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社函〔2024〕662号
同意公开
张邦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体系、推动新就业形态下灵活就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第0175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农业农村委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严格落实国家政策,结合实际不断调整完善各项社会保障政策规定,切实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各项权益。
(一)关于适度降基降率,加大财政补助补贴扶持力度。社会保险政策属于国家事权,我市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贯彻实施和完善调整。我市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实施了相应社保补贴政策。一是对我市户籍登记失业“4050”人员、网约车驾驶员等灵活就业人员群体,按本人实际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费的2/3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5年。二是对关闭破产解体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单双解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降低3个百分点,并给予180元/年的财政补助。三是对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中符合政策生育的孕产妇,可享受300元产前检查、600元顺产定额补助。
(二)关于贴合灵活就业实际,完善社会保险征管制度。社会保险政策属于国家事权,我市在严格落实国家政策基础上,为灵活就业人员制定了多个档次的缴费标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本人在全市上年度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20%;居民养老保险可在100元/年到4000元/年13个缴费档次中自主选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费率分别为缴费基数的5%、11%,参保人还可选择参加我市居民医疗保险。此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市作为全国7个试点省市之一,于2022年7月1日启动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目前总体运行平稳。截至2023年末,我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244万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人员1176万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实际参保43.92万人,享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2092人次。
(三)关于完善政策法规,切实保护合法劳动权益。一是会同十部门联合出台《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21〕38号),形成“1+3+N”政策体系,根据新形态就业劳动者具体情况,指导企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书面协议,或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二是依托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实现灵活就业人员在全国范围内无障碍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三是在全市所有区县推动建立了一站式联调中心或制定联调工作机制,方便灵活就业人员解决劳动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下一步工作
我们将以确保灵活就业人员基本权益落到实处为目标,加大力度做好相关工作。一是大力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落实。二是多方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聚焦新业态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多措并举做好参保扩面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参保人员树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理念;持续收集和梳理企业与劳动者建议意见,通过多种途径向国家有关部委提出建议意见。
此复函已经市人力社保局黎勇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6日
联 系 人:刘 瑜
联系电话:88152394
邮政编码:401120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