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病种
门诊治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2〕166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单位,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根据《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渝劳社发〔2001〕58号)和我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和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2〕20号)的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应与特殊疾病病种相对应。为进一步明确取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的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治疗项目范围,现补充通知如下:
下列特殊病种门诊治疗项目,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范围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一、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
(一)恶性肿瘤的放射治疗,放疗期间必须的支持治疗和全身或局部反应的对症治疗。
检查:X线检查,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CT、B超。
(二)恶性肿瘤的全身和局部药物化疗以及化疗期间必须的支持治疗、化疗后局部或全身反应的对症治疗。
检查:X线检查、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CT、B超。
(三)镇痛治疗包括:药物(中药、西药)镇痛、针灸。
二、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
治疗:抗高血压病药、促红细胞生成类药、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结肠透析治疗,中药的对症治疗。
检查:电解质、乙肝病毒标志物、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B超。
三、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治疗:免疫抑制药物、抗高血压药、针对药物副作用所使用的升白细胞药物。
检查:B超、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必要时行免疫抑制药物血浓度测定。
四、糖尿病
治疗:胰岛素、口服降糖药、中药以及并发症的对症治疗。
检查:血糖、糖化血红蛋白、血脂、血(尿)常规检查。
五、系统性红斑狼疮
治疗:激素类药、调节免疫功能药、中药以及并发症的对症治疗。
检查:血尿常规、血沉、超声心动图、肝(肾)功能、免疫功能检测。
六、高血压
治疗:利尿剂、β受体阻滞剂、α受体阻滞剂、钙通道阻滞剂、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降血脂药、中药以及并发症的对症治疗。
检查:尿常规、心电图、血脂、超声心动图、肾功能。
七、冠心病
治疗:冠状动脉扩张剂、抗心绞痛药及中药、抗凝血药、抗血小板聚集药、降血脂药。
检查:心脏X线透视、心电图、超声心动图、血脂。
八、风湿性心脏病
治疗:抗风湿热药、抗感染类药、抗心律失常药、抗凝治疗药、抗心衰药。
检查:X线检查、心电图、超声心动图、抗O、血沉、心肌酶谱。
九、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治疗:抗高血压病药、脑代谢活化剂、抗凝血药、抗血小板聚集药、中药活血化瘀类药物及理疗、针灸。
检查:头颅CT、血脂。
十、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
治疗:抗生素(抗感染)、舒张支气管药物、止咳祛痰药、给氧。
检查:胸部X线、心电图检查、血常规检查、血气分析。
十一、支气管哮喘
治疗:支气管解痉药、抗炎类药、抗过敏药、激素类药、给氧。
检查:血常规检查、胸部X线检查、皮肤敏感试验、血气分析。
十二、肺心病
治疗:控制感染药、止咳祛痰平喘药、适当选用强心药、利尿药、扩血管药、抗心律失常药及中药、给氧。
检查:胸部X线、心电图、血常规、电解质、肝(肾)功能、血气分析。
十三、肝硬化
治疗:保肝药、利尿、抗纤维化药物、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降血脂药、中药。
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试验、B超、食管吞钡X线检查、纤维化指标检查、血脂、甲胎、电解质。
十四、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治疗:激素类药、抗感染、止血、升白细胞药、中药。
检查:血常规、网织红细胞、骨髓常规、肝功能检查。
十五、精神分裂症
治疗:抗精神病药物治疗及抗精神病药物引起不良反应的对症治疗。
检查;脑电图、心电图、血常规、肝功能检查、临床疗效总量表、大体评定量表、副反应量表、简明精神病量表。
十六、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
治疗:抗抑郁药物、抗焦虑药、抗躁狂药物引起不良反应的对症治疗。
检查:脑电图、心电图、血常规、肝功、汉密尔顿抑郁量表/焦虑 量表、倍克-拉范森狂躁量表、副反应量表。
十七、偏执性精神障碍
治疗:抗精神病药物及抗精神病药物引起不良反应的对症治疗。
检查:脑电图、心电图、血常规、肝功能检查、临床疗效总量表、大体评定量表、副反应量表、简明精神病量表。
十八、结核病
治疗:抗结核药物及抗痨病引起的不良反应的对症治疗,如常规的保肝治疗及对症治疗等。
检查:痰细菌学、X线检查、血常规、肝(肾)功能、尿、大便常规、PPT试验、结核抗体。
十九、超声乳化白内障摘除术
治疗:超声乳化白内障摘除术、对症治疗。
检查:常规眼科检查。
二十、其它
“急诊观察病人(3日内)的抢救治疗”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门(急)诊危重病范围的通知》(渝劳社发〔2001〕60号)规定办理。
“80岁以上老人的治疗型家庭病床(180天内)”按《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渝劳社〔2001〕58号)规定处理。
以上检查项目中,肝功能检查指谷草转氨酶、谷丙转氨酶、血清碱性磷酸酶、谷氨酸转肽酶、胆红素5项;肾功能检查指肌肝、尿素氮。
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二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