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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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长期在高海拔地区服役的转业复员军人

退休享受有关待遇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1﹞22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对曾经长期在高海拔地区服役的转业复员军人在办理退休时,享受增发基本养老金等有关待遇问题,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曾经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服役的复原、转业军人回地方在企业退休时,可参照地方职工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和《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61号)的规定执行,即: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退休时符合国办发﹝1982﹞36号文件规定增发5%、10%退休费的人员(含曾在四川省甘孜、阿坝州工作的人员),以渝府发﹝2000﹞48号文件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分别对应增发3%、6%的基本养老金。

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退休,但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从2001年10月1日起,由基本养老金发放单位改按上述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2001年10月1日以前的待遇不再补发。

职工办理退休手续要求享受该项待遇时,应提供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该同志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累计工作时间的证明,经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审批后,与档案原始记载一致并符合条件的,方可按照本规定提高基本养老金标准。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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