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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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欠缴

基本养老保险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5]3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为加强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参保企业欠费”)的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重庆市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0〕6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破产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5〕15号)规定,现就加强参保企业欠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破产企业的欠费处理

破产企业的欠费,按规定的清偿顺序追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实不足清偿或完全无资产变现清偿收回的,由破产企业清算组提出欠费核销申请,报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审查,参保地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复查;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将相关资料(即附件1、附件2、附件3,以及附件4所列的其它资料)报市社会保险局审核汇总;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审批同意后,由市社会保险局发文通知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区县社会保险局”)办理相关的核销手续。

经法院裁定确实不足以清偿或完全无资产变现清偿收回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按规定全额核销后,不计算参保职工的缴费年限,也不记入职工个人账户;国有(或集体)破产企业完清职工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后,仅核销欠缴统筹基金欠费的,按规定计算职工的缴费年限和记入职工个人账户。欠费核销后,同时终止企业的参保关系,注销其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二、关闭、解体、撤销和注销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欠费处理

关闭、解体、撤销和注销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欠费,确实不足清偿或完全无资产变现清偿收回的,由关闭、解体、撤销和注销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企业主管单位)提出欠费核销申请,报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审查,参保地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复查;对参保企业主体资格消失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将相关资料(即:附件5、附件6,以及有权机关批准的关闭、解体、撤销和注销工商执照的原始依据)报市社会保险局审核汇总;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审批同意后,由市社会保险局发文通知区县社会保险局办理相关的全额核销手续。欠费按规定全额核销后,不计算参保职工的缴费年限,也不记入职工个人账户,同时终止企业的参保关系,注销其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三、对当年未申报职工工资总额且连续12个月当期未缴费企业的欠费处理

区县社会保险局将其欠费期间的缴费基数按照数据维护的规定,填制《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维护报批表》(附件7)和《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维护明细表》(附件8),报当地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审核,报市社会保险局复核汇总,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审批同意后,由市社会保险局发文通知区县社会保险局办理其欠费期间的缴费基数维护为零的手续,并中断企业的参保关系,不再产生新的征缴计划。

对参保欠费企业的缴费基数维护后,如企业依法破产(关闭)时,社会保险局应对历年欠费及应缴费期间的欠费及个人账户利息一并按规定申请追偿。

四、对按上述第一、二、三条规定终止(中断)参保关系的企业,区县社会保险局应将其核销(维护)前的原始数据进行备份管理,作为以后续保的依据。

五、欠费核销(维护)后,如单位或职工本人愿意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对破产、关闭、解体、撤销企业和注销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全额核销了欠费的,职工本人要求对核销期间的欠费进行补缴时,可重新申报各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但不得超过其核销前原申报的工资基数),按漏投补缴的办法进行补缴,单位缴费比例统一按20%,个人缴费比例按同期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执行。完清全部费用(含个人账户利息)后,计算其缴费年限,并按企业职工个人账户记帐办法补记入职工个人账户。

(二)对当年未申报职工工资总额且连续12个月当期未缴费的企业,职工本人要求对维护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补缴时,其缴费工资不再重新申报,直接启用维护前原单位申报的各年度的缴费基数,按漏投补缴的办法进行补缴,单位缴费比例按原单位同期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按同期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执行。完清全部费用(含个人账户利息)后,计算其缴费年限,并按企业职工个人账户记帐办法补记入职工个人账户。

六、对破产、关闭、解体、撤销、注销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当年未申报工资总额且连续12个月当期未缴费的企业欠费进行核销或维护时,不能对未到帐且应由再就业基金代缴的参保企业欠费进行核销或维护,并将再就业基金代缴的金额在有关报表中的“备注”栏中注明。

七、各区县(自治县、市)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企业欠费核销和维护的有关资料按以上规定报市社会保险局。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主要负责人应对企业欠费核销和维护数据进行认真审查,经签字盖章后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附件:

1.重庆市破产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债务清理表

2.重庆市破产企业核销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报批表

3.重庆市破产企业核销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明细表

4.重庆市破产企业欠费核销上报资料和装订顺序

5.重庆市关闭、解体、撤销、注销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核销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报批表

6.重庆市关闭、解体、撤销、注销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核销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明细表

7.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维护报批表

8.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维护明细表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4:

重庆市破产企业欠费核销上报资料

装订顺序

 

一、《重庆市破产企业核销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报批表》

二、《重庆市破产企业核销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明细表》

三、《重庆市破产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债务清理表》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债权申请书》

五、《债权人大会通过确定债权的决议》(复印件)

六、《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复印件)

七、《法院的资产分配裁定书》(复印件)

八、《法院终结企业破产的裁定书》(复印件)

九、《破产企业清算组的资产分配方案》(复印件)

十、《纳入国家、市级破产计划的文件》(复印件)

十一、《纳入三峡库区破产、关闭计划的文件》(复印件)

十二、《法院裁定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复印件)

十三、《清算组申请核销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报告》

十四、《由同级财政应补足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中个人帐户本息的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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