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公务员局
关于转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2〕39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组织)处: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6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新录用公务员开展个人总结、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参加人员为单位领导、所在部门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等。参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5人,单位总人数少于15人的,全体人员参加。
二、区县(自治县)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由各区县(自治县)招录机关提出,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市级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由市级机关提出,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三、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后,凡农村居民户口的,应办理转为城镇居民户口手续。
四、我市过去有关取消录用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62号)
2、重庆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表
3、重庆市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通知书
4、重庆市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审批表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公务员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培养
第五条 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 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 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考核
第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第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三)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
第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定级。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没有考核的,不得任职定级。
第四章 取消录用
第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二)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六)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第十七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
第十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第十九条 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由中央机关审批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中央机关省级以下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由省级直属机构审批并报所属中央机关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按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招录机关应当在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取消录用决定通知被取消录用人员。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被取消录用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二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取消录用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纪律约束
第二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
第二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和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工作人员的试用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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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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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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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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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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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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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党(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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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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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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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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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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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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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 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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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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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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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总
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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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任 培训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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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 测评 情况 |
参与测评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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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票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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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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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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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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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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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签名: 年 月 日 | ||||||||||||
所在 部门 (单位)评语和 考核等 次建议 |
(公 章) 签名: 年 月 日 | |||||||||||
招录 机关 确定 考核 等次 |
(公 章) 签名: 年 月 日 | |||||||||||
本人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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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存入个人档案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公务员局制
填 表 说 明
1.个人基本情况及试用期总结栏由公务员本人填写。学历、学位栏应填写符合招录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
2.初任培训情况栏,由培训单位明确填写“初任培训合格”或“初任培训不合格”。
3.民主测评情况栏,由录用部门(单位)填写,根据民主测评情况得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结论,由主管测评的负责人签字。
4.所在部门(单位)评语及考核结果建议栏由录用部门(单位)填写,明确提出“建议考核合格”或“建议考核不合格”意见,并签章。
5.招录机关确定考核等次栏,由招录机关根据测评情况和试用期工作情况,明确提出“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结论。
6.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级机关审定存入个人档案,一份由招录机关留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结果公示表
现对 等 名同志的试用期满考察结果公示如下。公示时间7天,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举报电话: 。
序号 |
姓名 |
性 别 |
出生 年月 |
学 历 |
招录 单位 |
招录 职位 |
报到 时间 |
平时考核情况 |
试用期满考核情况 |
考核 结论 | ||||
一季度 |
二季度 |
三季度 |
四季度 |
初 任 培训情况 |
民 主 测评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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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录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1.“招录单位”栏,填写具体用人单位。
2.“平时考核情况”栏,分别填写4个季度的部门评定意见。
3.“初任培训情况”栏,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4.“民主测评情况”栏,明确填写“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民主测评结论。
5.“考核结论”栏,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6. 本表在用人单位张贴公示。
取消录用通知书存根
第 号
姓名:
原工作单位:
批准取消录用时间:
审批机关:
经办人:
本人(或委托人)签字:
日期:
取消录用通知书
第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你自即日起被取消录用资格。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1、请按照规定转递档案。
2、如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可以自即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市级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审批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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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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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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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片 |
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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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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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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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 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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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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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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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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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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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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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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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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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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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录用理由及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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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市级机关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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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留存文书档案,一份连同取消录用决定存入被取消录用人员人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