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重庆市人事局

关于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探亲假及其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

渝人发〔2002〕180号

 

各区县 (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 (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 (干部)处:

为了适当解决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探亲范围和条件

(一)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参加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在职正式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依照本实施意见享受相关的探亲假及待遇。

(二)工作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三)工作人员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四)退役义务兵(士官)和参加工作一年以上被机关录用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五)工作人员与父亲或母亲同居一地,或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六)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在学徒期和熟练期、公务员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见习期或试用期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符合本条四款者除外)。

二、探亲假期

(一)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安排探亲,或者工作人员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探亲假期系指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探亲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节日(元且、春节、五一、国庆)。

三、探亲假期的工资待遇和路费

(一)工作人员探亲假期(包括探亲假和路程假)内,其基本工资照发,其他津补贴、奖金和福利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工作人员探望配偶和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中所称父母,包括父母死亡后,抚养工作人员自幼长大,现仍由工作人员直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二)符合探望配偶或父母条件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当年或本四年内不能安排探望配偶或父母时,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或父母,可以到工作人员工作地点探亲,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一人的往返路费。工作人员本人当年或本四年内则不应再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

(三)工作人员具备探望配偶或父母的条件,但由于长期病休 在家、因公派驻外地等其他各种原因与配偶团聚满30天、与父母团聚满20天的,在当年(指已婚探配偶、未婚探父母)或本四年内(指已婚探父母)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但可分别按探亲的有关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因公己报出差费的不再报销)。

(四)工作人员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军队干部一方己经利用年休假探亲后,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到军队探望配偶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假期工资照发,其他津补贴、奖金和福利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但探亲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如果军队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假期到地方工作人员一方探亲时,经军队团以上机关证明,工作人员一方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五)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指事业单位),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但如上述人员的配偶是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的,在取得上述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后,可准许其配偶一方享受探亲待遇。

(六)各单位要合理安排工作人员探亲的假期,确保工作和生产的正常进行。

(七)各单位工作人员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八)本实施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人事局  

二00二年十二月四日

 

 

重庆关于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探亲待遇问题的解答意见

 

(一)关于探亲范围和条件方面的问题

1.问:《重庆市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及其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适用于哪些单位?

答: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团组织、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2.问:工作人员享受探亲待遇,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工作人员享受探亲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参加工作满一年及以上并已转正的工作人员;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3.问:工作人员能否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界限怎样划分?

答:一般说来,工作人员凡是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到父母、配偶居住地点,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就算是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团聚。具体办法,可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部门根据当地交通状况和路程远近的实际情况确定。

4.问:《实施意见》中所称的父母,包括“父母死亡后,抚养工作人员自幼长大,现仍由工作人员直接供养的亲属”.应如何解释?

答:一般是指工作人员自幼父母双亡,或者父亲死亡,母亲改嫁后,在十六岁前的大部分时间就受其抚养,现由工作人员直接供养并经公证机关证明,确属抚养工作人员自幼长大的亲属。

5.问:父亲或母亲死亡,弟、妹年幼,母亲或父亲又未工作,靠哥姐等其他亲属的经济来源解决全家人的生活,现母亲或父亲去世,已工作的弟、妹是否可以去探望哥、姐?

答:母亲或父亲死亡,弟、妹不能享受探望哥、姐等其他亲属的待遇。

6.问:《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工作人员的父亲或母亲和工作人员的配偶同居一地,应当怎样掌握?

答:工作人员的父亲或母亲和工作人员的配偶同居一地,一般是指居住在同一城市,路程较近,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就应视为父亲或母亲和工作人员配偶同居一地。这类工作人员在按规定探望配偶时,能够同时解决探望父母的问题,不再享受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7.问:工作人员的父母分居两地,现在工作人员只是同父亲或母亲居住在一起,是否还能享受探亲假去探望在外地的母亲或父亲?

答:工作人员只要同其父、母中的一人居住在一起(包括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就不能再享受探望在外地的父亲或母亲的待遇。

8.问:工作人员与其养父母或者亲生父母住在一起(包括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否要求到外地去探望亲生父母或养父母?

