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重庆市人事局等五部门

关于贯彻渝委组〔2002〕215号文件提高部分

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发〔2003〕18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后,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享受厅局级、县处级生活待遇的通知》(渝委组〔2002〕2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部分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厅局级、县处级生活待遇后约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待遇后增加离休费的办法

离休干部经批准提高(享受)待遇后,从2002年9月起,按以下办法增加离休费:

(一)机关离休干部

1.1993年工改前离休、工改时选择套改办法增加离休费的离休干部和1993年工改后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待遇后,将原职务工资就近就高靠人提高(享受)待遇的职务工资标准原级别工资低于提高(享受)待遇最低级别工资的,执行提高(享受)待遇的最低级别工资,原级别工资已进入提高(享受)待遇最低级别的,不再变动。

2.1993年工改前离休、工改时选择绝对额办法增加离休费的离休干部中,对1994年3月17日以前有行政职务且行政职务达到(含1993年工改时按规定比照享受)歪科级及以上的离休干部,在套改的基础上,按正常晋升职务工资的办法增加四档职务工资(低于25元的按25元),并确定级别工资;对1994年3月17日以前行政职务低于正科级和无行政职务的离休干部,可先按1993年工改政策,以任职年限在5年以下的五科级进行套改,然后按正常晋升职务工资的办法增加四档职务工资(低于25元的按25元),并确定级别工资,再按本条1款办法增加离休费后,根据就高的原则,如现离休费高于调整后离休费标准的,不再提高离休费,如现离休费低于调整后离休费标准的,则执行调整后的离休费标准和办法。

(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

1.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的离休干部,原职务工资低于提高(享受)待遇最低档职务工资的,执行新待遇的最低档职务工资;原职务工资高于提高(享受)待遇最低档职务工资的,将原职务工资就近就高靠大新待遇的职务工资标准。其活工资部分相应提高。

其中:执行同一级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的离休人员,由副职(指职级:如副厅、副处、副科级,下同)晋升为正职的,凡1993年工改时,按规定的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套改工资的,其职务工资可提高一档;凡按工资额(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64元津补贴之和)套政工资的,职务工资不变。

2.1993年工改前离休、工改时选择增加绝对额办法增加离休费和执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的离休干部中,对1994年3月17日以前有行政职务且行政职务达到(含1993年工改时按规定比照享受)正科级及以上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待遇后,可从1993年10月1日起,按1993年职员工改政策确定职务工资,并按正常晋升职务工资办法增加四档职务工资(低于25元的按25元);对1994年3月17日以前行政职务低于五科级和无行政职务的离休干部(含1993年工改前离休、工改时选择增加绝对额办法增加离休费,但无行政职务的离休干部和执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但无行政职务的离休干部),可按1993年职员工改政策,以任职年限5年以下的正科级进行套改,按正常晋升职务工资办法增加四档职务工资(低于25元的按25元),再以提高(享受)的待遇按本条1款办法增加离休费后,根据就高原则,如现离休费高于调整后离休费标准的,不再提高离休费,如现离休费低于调整后离休费标准的,则执行调整后的离休费标准和办法。

二、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待遇后的交通费、电话费、护理费等的调整办法

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待遇后的交通费、电话费、护理费等,从2002年9月起按提高(享受)待遇后的标准执行。

三、增加离休费审批程序

(一)各单位按规定分别填写《重庆市贯彻渝委组〔2002〕215号文件离休干部提高(享受)生活待遇、增加离休待遇汇总审批表》(附件1)一式4份《重庆市贯彻渝委组〔2002〕215号文件离休干部提高(享受)生活待遇、增加离休待遇花名册》(附件2)1份,并附《提高部分离休干部享受厅局级、县处级生活待遇审批表》复印件1份,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审批提高生活待遇增加离休费工作结束后,填写《重庆市贯彻渝委组〔2002〕215号文件离休干部提高享受生活待遇、增加离休待遇汇总审批表》(附件1)1份,报市人事局备案。

(三)企业单位的离休干部提高停受)生活待遇参照本通知执行,报同级老干部局审批。

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待遇后增加的离休费(含1至2个月生活补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2002年9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2002年9月起纳入缴纳养老保险费和支付养老保险的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在2002年9月后改制为企业并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上规定从支付其基本养老金之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中共重庆市委老干部局  

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

新媒体&APP

重庆人社APP

微博

微信公众号

便民数字地图

12333
智能客服

政策咨询
问答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