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劳动局
关于执行《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
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渝劳发〔l999〕88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社会保险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社会保险局(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社会保险分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劳发〔199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第一条规定的退休,以及符合劳部发〔1996〕266号文的工伤退休和符合重府发〔1992〕129号文的换工退休等,均按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二、《通知》中“可办理退休”指女干部离开干部岗位两年以上(含下岗、进入再就业中心、内部退养、协议保留劳动关系、在工人岗位上从事工人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经本人书面申请后,可以办理退休;“应办理退休”指达到《通知》 所规定的条件后必须办理退休。
三、《通知》中“纳入国家计划的市属国有工业企业中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才能办理提前退休”指以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当月距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工人50 周岁,女干部55周岁)不足5年的,才能办理提前退休。
四、《通知》中降低提前退休和因病退休(职)待遇的人员范围仅限定为:纳入国家破产计划的市属国有工业企业中符合破产政策规定的提前退休人员;有纺织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提前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病退休条件,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病退职 人员。
五、从1999年起,提前退休和因病退休(职)人员均应按《通知》规定减发待遇。
六、《通知》中降低待遇的人员,无论执行的何种工资制度和退休(职)待遇的计发办法,均只能按《通知》中所规定的计算办法执行:
《通知》公式中的“全部基本养老金”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项之和。计算时仍应受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限制。
对符合市劳动局渝劳发〔1998〕41号文规定分别享受3%、6%、9%的特殊待遇人员,按减发后的待遇为基数分别增发3%、6%、9%,增发部分不受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限制。
七、《通知》中降低待遇的人员其相差年限的计算,只能以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作为计算相差年限的终点年龄。
对上述规定条件中符合《通知》规定的女干部离开干部岗位两年以上,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退休(职)人员,其相差年限的计算,按50周岁作为计算相差年限的终点年龄。
八、企业职工退休(职)手续的办理,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当月由企业上报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劳动行政部门次月审批,并从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之月起领取养老金。
重庆市劳动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