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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81XW/2017-1805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日期 ] 2017-03-31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81XW/2017-1805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发布日期 ] 2017-03-31
[ 成文日期 ] 2020-04-09
关于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446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201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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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446号建议的复函

渝人社函〔2017〕375号


刘尚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民营关闭煤矿老工伤人员工伤统筹待遇纳入市级财政统筹支付的建议》(第0466号)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工伤保险工作的支持和理解。经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化解产能过剩工作中工伤人员统筹费用计提依据问题。化解产能过程中企业关闭纳入统筹的工伤人员统筹费用的计提是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委发〔2016〕9号)和我市8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119号)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实施煤矿关闭退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的精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市委、市政府也印发实施《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委发〔2016〕9号)。按照国家和市委市政府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的职工安置工作,我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煤管局市等8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119号),对工伤人员社保待遇衔接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变更劳动关系到新企业工作的职工,新企业应到当地工伤保险机构办理变更工伤保险关系手续。对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五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我市相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工伤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对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已办理退休的一至十级工伤人员(未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按我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相关规定计提统筹费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渝人社发〔2016〕119号规定是与《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相关规定一致,只是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计提统筹费用的标准是按我市国有企业原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有关规定,即《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32号)执行而已。

    二、目前工伤人员统筹费用来源有关问题。根据《破产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应首先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用作为第一清算序列。在化解产能过程中,市财政给予各区县财政一定额度的奖补资金,并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资金,作为用人单位在化解产能能过程中关闭破产时职工安置的资金来源之一。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计提的统筹费用仅是以后支付工伤职工待遇的一小部分,不足以支付工伤职工特别是煤矿企业的工伤职业病病人后续全部工伤待遇,如尘肺的后续医疗费等;纳入统筹后,统筹基金另外支付的后续费用还很高。由于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每年支出大于收入,如果由基金继续支出这部分人员的工伤待遇而用人单位又不再缴纳这部分人员的工伤保险费,将会造成严重的基金缺口,危害基金安全,也损害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参保人利益,影响其积极性,十分不利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健康发展。考虑到这部分人员的具体情况,可在工伤保险基金节余额较大的情况下,适当降低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您提到的统筹费用由市级财政统筹支付的建议,我们将积极会商财政部门。

    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31日


    联 系 人:周世学

    联系电话:67656001

    邮政编码:401147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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