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警备区后勤部
关于加强警备区和人武部职工队伍建设的意见
渝人社发〔2011〕27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委办公室、财政局、人民武装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警备区和人武部职工管理,促进职工队伍建设,有效发挥职工在民兵预备役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适应军队现行编制体制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需要,依据国家、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军队职工管理办法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武部全面建设的意见》(渝委发〔2009〕23号)和《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加强警备区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区县(自治县)人武部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人武部直属事业单位)职工队伍建设制定如下意见:
一、编制管理
(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职工编制,按成都军区联勤部《颁发重庆警备区事业单位编制表》(〔2005〕联司字第109号)、成都军区政治部、联勤部颁发的《重庆警备区幼儿园编制表》(〔2005〕政干字第290号)执行。
(二)人武部直属事业单位职工编制,按中办发〔1995〕12号、渝人发〔1999〕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调配管理
(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人武部直属事业单位的职工调配,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核定的编制职数、岗位,合理安排,科学调配,不得因人设岗和超编超配。人武部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后,纳入重庆市人员调配管理范围,由人力社保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四)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严格落实正式职工“只出不进、只退不补、只减不增”的要求,不再招收正式职工。
(五)人武部直属事业单位招聘职工,严格按渝人发〔2008〕12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工资福利
(六)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人武部直属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执行;其中,绩效工资按照重庆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有关规定执行,特殊岗位津贴按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七)机关所属事业单位职工经费供应渠道和方式:机关本级职工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由用工单位自行解决;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执行属地政策,应由单位缴纳的相关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职工所需经费仍按原供应保障渠道办理。
(八)人武部直属事业单位职工经费供应渠道和方式:按渝人发〔1999〕8号文件规定办理,按原经费渠道由各区县(自治县)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社会保障
(九)用工单位和职工,依据国家、军队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按照属地化原则,参加当地政府的社会保险,执行当地政府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确保职工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解除职工后顾之忧。
(十)各级政府要把军队职工住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统筹;军队职工到地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当地购房条件的,当地政府给予优先安排,享受国家有关税费减免政策。
五、培训考核
(十一)积极鼓励职工参加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培训,全面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
(十二)职工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文化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也可选拔参加上级组织的军事、政工、后勤业务培训和各种专业培训。
(十三)职工培训的方式,主要包括岗前、在岗、脱产或半脱产培训等形式。职工脱产培训或参加学历教育须经所在单位批准。
(十四)鼓励符合条件的职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等级证书,提高技能水平。
(十五)职工技术等级考核和晋升,按军队和重庆市目前执行的政策文件规定办理。
(十六)职工参加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地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证书和年度工作考核结果、业务技能培训等情况均存入职工档案,作为使用和确定有关待遇的依据。
六、用工制度
(十七)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工制度,按照国家、军队和重庆市用工制度改革的规定要求,落实“因事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打破职工身份界限,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十八)按军队现行编制体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人武部直属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岗位限额内,按照有关规定,将一些特别优秀的工人聘用到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
(十九)建立岗位绩效考核和年度工作考核制度。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二十)积极疏通人武部直属事业单位职工交流渠道,建立职工交流使用机制,确保职工“进”得来“出”得去,对特别优秀的职工,可由各区县有关部门推荐到地方其他部门交流、提升使用,对不适应人武工作的职工,应解除聘用合同。
(二十一)人武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将一些能力强、素质高的直属事业单位职工调整到业务科室工作。
(二十二)对在竞争上岗中落聘和考评、考核不称职的职工,一律安排内部待岗,待岗期限一般为一年。待岗期间的待遇,按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工龄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调整;待岗期满,可参加下一年度竞争上岗。
(二十三)对自愿自谋职业的富余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或将其个人档案移交驻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并按国家、军队有关规定,由原用工单位依法发给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
七、日常管理
(二十四)警备区后勤部负责全区职工的统一管理工作,人武部后勤科负责本部职工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积极会同军队后勤部门做好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人武部直属事业单位职工管理工作。
(二十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及人武部直属事业单位应指定专、兼职职工管理人员,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加强管理,按级负责,确保职工队伍的稳定。
各级职工管理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职工编制的管理,承办职工的招聘、调配、奖惩、退休(职)等事项的办理,组织职工培训和考核,管理职工档案、工资福利和劳动保险等工作。
(二十六)警备区各单位应加强职工教育,把职工学习教育纳入官兵学习教育计划同步进行,做好“两个经常性”工作,随时掌握职工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防止职工思想失控、行为失控、管理失控。
(二十七)职工应按军队条令条例和上级规定要求统一着装,人武部直属事业单位职工实行一日生活军事化,规范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
(二十八)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事业单位职工休假管理规定,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女职工生育假等。
(二十九)发挥职工党、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树立典型,表扬先进,对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现实表现好,完成任务出色或在其他方面事迹和成绩突出的职工应给予奖励。
(三十)对消极怠工,搬弄是非,聚众上访、乱写告状信、违反规章制度、参与赌博、盗窃和参与非法活动以及违反计划生育、卖淫嫖娼等违法违纪的,应视情给予批评教育、待岗、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公职。对触犯法律,构成犯罪,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按法律手续转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退休退职
(三十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人武部直属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退职条件及退休、退职后的待遇,按国家、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二)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人武部直属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退职后的待遇,按照国家、军队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九、档案管理
(三十三)职工档案应按照《军队职工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建档,统一规范,分类整理。
(三十四)归入档案的材料必须经过领导审查,做到真实、准确;职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其档案进行修正和补充,确保档案完整。
(三十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职工档案由警备区后勤部集中保管;职员档案按权限由聘任(用)机关劳动人事部门统一存放管理;人武部直属事业单位职工档案由人武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十、其它
(三十六)本实施意见由警备区后勤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三十七)警备区机关以及队列单位零散用工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十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重庆警备区后勤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