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81XW/2017-1808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市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4-09 | [ 发布日期 ] | 2017-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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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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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0-04-09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398号建议的复函
渝人社函〔2017〕608号
彭德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贫困精神病人救助的建议》(第0398号)收悉。经与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精神卫生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我市高度重视精神病患者管理工作,人力社保、卫生计生、民政、财政等部门积极配合,通过完善精神病人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服务体系等措施,加强精神病人管理,为精神病人提供综合医疗服务。
一、不断完善精神病人医疗保险体系
一是提高精神病患者住院报销水平。将职工医保精神病患者住院报销比例提高到一级医院96%、二级医院92%、三级医疗机构90%,最高比其他疾病住院报销比例高6个百分点,以此减轻精神病患者的住院医疗负担。
二是实行精神病患者特殊疾病报销。将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三类精神病纳入我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特殊疾病管理范围,其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按80%的比例报销;居民医保按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40%的比例报销,同时,对建档贫困精神病患者在区域内住院报销比例再次提高10个百分点,以此减轻精神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负担。
三是改革精神病住院费用医保结算方式。针对精神病患者病情发作频繁、反复住院的实际问题,我市于2009年推行了职工医保精神病按床日单病种结算办法,2013年进一步提高了精神病单病种的住院结算标准。居民医保也于2015年实行按床日单病种结算。通过实行精神病按床日结算,使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费用不受医保药品、诊疗项目目录的限制,并且取消报销门槛费。进一步减轻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负担。
四是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在保障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利用居民医保基金购买商业保险服务,建立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患大病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后,自付费用超过一定额度的,再给予大病保障,进一步减轻重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负担。
二、不断完善精神病人医疗救助体系
一是将符合民政救助对象条件的精神病患者纳入救助体系。给予每人300—600元不等的城乡低保或特困生活补助,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按规定予以资助,参保后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和民政医疗救助政策待遇。
二是将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集中救治范围,财政给予其基本生活和用药保障。对分散精神病患者采取以服药、定期就诊等多种方式救治。
三是指导区县建立扶贫济困医疗基金,对民政救助对象精神病人、建档立卡贫困精神病人医疗救助报销范围扩大到医疗保险目录外的费用,进一步提高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水平。
三、不断完善精神病人医疗服务体系
一是建立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按照民政部《关于加快民政精神卫生服务发展的意见》(民发〔2013〕213号)提出的“到2020年基本实现每个地级市拥有1所民政直属的精神病院,满足特殊困难精神障碍患者集中服务的需要”目标,我市民政事业“十三五”规划,拟在目前已有民政系统5所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基础上,新建6所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新增床位1800张以上,对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实行免费救治。
二是完善区县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实施区县精神卫生中心建设项目,除城口外,均建立一所专业精神卫生机构。
三是着力提升精神卫生专科服务能力。整合国家和市级专项经费,计划2年内分5期完成200名精神科医师的转岗培训。培训工作现已全面启动。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配合相关部门积极开展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当期可承受、长远可持续原则,针对精神病患者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医疗服务制度体系,更好地帮扶精神病患者,维护社会稳定。
此复函已经我局领导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9日
联 系 人:章正明
联系电话:67603157
邮政编码:401147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