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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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社会科学院

关于印发《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

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3〕1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

现将《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申报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社会科学院         
2023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

职称申报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职称改革,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和选拔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风过硬、学术精湛、充满活力、业绩突出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09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需求和专业属性,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重庆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我市普通本科教育、职业教育及基础教育中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不适用本条件。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申报职称,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职业资格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受到政务(党纪)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四章  研究实习员申报条件

 

第六条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

第七条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初步掌握科研工作基本方法,具备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能够在高、中级研究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科研工作。

 

第五章  助理研究员申报条件

 

第八条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4年。

第九条  申报助理研究员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对某一学科或特定领域具有较为系统的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前沿发展动态,掌握科研工作的方法,具备独立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

2.能够独立发表论文或撰写研究报告;参与本学科相关领域的课题或项目研究,做出一定成果。

(二)业绩条件

1.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以来,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三,其中(6)、(7)、(8)项条件仅适用于民办社科研究机构专职人员,可正常申报:

(1)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省级部门、地(市)级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公开招标的决策咨询研究项目2项。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

(3)出版学术专著1部(独著;合著个人须撰稿1万字以上)。

(4)科研成果或决策咨询建议获省级部门或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正职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1项;或获省级以上部门或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转化应用的咨政成果1项;或研究成果被全国社科工作办《成果要报》刊载。

(5)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

(6)参与完成省级部门、地(市)级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决策咨询研究项目2项。

(7)参与完成省级部门、地(市)级党委政府组织的社科类学术活动或科普活动2次,且提交学术论文或作大会发言,并获奖1项。

(8)以第一作者完成的学术成果获地(市)级三等奖及以上1项。

2.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以来,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同时具备正常申报条件之一的非同类条件,可优先申报:

(1)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2)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1篇。

(3)科研成果或决策咨询建议获省(部)级副职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1项(个人排名第1)。

(4)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1项(个人排名前5),或三等奖1项(个人排名前3)。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等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2年以上(具备硕士以上学位不受此限制),业绩、成果具备正常申报条件之二且同时具备优先申报条件之一(非同类条件)的,由2名以上具有社科研究高级职称的人员推荐,可破格申报助理研究员职称。

 

第六章  副研究员申报条件

 

第十条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第十一条  申报副研究员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科研能力较强,具有较扎实的学术功底和较丰富的学术积累,作为学术骨干,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能够对本学科某一领域有深入的创见性研究,独立撰写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论文,在推动学科建设和发展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的人员,能够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深入研究相关领域重要问题,形成具有较高质量的对策研究成果;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重要项目,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设计具有较高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本学科领域研究工作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1.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以来,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三,其中(1)、(2)两项至少具备1项,可正常申报:

(1)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级部门或地(市)级党委、政府公开招标的决策咨询类研究项目3项。

(2)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4篇,其中CSSCI期刊论文2篇。

(3)出版学术专著1部(独著;合著个人撰稿5万字以上)。

(4)科研成果或决策咨询建议获国家级副职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1项,或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正职领导肯定性批示1项,或省级党委、政府副职领导肯定性批示1项(以上均为个人排名前3);或获中央和国家部委采纳应用的咨政成果1项,或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采纳应用的咨政成果1项,或省级部门或地(市)级党委、政府转化应用的咨政成果3项(以上均为个人排名前3);或主持完成的研究成果被全国社科工作办《成果要报》刊载。

(5)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1项(个人排名前7),或三等奖1项(个人排名前5);或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项(个人排名前7),或二等奖1项(个人排名前5),或三等奖1项(个人排名前3)。

2.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以来,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同时具备正常申报条件之一的非同类条件,可优先申报:

(1)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1项。

(2)主持完成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结项等次为优秀。

(3)在顶级、权威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1篇。

(4)科研成果或决策咨询建议获国家级副职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1项(个人排名第1)。

(5)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项(个人排名前5),或二等奖1项(个人排名前3),或三等奖1项(个人排名第1);或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项(个人排名前3),或二等奖1项(个人排名第1)。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等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2年以上(具备博士学位不受此限制),业绩、成果具备正常申报条件之二且同时具备优先申报条件之一(非同类条件)的,由2名以上具有社科研究正高级职称的人员推荐,可破格申报副研究员职称。

 

