,主要参与(排名前3)完成1个大型或3个中型或6个小型考古发掘项目,或10个调查、勘探项目(科技考古人员参与完成8个考古发掘项目)。

4.从事文物利用工作的人员,主持完成1个中型或3个小型陈列展示的内容或形式策划、设计工作,或主持完成1个中型或3个小型陈列展示的宣传方案、讲解稿编写,或完成讲解工作800次以上,或主持推广大型陈列展示2个或中型陈列展示3个,或主持完成教育课程开发5个并参与授课,或主持完成社会教育、文化传播活动15个,或参与完成文创产品研发20项(其中5项为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前3)完成3个文物数字化保护利用项目。

5.主研(排名前3)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6.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文博专业学术论文或考古报告3篇,其中应有1篇核心期刊,基层单位不作核心期刊要求;或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文博专业学术论文或考古报告2篇,并公开出版著作1部(本人撰稿8万字以上)。

7.主研(排名前3)完成省(部)级调研项目2项。

8.获得授权专利2项(排名前3)。

9.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规程1项。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但能力、业绩突出,取得馆员职称2年以上(具备博士学位不受此年限限制),且取得馆员职称以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

1.主持完成省(部)级一般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2.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

3.获得主管部门颁发的田野考古奖、全国博物馆讲解大赛、全国文物行业技能大赛等全国性奖项三等奖以上。

4.独立或以第一主编公开出版著作、教材1部(本人撰稿20万字以上)。

5.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1)。

6.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技术规范、规程1项。

 

第七章 研究馆员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四条 申报研究馆员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科研工作能力强,具有扎实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在相应学术、技术领域有独到见解,能够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程或项目,在专业领域内起带头作用和指导作用。

2.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突出的实践操作能力,成功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影响力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完成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

3.具有指导、培养副研究馆员、馆员等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二)工作业绩

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以来,具备以下1-4条件之一,同时具备5-9条件之一: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工作的人员,完成省(部)级一般及以上科研项目2项(其中,至少主持1项,主研须排名前3)。

2.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参与完成文物鉴定800件以上,或主持完成藏品征集500件以上,或独立完成藏品及资料建档1500件(套)以上,或参与完成可移动文物(含标本)修复、复制、拓印800件或保护项目5个(其中3个为主持),或主持完成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3个,或主持完成文物保护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5个(其中1个为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项目)。

3.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人员,主持完成2个大型或5个中型考古发掘项目(科技考古人员参与完成10个考古发掘项目)。

4.从事文物利用工作的人员,主持完成2个大型或4个中型陈列展示的内容或形式策划、设计工作,或主持完成2个大型或4个中型陈列展示的宣传方案、讲解稿编写,或主持推广大型陈列展示3个或中型陈列展示5个,或主持完成教育课程开发10个并参与授课5个,或主持完成社会教育、文化传播活动20个,或参与完成文创产品研发30项(其中10项为主持),或主持完成5个省(部)级文物数字化保护利用项目。

5.主研(排名前3)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

6.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文博专业学术论文或考古报告4篇,其中,市级单位文博专业技术人员应有2篇核心期刊,基层单位文博专业技术人员应有1篇核心期刊;或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文博专业学术论文或考古报告3篇,并公开出版著作1部(本人撰稿15万字以上)。

7.主持完成省(部)级调研项目2项。

8.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项(排名第1)。

9.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技术规范、规程1项。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但能力、业绩突出,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2年以上,且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以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研究馆员职称:

1.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2.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以上。

3.获得主管部门颁发的田野考古奖、全国博物馆讲解大赛、全国文物行业技能大赛等全国性奖项一等奖以上。

4.公开出版著作、教材2部(本人撰写50万字以上)。

5.获得授权发明专利3项(排名第1)。

6.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2项。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有关概念或条款说明:

(一)本条件中所有业绩成果均指与申报专业相近相关的业绩成果。

(二)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条件中所规定成果、业绩数量,均包含本级及以上。

(三)本条件中所称“公开发表”指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或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公开出版”指有ISBN编号的出版物。

(四)本条件中所获奖项以能体现个人名字的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为准。

(五)本条件中所称“核心学术期刊”是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由北京大学图书馆发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简称:CSSCI,由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SCI、SSCI、EI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六)本条件中所称“基层单位”是指区县及以下单位。

(七)本条件中“大型考古发掘项目”是指发掘面积为1000平方米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是指发掘面积为500平方米以上,“小型考古发掘项目”是指发掘面积为500平方米以下。1个大型考古发掘项目可折抵2个中型考古发掘项目,1个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可折抵2个小型考古发掘项目。

(八)本条件中“大型陈列展示”是指展品200件以上且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原创性陈列展示,“中型陈列展示”是指展品100件以上且面积400平方米以上的原创性陈列展示,“小型陈列展示”是指展品100件以下且面积400平方米以下的原创性陈列展示。1个大型陈列展示可折抵2个中型陈列展示,1个中型陈列展示可折抵2个小型陈列展示。

(九)本条件中的科研项目和调研项目均须结项,须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合同和结项通知书、鉴定证书、结项证书原件等相关材料。科研项目、调研项目的级别以下达或立项时确定的级别为准。

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级项目包括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省(部)级科研项目主要包括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重庆市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重庆市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项目、重庆市科技传播与普及专项、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项目以及省(部)级单位或机构发布或委托的科研项目。

地(厅)级科研项目包括区(县)党委、政府和市级部门发布或委托的科研项目。

(十)外省成果与本条件中成果的对应关系为:省对应市,地市对应区县。

第十六条 技工院校毕业生及高技能人才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55号)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七条 本条件所指文物博物专业领域包括:

根据本市文博行业实际,设置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四个类别,涵盖研究、文物鉴定、文物保管、绘图摄影、文物修复、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文物考古、陈列展示、教育传播、文创研发等专业,具体专业范围如下:

(一)文物博物馆研究适用于从事文博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文物保护适用于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监测、鉴定、保管、安全等。

(三)文物考古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专业工作的人员。

(四)文物利用包括陈列展示、教育传播、文创研发等专业工作的人员。

申报的专业范围,根据本市文博行业发展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本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文物博物专业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渝职改办〔2005〕1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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