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晋升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5〕8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市委、市政府今年审议通过的《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整方案》和《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有关规定,现就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中,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晋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专业技术岗位晋升的基本规定
(一)专业技术岗位晋升须以岗位空缺为前提,逐级择优晋升。
(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晋升的基本条件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实行资格准入控制的,应具备准入控制的执业资格;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晋升须达到各等级岗位聘用的基本年限。
二、关于专业技术各等级岗位聘用的基本年限
(一)二级岗位聘用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渝人发〔2009〕12号)执行。
(二)四级晋升三级岗位须在下一级岗位上聘用满3年以上。
(三)六级晋升五级岗位、七级晋升六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聘用满2年以上。
(四)九级晋升八级岗位、十级晋升九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聘用满2年以上。
(五)十二级晋升十一级岗位须在下一级岗位上聘用满2年以上。
对没有达到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所要求的基本年限,但在现等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以来获得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或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上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主要技术负责人,经审批后其基本任职年限可适当放宽。其中,中级以下专业技术岗位破格由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批,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破格由市人力社保局审批。
各区县(自治县)和市级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通知关于专业技术岗位晋升条件的具体办法。
本通知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