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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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重庆市国家公务员福利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

渝人发〔1998〕90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人事局、财政局,各区县(市)人事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

为了规范我市国家机关的福利工作。适当解决国家公务员的生活困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现就本市国家公务员福利费的管理和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福利费提取标准

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执行公务员制度的其他国家机关,下同),按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总额的3%提取,由市级财政拨付。区县(市)提取比例自行确定。

二、福利费的使用范围

福利费主要用于解决公务员个人生活困难,适当补助集体福利事业。

(一)公务员个人生活困难补助

1.解决因不可抵御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公务员家庭生活困难;

2.适当补助在职公务员按规定经批准疗养、休养的费用;

3.适当补助身患严重疾病的公务员;

4.酌情解决公务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丧葬费;

5.解决公务员本人的其他特殊困难。

(二)集体福利事业补助

1.机关医务室、理发室,浴室等的简易设施购置;

2.机关托儿所、幼儿园经费的必要补助;

3.慰问患病、受伤人员的必要开支;

4.其他需要适当补助的集体福利开支。

 三、福利费的补助原则

 公务员的生活困难补助,应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掌握。困难补助是指对公务员的工资收入和其他经济收入,不能维持公务员本人及其直接供养亲属在居住地的一般生活水平,或发生不可抵御的自然灾害等临时性困难进行的补助。公务员所在单位应根据公务员的实际困难情况给予临时补助,补助金额由公务员所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酌定。

 四、福利费的管理

 (一)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职工福利委员会。对公务员的个人生活困难补助,一般应由公务员本人申请,福利委员会讨论决定。补助集体福利开支,由福利委员会征求群众意见,会同人事部门研究后,报领导批准执行。

 (二)要贯彻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福利费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群众公布。

 (三)各级人事部门和福利委员会,要贯彻以思想工作为主、物质帮助为辅的方针,倡导公务员发扬艰苦朴素、勤俭持家的好风尚,提倡首先依靠公务员本人或采取互助互济办法解决个人生活困难,克服单纯依赖国家和单位的思想。同时,也要从实际出发:在可能的限度内帮助公务员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以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

五、机关工人参照本通知执行。机关技术工人的基本工资,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机关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资,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六、事业单位可比照本通知执行。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工资,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

七、各区县(市)可缩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八、本通知从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本市有关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财政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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