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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六届二次会议第0140(主)号提案答复的函
日期: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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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函〔2024〕700号


    同意公开


杨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工伤保险待遇社保基金先行支付配套政策的建议》〔第0140(主)号〕收悉。经与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修订《社会保险法》先行支付相关条款

    2020年12月,市人大已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书面请示。2021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复函,明确了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意义。为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工伤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市人大将会在今年把您的建议与《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执法检查中收集到的意见建议一并,以适当方式向全国人大社会委报告。

    二、关于制订我市先行支付相关政策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第15号令,以下简称15号令)自2011年实施以来,我市积极稳步推进有关工作,保障了工伤职工的救治和待遇。

    (一)加强沟通汇报,积极研究制订我市先行支付处理办法。15号令实施以来,尤其是近年来,我局一直致力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策研究,加强与市高法院、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的沟通研讨,及时将我市有关情况反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目前,我局已经就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与市财政局形成了一致意见,明确了三方面内容:一是确定了工作目标;二是建立工作机制,成立由人社、财政、税务、公安、司法、应急、市场监管、住建、金融等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细化从先行支付受理、支付、追偿到总结一整套工作流程;三是提出了工作要求,强化源头治理。该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并发文,从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二)加强参保扩面,大力推动实现“应保尽保”。《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发生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承担主体责任。《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先行支付”是带有垫付性质的行政给付,目的在于给予发生工伤事故的职工“托底保障”。虽然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的追偿权,但在实际工作中,追偿的难度很大。加大参保扩面和征缴力度,尽可能做到应保尽保,才能从源头上缓解基金先行支付压力。

    (三)加强政策宣传,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通过深入开展人力社保“普法宣传月”活动、实施工伤预防宣传等方式,大力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参保、及时足额缴费,着力营造尊重、关爱劳动者的良好风尚。同时,结合参保扩面工作实际,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杠杆作用,“正向激励”与“逆向追责”双管齐下,促进用人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参加工伤保险。

    三、关于修订我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从2012年实施以来,我局一直在收集代表委员、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他渠道反馈的问题和意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用工形式变化、国家政策调整等,我们开始了修订《实施办法》的前期准备工作。据了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计划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我们正跟进了解进展,以便把握更恰当的修订时机,适时纳入立法计划,争取将《实施办法》上升为省级条例。

    此答复函已经市人力社保局黎勇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6日


    联 系 人:向素萍

    联系电话:88152202

    邮政编码:401120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提案委,谭毅力委员、罗绍华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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