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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0745号提案的复函
日期: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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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函〔2022〕584号


    A

    同意公开


胡百中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做好宅基地复垦户不再享受征地养老保险政策宣传的建议》(第0745号)收悉。经与市公安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退地转户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原政策及执行情况

    2010年8月,我市启动城乡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引导农村居民向城镇有序转移,市政府印发《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规定,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且退出宅基地的人员(简称退地转户人员)可在领取退地补偿款后,自愿申请参照我市当时的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政策(《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参加养老保险。截至2021年12月,参加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的退地转户人员36.93万人。

    二、养老保险政策调整情况

    (一)新政策调整过程

    2019年10月,市政府宣布废止78号文。鉴于当时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政策未做调整,暂未停止执行对退地转户人员的参保政策。2021年,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要求(国家不再允许采取一次性趸缴方式参保缴费)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我市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政策已不符合国家要求,经市政府第1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我市出台了《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规定政策调整后的征地安置人员按国家规定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并完清缴费后,可享受缴费补贴,并明确26号文规定的参保缴费政策不再执行。

    (二)政策调整的应对措施

    96号文的拟定工作自2020年2月启动,在此期间,我局已考虑到在政策调整后会存在部分已退地转户但未领取补偿款的人员,无法按原政策参保。针对该问题,我局多措并举力求化解矛盾:一是书面商请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提供退地转户人员情况(但两部门均反馈无相关数据),并召开退地转户人员专题会,向市级相关部门就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对退地转户人员的影响做了全面介绍,建议在新政策实施前,各市级部门对应指导各区县相关部门提前做好遗留问题的清理工作。二是指导区县人力社保部门配合做好退地转户人员遗留问题的处理,提前谋划、统筹安排,对已退地但未领取补偿款的尽快发放补偿款;对已领取补偿款但未申报参保的,积极宣传,引导及时参保。三是放宽办理时限,在96号文正式印发(2021年9月17日)前,各区县已经受理的退地转户人员参保申请,仍按原政策执行。

    三、其他相关政策

    按照78号文的规定,符合参加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的退地转户人员首先必须是“整户转为城镇居民”,其次是“退出宅基地并领取补偿款”,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宅基地复垦是按照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对自愿退出的宅基地的一种处置方式,能否复垦与购买养老保险无关系。2016年,原市国土房管局印发《进一步规范进城落户居民宅基地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函〔2016〕457号)规定,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为前提,不得以退出宅基地换社保,进城落户居民的宅基地可选择继续保留、按规定流转、自愿按地票方式退出等方式处置,在进城落户居民自愿处置宅基地各环节必须依法办理。

    四、下一步举措

    针对目前反映出的“对已退地但未领取补偿款的退地转户人员仍按照原政策标准参保缴费”的建议,经研判,我局认为已不具备可行性,理由:一是不符合国家要求和我市现行政策规定,国家将对不符合全国统筹要求的地方政策进行清理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二是鉴于征地安置人员的相关政策,包括养老保险政策,已按国家要求全面调整,对退地转户人员执行原政策,易引发96号文实施后新征地安置人员的攀比,不利于征地工作的推动。下一步,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做好相关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指导城乡居民按规定参保。我市已实现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年满16周岁的退地转户人员均可结合自身情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单位就业的,随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灵活形式就业或其他城乡居民,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我局将进一步强化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引导我市城乡居民根据自身情况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是落实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发放。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344号规定,对保留了征地补偿安置权利的退地转户人员,在其耕地等被征收且本人被确定为征地安置人员后,对符合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人员,按96号文规定应享受缴费补贴。届时,我局将切实做好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代发工作。

    三是配合主管部门,处理遗留问题。对于有关遗留问题,我们认为应由退地转户的主管部门专题调研,摸清底数,至于是否可以继续参照征地安置人员的相关政策,建议主管部门对征地安置人员及退地转户人员的情况综合研判。我局将积极配合提供养老保险政策方面的参考和相应的资金测算。

    此复函已经黎勇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贵单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12日



    联 系 人:周明文

    联系电话:88152480

    邮政编码:401120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提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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