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社函〔2024〕729号
同意公开
江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畅通我市民非残疾人康复机构员工职称评定和晋级通道的建议》(第0929号)收悉。经与市残联、市卫生健康委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民办非企业残疾人康复机构员工职称评定及晋级通道情况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康复机构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其中涉及开展康复业务的机构业务主管单位有民政、残联、教育、卫生健康等各个部门,康复机构服务对象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老年人、伤病恢复期人员等。根据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统计显示,我市共有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1120家,其中770家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有207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其中有24家民办非企业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上述两类机构中从业人员以康复治疗人员、特教老师为主,其教育背景主要有康复医学、康复治疗技术、特殊教育、幼儿教育、心理学等。根据其实际情况,可通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和职业资格体系进行评价,也可通过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进行评价。目前,按照国家职称政策,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已纳入卫生系列职称评审,符合条件可按卫生健康部门职称申报有关要求进行职称评定,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可参与教育部门负责的教师职称评审。对于从事残障康复等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参加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可对应聘任相应级别职称,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可分别对应聘任高级、中级、初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对于在康复机构中工作的技能人才,可参加健康管理师、助听器验配师、养老护理员、老年人能力评估师、保健按摩师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
二、关于民办非企业残疾人康复机构中申报卫生系列职称的建议
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22〕52号)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初中级考试、高级职称评审作了明确规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药学、护理、医学技术等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才能报考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申报评审相应的高级职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确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对已取得医疗卫生机构资质的民非残疾人康复机构职工可按规定进行申报卫生系列职称。对未取得医疗卫生机构资质的民非残疾人康复机构,其职工目前不能申报评定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如民非残疾人康复机构达到医疗机构设置条件,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设置申请和执业登记,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相关人员可以申报评定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三、关于提高民办非企业残疾人康复机构待遇的建议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市残联制定了《推进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措施》,推动民办、公办康复机构协同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区县探索开展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达标验收创建活动,对于被评为AAA级的定点康复机构,可给予不少于2万元的资金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创新奖补机制,对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定点康复机构,实行场地租金补贴;对在定点康复机构稳定入职满3年以上的康复专业人员,实行稳岗奖励补助等。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市残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畅通民非残疾人康复机构职工职业发展通道,支持民非残疾人康复机构职工参与多种形式的人才评价,充分调动民非残疾人康复机构职工积极性、主动性,为残疾人康复提供更好的康复服务。
此复函已经市人力社保局黎勇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13日
联 系 人:敖海乔
联系电话:86867385
邮政编码:401120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