第七章  研究员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第十三条  申报研究员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科研能力强,具有扎实的学术功底和深厚的学术造诣,作为学科带头人,在本学科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

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能够在本学科某一领域做出开创性研究或在重要理论问题上有所突破,独立撰写高水平的学术专著和高质量的学术论文,促进本学科发展,在推动理论创新、文明传承、学科建设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的人员,能够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深入研究相关领域重要问题,形成高质量的对策研究成果;或作为负责人主持完成重要项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本学科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方向,设计具有重要意义或开创性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研究工作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1.取得副研究员职称以来,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三,其中(1)、(2)两项至少具备1项,可正常申报:

(1)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重点以上科研项目2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4项;或主持完成省级部门或地(市)级党委、政府公开招标的决策咨询类研究项目6项。

(2)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8篇,其中,顶级、权威核心期刊论文1篇或CSSCI期刊论文4篇。

(3)出版学术专著1部(独著,字数不少于15万字)。

(4)科研成果或决策咨询建议获国家级副职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1项,或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正职领导肯定性批示1项,或省级党委、政府副职领导肯定性批示2项(以上均为个人排名第1);或获中央和国家部委采纳应用的咨政成果1项,或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采纳应用的咨政成果2项,或省级部门或地(市)级党委、政府采纳应用的咨政成果4项(以上均为个人排名第1);或主持完成的研究成果被全国社科工作办《成果要报》刊载。

(5)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项(个人排名前7),或二等奖1项(个人排名前5),或三等奖1项(个人排名前3);或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项(个人排名前5),或二等奖1项(个人排名前3),或三等奖1项(个人排名第1)。

2.取得副研究员职称以来,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同时具备正常申报条件之一(非同类条件),可优先申报:

(1)主持完成国家级重点以上科研项目1项。

(2)主持完成的国家级项目结项等次为优秀。

(3)在顶级、权威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2篇。

(4)科研成果或决策咨询建议被国家级正职领导肯定性批示1项(个人排名第1)。

(5)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项(个人排名前3),或二等奖1项(个人排名第1)。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资历、任职年限等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取得副研究员职称2年以上,业绩、成果具备正常申报条件之二且同时具备优先申报条件之一(非同类项条件)的,由2名以上具有社科研究正高级职称的人员推荐,可破格申报研究员职称。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有关条款说明:

(一)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所称“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学术期刊(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等)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且字数不低于3000字。

(三)本条件中所有业绩成果均指与申报专业相近相关的业绩成果,同一业绩成果不得重复计算。

(四)本条件所称“核心期刊”主要是指由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综合评价报告”收录的学术期刊(均不含增刊、扩展版);以及SCI、EI、SSCI等境外权威科技论文检索工具或文摘收录检索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1.顶级、权威核心期刊的认定,以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发布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综合评价报告》为准;

2.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理论版独立或个人排名第一的1500字版面以上学术理论文章每1篇计算为1篇CSSCI期刊论文;在《重庆日报》理论版和其它省(直辖市)同类报刊独立或个人排名第一的1500字版面以上学术理论文章每2篇折算为1篇核心期刊论文,最多折算2篇核心期刊论文;

3.科研成果被《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每1篇计算为1篇CSSCI期刊论文。

(五)本条件中的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级科研项目、省(部)级科研项目、省级部门科研项目,地(市)级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公开招标的科研项目。

1.国家级项目包括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2.省(部)级科研项目主要包括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重庆市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重庆市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项目、重庆市科技传播与普及专项、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项目以及省(部)级单位或机构发布或委托的科研项目;

3.省级部门科研项目是指厅(直辖市局)级单位或机构发布或委托的科研项目;

4.科研项目的完成以立项单位授予的验收合格证书或结项证书为准。同一科研项目多次获奖的,以较高的奖项计算。

(六)本条件中所指的决策咨询建议,是指具有报送资格的决策咨询部门刊印的咨政建议;采纳应用以正式文件形式采用为准(证明材料应注明文件采用的具体内容)。

(七)本条件中所指的获奖,均为科研成果奖励,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国家级奖励是指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名义颁发的奖励。省(部)级奖励是指以中央、国家各部(委)或省级党委、政府名义颁发的奖励。

第十五条  重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民办社科研究机构专职人员社科研究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本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社会科学院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件自2023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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