答:只要工作人员与养父母或亲生父母居住在一起(包括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就不能再享受探望在外地的亲生父母或养父母的待遇。

9.问:抚养工作人员长大的养父母已经死亡,可否去探望在外地的亲生父母?

答:可以。

10.问:工作人员的配偶已经死亡或离婚,能否享受每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答:工作人员的配偶已经死亡或离婚,目前尚未再婚,如原与配偶同居一地的,在配偶死亡或离婚当年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应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如原系分居两地,当年未探望过配偶的,当年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11.问:夫妻均系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是否允许双方都享受探亲待遇?

答:不能。因为一方享受了探亲待遇,夫妇即已团聚,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至于探亲假给那一方,可由工作人员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再享受探亲假,但不允许“双探”。

12.问:夫妻双方分别在两地工作,一方或双方均享有寒暑假或年休假,他(她)们是否可以再享受探亲待遇? 答:允许其中一方享受探亲待遇,但不允许“双探”。

13.问:劳动合同制工人是否享受探亲待遇?

答:属于一次签定两年及以上合同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工作地点离家较远,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在工作满一年以后,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14.问: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人员为什么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答: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人员的主要任务是学习技术和熟习工作(生产)知识,为了不影响学习,暂不享受探亲待遇。在他们学习期满后,上半年期满的,下半年享受;下半年期满的,次年度享受。

15.问:已转正的工作人员,因内部调动工作而当学徒的,能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答:工作满一年及以上并已转正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需要,经组织确定,调去学习技术而当学徒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16.问:军龄不到一年的退役义务兵,是否可以与正式工作人员一样享受探亲待遇? 答:不能。

17.问:工作人员在大专院校脱产学习期间能否享受探亲待遇?

答:工作人员进入大专院校脱产学习,学习时间在一年以上,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原工资的,如本人符合探亲条件,利用寒暑假回家探亲,可由原单位按规定报销其一次往返路费(已由单位报销路费的除外)。由学校按月发给助学金的学员,其在学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18.问:临时工能否享受探亲待遇?

答:临时工不是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他们的工作是临时性的,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19.问:已经退休、退职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退职后,经批准聘用超过一年以上的,可否享受探亲待遇?

答: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不能享受探亲待遇;退休、退职后,经批准受聘重新工作的,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20.问:工作人员出国援外一年以上的,国内的一方能否去国外探亲?如不能出国探亲,能否享受每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答:出国援外人员有回国探亲的具体规定,在国内的一方不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也不能改为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21.问:夫妻原在一地工作,以后一方被单位送到外地在职培训一年以上的,另一方可否去培训地点探亲?

答:被单位送外地在职培训的已婚工作人员,学习已满一年,并还需继续学习一年以上的,应由本人利用学习假期到配偶所在地探亲,准予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已由单位报销路费的除外),另一方不能到配偶培训地探亲。

22.问:夫妻原在一地工作,以后一方被单位派往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另一方可否去对方派往地点探亲?

答:一方被单位派往外地工作,夫妻分居一年以上,被派出方需继续在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其中一方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待遇。

23.问:新婚工作人员,夫妻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在结婚的当年能否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答:新婚工作人员在结婚的当年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次年可以享受。

24.问:夫妻原居住一地,后因各种原因其中一方到外地自谋职业,其工作人员一方可否到外地探望配偶?

答:夫妻原居住一地,后其中一方到外地非国有单位工作一年以上,并仍需在外地继续工作一年以上而造成夫妻分居的,其在机关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的配偶,可隔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的待遇。例如,在机关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的一方今年到外地探望了配偶,明年就不能再到外地探望配偶,而要到后年才能享受探亲待遇。

25.问:工作人员已领取了结婚证,但因种种原因未及时举行婚礼,这类工作人员能否享受探亲待遇?

答:工作人员从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就可按探亲假规定享受已婚工作人员应享受的探亲待遇。

26.问:工作人员父母离婚,经法院判定,工作人员随其父亲或母亲生活,现随其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已经死亡,该工作人员能否去探望在世的母亲或父亲? 答:可以按照探亲规定,去探望在世的亲生母亲或父亲。

27.问:具备探亲条件,申请出境探亲的台胞、归侨、侨眷工作人员,其假期和待遇如何处理?

