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共产党重庆市委老干部局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
定期补助费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8〕48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老干部局,市级有关部门,各国有控股(集团)公司,中央在渝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老干部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关于解决企业离休干部与机关离休干部离休费不平衡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渝委办〔1999〕98号)精神,参照《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渝人发〔2008〕57号)规定,现就调整企业离休等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对象
(一)企业(含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下同)离休人员死亡后,其按规定应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的遗属。
(二)企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死亡后,其按规定应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的遗属。
二、调整标准
属于调整范围内的人员,按以下标准调整增加生活困难定期补助: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并已死亡的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其遗属的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32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
(二)1937年7月7日—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及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其遗属的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2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45元。
三、调整时间
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四、经费渠道
调整增加的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由原渠道列支。
五、其他
企业离休人员、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遗属2006年7月1日及以后领取的生活困难定期补助低于《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标准的通知》(渝人发〔2006〕125号)规定标准的,应先按渝人发〔2006〕125号文件规定标准调整并补发后,再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进行调整。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共产党重庆市委老干部局
二○○八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