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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81XW/2019-1820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日期 ] 2019-04-19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81XW/2019-1820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发布日期 ] 2019-04-19
[ 成文日期 ] 2020-04-13
关于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86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201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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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86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渝人社函〔2019〕452号


余长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教师绩效工资政策的建议》(第0861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市教委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中小学教师工资政策执行情况

    (一)全面执行国家对中小学教师工资的倾斜政策

    一是基本工资。长期以来,我市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中小学教师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的政策规定。2018年7月起,义务教育教师执行单独的基本工资标准,倾斜力度进一步加大;除义务教育教师以外的其他中小学教师继续执行“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的政策。以2018年7月基本工资调标为例,事业单位普通在职人员月人均增加300元,义务教育教师月人均增加348元,其他中小学教师月人均增加330元。

    二是岗位津贴。按国家政策,对教师岗位或教育行业,兑现了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对艰苦边远地区和乡镇基层中小学,落实了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乡镇工作补贴。

    三是绩效工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我市《关于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68号)及其配套文件明确,中小学按规定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划拨经费向参与课后服务的志愿者教师发放的适当补助、考试机构向承担考点考场任务学校的考务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国办发〔2018〕89号)规定的“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比较口径,我市40个区县(含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的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均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据2018年统计年报,我市中小学教师年均工资水平为122496元。此外,按照市政府《关于给予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75号)规定,乡村教师每人每月享受200元至1500元不等的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

    (二)健全教师工资待遇随当地公务员工资待遇调整的联动机制

    一是基本工资。按照国家建立的基本工资标准定期调整机制,中小学教师基本工资随着机关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相应调整,且增长水平略高于机关公务员。

    二是绩效工资。2017年出台渝府办发〔2017〕168号文,进一步优化绩效工资结构,将其分为基础绩效和超额绩效两部分。基础绩效体现“保基本”的公平性,按照与当地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大体持平的原则核定。2017年7月起,我市主城区以外的各区县调整机关公务员规范津补贴标准达到主城区标准,并同步同幅调整当地事业单位基础绩效水平,实现区县事业单位基础绩效全市统一。远郊区县的中小学教师与主城区的中小学教师执行相同的基础绩效水平,积极推动了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对此,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于2018年来渝调研时给予充分肯定。在建立超额绩效动态调整机制的基础上,指导区县按照“与当地公务员奖励性补贴大体持平”的原则,统筹设立和适时调整义务教育学校超额绩效参考线,做到同步研究布置、同等财政保障。2018年,国办发〔2018〕89号文首次提出“对公务员普遍发放奖励性补贴时,应及时统筹考虑义务教育教师”,而我市早于国家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二、出台工资政策和建立津贴补贴项目属国家事权

    超工作量的情况在各行各业各单位普遍存在,而国家的工资政策中没有出台“超工作量奖励、加班(值班)补助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的上位政策依据。2006年《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9号)明确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2018年中办、国办《关于严禁自行出台政策发放工资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电〔2018〕20号)严令:“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出台津贴补贴政策”。因此,按照现行事业单位工资政策的事权规定,我市无权自行出台“超工作量奖励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的政策。

    三、我市现行绩效工资政策对超工作量已有体现

    (一)按照渝府办发〔2017〕168号文规定,中小学的超额绩效水平并不是“一刀切”。区县人力社保、财政、教育部门可根据中小学绩效考核结果、自有收入状况、职工收入历史水平,以及中小学的公益服务繁重程度、公益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差异化核定各学校的超额绩效水平。对于寄宿制、缺编等情况造成教师超工作量的学校,在超额绩效核定上应适当倾斜。目前部分区县已经落实了差异化核定中小学超额绩效水平的相关工作。

    由于各区县之间、区县各中小学校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全市统一制定与教师超工作量挂钩的增核超额绩效具体办法,暂不具备条件。各区县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绩效工资管理规定,差异化核定中小学的超额绩效。经费保障方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精神,市教委牵头代市政府办公厅研究制定我市贯彻实施方案,拟规定:合理划分市和区县教育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一步完善教育转移支付制度。将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育投入重点予以优先保障,区县财政教育经费优先保障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

    (二)渝府办发〔2017〕168号文进一步扩大了学校的分配自主权并给予明确指导。一是明确规定中小学可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行设立超工作量奖励、加班(值班)补助等项目。二是在绩效工资总量的分配上,单位应制定合理的内部分配办法。指导中小学校用好用活用够分配自主权,结合教师工作周期的特殊性,适当减少寒暑假期间的绩效工资分配量,腾出空间用以学期的分配,充分体现学期实际工作量。三是指导中小学校防止在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上过于量化的倾向,越是搞活分配,越注意提倡和鼓励教师树立崇高的职业精神。

    目前,部分区县在差异化核定中小学超额绩效水平和指导学校优化内部分配上还存在工作差距。对此,我局将会同市财政、教育部门加强对区县的指导。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关心和重视中小学教育工作,加强绩效工资政策指导,并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共同推动我市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此答复函已经我局陈元春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填写回执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19日


    联 系 人:吴琳琦

    联系电话:86868773

    邮政编码:401120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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