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做好赴台陆生来渝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5〕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台办、公安局、教委(教育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台办、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做好赴台陆生回大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赴台陆生来渝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象界定
赴台陆生是指在台湾高等学校接受学历教育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大陆学生。
二、适用政策范围
赴台陆生来渝工作,在落户、就业、创业及相关公共服务方面,参照留学人员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到我市机关、事业和企业等单位就业的,按照国家和我市现行的高校毕业生政策执行。
三、相关服务程序
(一)就业创业服务办理程序:赴台陆生来渝就业创业的,需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凭认证书向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实名登记,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并按规定享受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二)落户办理程序:来渝就业创业的赴台陆生需要落户的,凭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就业创业证明、工作单位接收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可选择向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社会人才集体户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选择在合法固定住所入户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对来渝就业创业的赴台陆生,教育部门或台办应积极协助其向有关部门申请学历学位认证,人力社保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公共服务手续。对需要办理落户手续的赴台陆生,人力社保部门应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各相关部门应主动衔接,加强沟通,相互配合,搞好服务。
(二)强化服务保障。各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抓好落实,开辟服务通道,为来渝工作的赴台陆生提供政策咨询和有效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市人力社保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人力社保局:别致,88633903;陈宇,88633772
市教委:王琴,67001952
市公安局:刘平,63962387
市台办:张敏,63651270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5年1月12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