答:应按劳动人事部等四个部门印发的《关于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16号)和国务院侨办等五个部门印发的《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82〕侨政字第011号)规定办理。

28.问:我市工作人员的配偶或父母在西藏工作,工作人员能否享受到西藏探亲的待遇? 答: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藏府发[1981]60号文件的规定精神,我市工作人员不享受进藏探亲的待遇。

(二)关于探亲假期方面的问题

29.问:按《实施意见》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假期应如何计算?

答:已婚工作人员具备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条件的,在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在计算时,原则上应从本《实施意见》公布执行之日起计算,其中,此前已按有关规定累计计算了四年一次探亲假期的,可合并计算。

30.问:工作人员在结婚的当年已经享受过探望父母的待遇,应从何时起享受已婚工作人员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答:应从婚后的第二年起的每四年内,享受一次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待遇。

31.问:探亲假期能不能分期使用?

答:工作人员的探亲假期原则上应一次使用。如个别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申请分期使用,在不影响工作和生产的前提下,可由单位领导酌情处理,但探亲假期不得超过规定的天数,路程假和往返路费的报销只限一次。

32.问:已婚工作人员因往返路途较远等原因,要求两年合并一次探望配偶,是否可以?

答:已婚工作人员探望配偶,一般不提倡两年合并探望。如有特殊情况,本人自愿两年探望一次,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两年合并探望一次,假期为60天,路程假和往返路费的报销只限一次。

33.问:享受探亲待遇的未婚工作人员,利用探亲假结婚,是否还另给婚假?

答:可按婚假规定的天数,另给婚假。

34.问:女工作人员请了产假,在当年可否再享受探亲假?

答:凡是符合探亲条件的女工作人员,即使当年请过产假,仍然可以享受探亲待遇。各单位在具体执行中,可将女工作人员的探亲假与产假合并安排。

35.问:在探亲期间,因病而超过了假期,怎样处理?

答:工作人员在探亲假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探亲天数不能顺延。如果工作人员在探亲假期已满,确因突然患急病、重病不能按期返回单位的,应及时时向原单位请假,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乡、镇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向所在单位申请,按照病假处理。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无病找医院开假证明等不正之风,一经查实,作旷工处理。

36.问:工作人员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事故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应如何处理?

答:工作人员在探亲途中,如遇塌方、洪水等意外事故或车祸等交通事故,造成交通停顿,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领导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但往返途中因个人原因转车、候车延误的时间,不算路程假,应按探亲假期处理。

37.问:各单位根据工作和生产的需要,有计划依次安排了工作人员探亲的日期,工作人员到时不回家探亲如何办?

答:工作人员探亲要严格遵守有关探亲的规定,服从组织上的统一安排,没有特殊原因不按单位安排的探亲日期探亲的,可作为本人放弃享受本次探亲待遇。工作人员为了工作和生产,主动不享受或少享受探亲假期的,应予表扬,但不加发工资。

(三)关于探亲假期的工资和路费方面的问题

38.问:已婚工作人员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其路费超过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上部分可以报销。其基本工资的基数应如何计算?

答:按照人事部人薪发[1994]7号文件规定,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各类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分别按下列规定计算:

①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②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 (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③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39.问:夫妻双方都具备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条件的,男方探望父母时,女方可一同探望公婆;女方探望父母时,男方可一同探望岳父母,其路费怎样报销?

答:夫妻同在一个单位工作的,原则上可按同去一地的往返路费,报销其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但不得只选择远距离而不去近距离的探望地点,各单位在给假期和报销探亲路费时,要严格掌握探亲地点和远近平衡(即以两个四年平衡计算,例如:男方父母家居上海市,女方父母家居宜昌市,第一个四年女方可随同男方去上海市探望公婆,第二个四年男方可随同女方去宜昌市探望岳父母,而不能只选择上海市作为探亲地点,以免增加财政开支。如夫妻不是在同一个单位工作的,则可按各自应探望自己父母的路程计算报销路费。

40.问:工作人员探望的父母分居两地的,探亲路费怎样报销?

