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劳动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企业中终身无子女和孤寡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护理费
补贴问题的通知
渝劳办发[2000]27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对企业中终身无子女(含事实上无子女,不含已有抱养、过继子女,下同)和孤寡(含事实上孤寡,下同)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和护理费补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生活补助费
(一) 企业中终身无子女的职工退休后,按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二) 企业中终身无子女的孤寡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三) 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中终身无子女的退休人员和终身无子女的孤寡退休人员增加的生活补助费,报所在区县(市)社会保险局(分局)审核后,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开支。
二、护理费补贴
(一) 终身无子女的孤寡退休人员,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经各区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费补贴标准依照上述等级分别按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计算后减去10元的金额发给。
(二) 企业中终身无子女的孤寡退休人员,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同时又符合享受因工致残护理费补助的,不再重复发给护理费补贴。
(三) 企业中终身无子女的孤寡退休人员,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由企业负责护理并承担护理费用者,不再发给护理费补贴,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四) 护理费补贴金额的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角。以后每年7月1日由企业按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计发护理费补贴。
(五) 企业中终身无子女的孤寡退休人员护理依赖程度确定后,要做好定期复查和家访工作,随时掌握好护理依赖情况变化。随着护理依赖程度的提高或减轻,适时增减或停发护理费补贴。
(六) 护理费补贴由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中终身无子女的退休人员按以上规定享受了护理费补贴的,不再享受生活补贴费。所在企业对以上两项补贴不得重复计发。
重庆市劳动局 重庆市财政局
二○○○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