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能源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技术能源专业
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3〕2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
现将《重庆市工程技术能源专业职称申报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工程技术能源专业职称申报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推进职称改革,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和选拔我市工程技术能源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风过硬、学术精湛、技艺高超、充满活力、业绩突出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结合我市能源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需求和职业属性,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工程技术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煤炭(含非煤矿山)、油气、电力相关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离退休人员不适用本条件。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工程技术能源专业职称,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职业资格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受到政务(党纪)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在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四章 技术员申报条件
第六条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
第七条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工程、研发或技术服务辅助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五章 助理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八条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第九条 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工程、研发或技术服务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的普通技术及服务问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六章 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条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熟练掌握并应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制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2.具有根据工作任务合理选用工作方法或技术手段、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编写技术总结和技术报告的能力。
3.具有提出工程项目或科研课题的选题、立项论证方案设计,并完成相关报告的能力。
4.具有一定的本专业技术研究能力,正确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解决实际工作中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5.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的项目获省(部)级以上技术奖1项。
2.参与完成地(市)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1项。
3.参与制定、修订已颁布实施的技术规范或企业标准1项。
4.煤炭工程类: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完成中小型煤矿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或完成煤矿生产水平延深设计方案、采区设计方案编制;或参与完成选矿及配套工程设计方案编制;或参与完成编制中小型煤矿地质勘查报告;或参与完成煤矿采区开拓延深、通风系统调整、设备检修、安全风险监测、应急抢险、事故调查处理等技术性工作,工程质量达到相关标准,并完成相关技术报告。
5.电力工程类: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完成中小型发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工作;或参与完成35kV及以上的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或参与完成电力工程工程的规划、初步设计、建设和管理,继电保护的安装调试等工作;或参与完成电力运行、检修、试验、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应急抢险、事故调查处理等技术性工作,工程质量达到相关标准,并完成相关技术报告。
6.油气工程类:包括但不限于参与中小型规模油气勘探开发设计、建设和管理;或参与完成编制人口不低于2万的城镇燃气规划设计工作;或参与完成中小型油气管线(含场站)初步设计工作;或参与油气勘探开发、油气管线运行、检修、试验、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应急抢险、事故调查处理等技术性工作,工程质量达到相关标准。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助理工程师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的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1项。
2.获得(省)部级以上技术奖1项。
3.参与制定、修订已颁布实施的国家技术规范1项;或行业、地方技术规范1项(个人排名前5)。
4.取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
5.参与完成研制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成果在生产中转化应用,年增产值300万元以上。
6.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地(市)级重点工程项目,或1项中型以上项目,通过行业专家评价、验收。
第七章 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三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熟悉本专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能熟练应用能源专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现状、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跟踪能源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3.具有科学运用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工程技术工作中关键性技术问题和准确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
4.能够独立主持建设、运营大中型项目,解决复杂工程问题的能力。
5.具备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撰写本专业较高水平论文、技术报告、工法、实施方案等。
6.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取得工程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1项。
2.获得国家级技术奖三等奖以上1项;或获省(部)级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
3.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地(市)级科研课题项目3项。
4.参与制定、修订已颁布实施的国家技术规范1项(个人排名前5);或省部级以上行业、地方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1项(个人排名前3)。
5.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6.参与完成研制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成果在生产中转化应用,年增产值1000万元以上。
7.煤炭(非煤矿山)工程类:包括但不限于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较大及以上煤矿事故的救援抢险、调查处理及事故原因分析,制定出煤矿事故与灾害防治技术措施并被主管部门采纳,完成相关技术报告;或者作为技术骨干,完成大中型煤矿总体规划设计1项,或完成大型煤矿技术改造工程项目2项,或完成大中型选矿厂及其配套工程等项目并正常投入生产,或完成煤矿重大施工技术方案、调试方案2项,或完成中型煤矿地质勘查项目2项并通过主管部门评审验收。
8.电力工程类:包括但不限于作为技术骨干,完成大中型发电厂的初步设计工作1项,或220KV以上供配电线路、用户供电工程的系统调试施工技术工作2项,或大型发电厂主要设备等级检修、重大技改工程的方案制定和实施,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完成大中型发电厂运行方式、运行计划和重大操作方案2项,或解决电力运行、检修、试验中的较高难度技术问题,达到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完成经单位认可的相关技术报告,或完成大、中型发电厂接入系统设计、电网规划设计、电网自动化系统设计、电力系统通信及远动工程设计2项,或完成较复杂的继电保护、自动装置、通信工程等的安装调试技术工作2项,或完成电力重大施工技术方案或调试方案2项。