答:工作人员探望的父母分居两地,如两地为顺路同方向的,可准予报销较远一地探望父亲或母亲的路费;如两地不顺路不同方向的,可报销他们实际去探望父亲或母亲一地的路费。

41.问:工作人员同父母亲、配偶分居三地,又是顺路同方向的,其中有一年可以享受既探望父母,又探望配偶的待遇,探亲路费怎样报销?

答:工作人员同父母亲、配偶分居三地,又顺路同方向的,探望父母和配偶的假期可合并使用,并按较远一地给予路程假,但在报销路费时,应区别不同情况报销。例如:工作人员在重庆市工作,配偶住宜昌市,父母住武汉市,重庆市至宜昌市的往返路费全部报销,宜昌市至武汉市的往返路费,只报销其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如果父母住在宜昌市,配偶住在武汉市,其重庆至武汉市的往返路费可全部报销。

42.问:享受探亲待遇的未婚工作人员,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否按探亲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答:享受探亲待遇的未婚工作人员,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并按其各方原来探望父母时所需的路费给予报销,超过部分本人自理。

43.问:父母是多子女,其居住地点不固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路费和路程怎样计算?

答:应以父母常住户口的地点为准,给予路程假和报销其按规定应报销的往返路费。如探望父母实际去的地点近于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则应按实际去的地方报销路费;反之,超过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路费,应由个人负担。与父母亲同一居住地(常住户口)的子女,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44.问:符合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条件的工作人员,因病休息并领取病假工资的,在报销探亲往返路费时,是按超过病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的部分报销?还是按超过原基本工资百分之三十的部分报销?

答:应按超过病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的部分报销路费。

(四)其他方面的问题

45.问:女工作人员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产假期满以后,又与配偶团聚满三十天的,是否还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答:不再享受当年探望配偶的待遇,但可按探亲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46.问:工作人员父母和配偶均已死亡,能否改探望祖父母和弟妹?

答:根据我市目前的经济条件,这类工作人员暂不享受探亲待遇。

47.问:符合探亲条件的工作人员,在父母去世请假回家料理丧事时,可否作为当年的探亲待遇处理?

答:符合探亲条件的工作人员,可以按探亲待遇处理(当年已享受过探亲待遇的除外)。不符合探亲条件,或者虽符合探亲条件,但当年已享受过探亲待遇的工作人员,在请假去料理父母丧事时,不能按探亲待遇处理。

48.问:工作人员的配偶和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的,能否探望寄养在老家由工作人员本人抚养的未成年的子女?

答:参加工作满一年并已转正的正式工作人员,其父母和配偶均已死亡,目前尚未再婚,如果寄养在老家或外地的未成年子女系由工作人员本人抚养,而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或节假日团聚的,各单位可参照探亲规定的精神,作特殊照顾处理,给予探亲待遇,假期每年为20天,并报销往返路费。

49.问:病休半年以上并按规定领取病假工资的工作人员(包括矽休病人),能否享受探亲待遇?

答:在不影响疾病治疗的情况下,可享受探亲待遇。但探亲假期的工资,仍应按病假期间领取的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如已在家休息,并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一起的,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也不能每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50.问:《实施意见》第四条(三)款规定:“由于长期病休在家,因公派驻外地等其他各种原因与配偶团聚满30天、与父母团聚满20天的,在当年或本四年内就不能享受探亲待遇”。这里的“满”字是指一次满?还是指几次累计满?

答:是指工作人员在当年或本四年已经请过病假、事假回家,或趁因公出差之便回家与配偶团聚时间累计满30天、与父母团聚时间累计满20天的,就不应再享受探望配偶和父母的待遇。对因请事假回家团聚扣了工资的,可以补发。

51.问:旷工累计天数较多的职工,是否还享受探亲假待遇?

答: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在一个月内旷工累计超过10天的,取消其当年享受探亲假的资格。

52.问:工作人员受了刑事处分监外执行而在原单位劳动的,是否还能享受探亲待遇? 答: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53.问:工作人员的配偶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劳改,工作人员与父母不住在一起,能否改为享受每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答:工作人员的配偶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劳改,凡属仍保持有夫妻关系的,不能改为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