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81XW/2017-1805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市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4-09 | [ 发布日期 ] | 2017-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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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0-04-09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473号建议的复函
渝人社函〔2017〕568号
谭观银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县级机关执行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建议》(第0473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规定,县以下机关建立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范围包含县的机关,但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其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
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推进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明确部署和要求。广大基层公务员是公务员队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做好基层工作、服务人民群众、巩固基层政权的骨干力量,是党和国家工作的基石,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县以下机关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基层公务员的关怀,对激励广大基层公务员更好地干好本职工作、促进基层公务员队伍稳定意义重大。
中央对推进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2015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县级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4号,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本意见的实施范围,包括县(市、区、旗)和乡(镇、街道)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为体现严格执行政策的导向,《意见》同时规定:“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市、区),其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
二、根据《关于县级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5〕2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我市县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未列入实施范围
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属于中央事权,重庆必须严格执行中央的规定。《意见》规定:“严格执行政策。各地和中央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意见规定,不得自行扩大实施范围”。经请示中央有关职能部门,鉴于重庆直辖市的特殊体制,我市县级机关职务高配,应按“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市、区),其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这一规定执行。
因此,2015年11月13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实施范围为“区县(自治县)的乡镇(街道)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并未将县级机关列入县下以下机关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范围。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授权部分地区、部门开展地市以上机关职务与职级并行试点工作,我们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国家实施地市以上机关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时,将我市县级机关纳入地市以上机关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
在实施县下以下机关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同时,地市以上机关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问题也列入了中央的日程。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天津市市级机关及和平区、西青区各级机关,山东省省级机关及青岛市、潍坊市各级机关,湖北省省级机关及宜昌市、襄阳市各级机关,四川省省级机关及绵阳市、内江市各级机关,以及教育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统计局本级机关(不包括直属机构)开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二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详细内容见附件)。
待试点工作结束后,我市也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相关工作,并将我市县级机关纳入地市以上机关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到时,您提出的“请市级人事部门尽快研究出台县级机关职务与职级并行实施政策”的建议也将得到落实,希望您理解并做好相关宣传解释和引导工作。
此复函已经局领导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附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和部分在京中央机关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决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4日
联 系 人:袁征
联系电话:86867378
邮政编码:401147
附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
和部分在京中央机关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决定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人民日报 》( 2016年12月26日 04 版)
为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拓展公务员职级晋升通道,进一步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天津市市级机关及和平区、西青区各级机关,山东省省级机关及青岛市、潍坊市各级机关,湖北省省级机关及宜昌市、襄阳市各级机关,四川省省级机关及绵阳市、内江市各级机关,以及教育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统计局本级机关(不包括直属机构)开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工作,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非领导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具体试点办法由国务院作出安排,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试点期限为二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
国务院及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并就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本决定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