9.油气工程类:包括但不限于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较大及以上油气事故(包含气田、集输、长输、城镇燃气管线及场站等)的救援抢险、调查处理及事故原因分析,制定出油气事故与灾害防治技术措施并被主管部门采纳,完成相关技术报告;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大中型规模油气田勘探开发设计、建设、管理;或完成不少于10万人口城镇燃气规划设计工作,或完成区域性加油、加气专项规划设计2项,或完成大型燃气企业标准的制定2项,或主持完成油气管线(含站场)的设计施工2项,或解决油气管线运行、检修、试验中的较高难度的技术问题,实现油气管线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完成经单位认可的相关技术报告。
10.公开出版学术、技术著作或教材,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工程师职称2年以上(具备博士学位者可不受此年限限制),且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1项;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1项(个人排名前7)。
2.获得国家级技术奖三等奖以上1项(个人排名前7);或获得省(部)级技术奖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或一等奖1项和二等奖2项(个人均排名前7)。
3.参与制定、修订已颁布实施的国家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1项以上(个人排名前3),或省部级以上行业、地方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2项以上(个人排名前3)。
4.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以上1项,或授权发明专利2项。
5.参与研制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成果在生产中转化应用,年增产值2000万元以上。
6.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或1项大型工程项目,通过有关部门或行业专家评价、验收。
第八章 正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五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具有扎实的能源领域有关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创造性开展工程技术工作,在工程技术应用上有较高造诣,掌握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现代管理科学。
2.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能熟练应用能源领域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3.把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引领本行业、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4.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承担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
5.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
6.能够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前5,二等奖个人排名前3,三等奖个人排名第1)1项。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获得国家级技术奖三等奖以上1项;或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获得省(部)级技术奖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或一等奖1项和二等奖2项。
3.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
4.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制定、修订已颁布实施的省部级以上行业、地方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1项。
5.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项,其中至少1项已实施;或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以上(发明人排名前5)1项。
6.主持完成大型工程项目设计咨询、工程建设、设备改造、运行调试维护等工作2项;或在本专业领域,对保证质量、缩短工期、节约投资、提高效率、减少损失、降低消耗、保障安全等方面进行优化与提升,社会经济效益显著,其技术成果通过有关部门或行业专家评价、验收。
7.主持研制开发并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成果,年增产值2000万元以上。
8.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省(部)级部门组织的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救援抢险、调查处置的技术性工作,并完成相关技术报告。
9.公开出版学术、技术著作或教材(独著10万字以上,合著20万字以上,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或发表被EI、SCI等收录检索论文1篇;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2年以上,且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1项。
2.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1项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1)1项。
3.获得国家级技术奖三等奖以上2项;或获得省(部)级技术奖一等奖3项。
4.主持制定、修订国家技术标准1项。
5.主持研制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成果在生产中转化应用,年增产值3000万元以上。
6.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以上(个人排名前3)1项。
7.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或2项大型工程项目,通过有关部门或行业专家评价、验收。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有关条款说明:
(一)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所获奖励、表彰均以个人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为准。
(三)本条件中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须为任现有职称后取得。
(四)本条件中“技术奖”指由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或认可的行业协会、学会技术类奖项。
(五)本条件中所有业绩成果均指与申报专业相近相关的业绩成果。
(六)本条件所称的科研课题是指政府科研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各类科研究课题;或政府其他部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委托或通过其它形式取得的科研课题。
(七)本条件中所称的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八)本条件所称的工程项目分为以下类型:
1.煤矿
小型项目:年产量30万吨以下。
中型项目:年产量45万吨-90万吨。
大型项目:年产量120万吨以上。
非煤矿山
小型项目:年产量50万吨以下。
中型项目:年产量50万吨-100万吨。
大型项目:年产量100万吨以上。
2.电力
小型项目:发电厂单机容量30万KW以下;或电压等
级35KV以下电网。
中型项目:发电厂单机容量30万-45万KW下;或电压等级35 KV-110KV以下电网。
大型项目:发电厂单机容量60万KW以上;或电压等
级220KV以上电网。
3.油气
小型项目:天然气年产量1亿立方米以下;或年输气量1亿立方米以下。
中型项目:天然气年产量1-1.5亿立方米;或年输气量1.5-2.5亿立方米。
大型项目:天然气年产量1.5亿立方米以上;或年输气量2.5亿立方米以上。
(九)本条件中的专利实施,包括专利转让、许可、质押融资、作价投资或自行实施等各种专利应用形式。专利实施取得的经济效益,需提供财务数据、合同等佐证材料。
(十)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是指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收录的来源期刊。
(十一)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教材是指本专业,且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
(十二)本条件中所规定成果、业绩数量,均包含本级及以上。
第十七条 获得工程类专业研究生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
第十八条 技工院校毕业生及高技能人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 <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 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4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 <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试行)> 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32号)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九条 本条件中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以下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煤炭工程类(含非煤矿山):采矿工程、矿井建设、矿井通风与安全、矿山机电、地质与测量、矿物洗选加工等;
(二)电力工程类:热能动力、输配电及用电工程、电力系统及自动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储能等;
(三)油气工程类:油气开采、油气勘探、油气储运、油气应用等。
第二十条 本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