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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032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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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函〔2024〕499号


    A

    同意公开


张邓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工伤保险待遇社保基金先行支付配套政策的建议》(第0032号)收悉。经与市人大社会委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第15号令,以下简称“15号令”)自2011年实施以来,我市先行支付工作积极稳步推进,保障了工伤职工的救治和待遇,取得了一些成绩。

    一、关于修订《社会保险法》先行支付相关条款

    2020年12月,市人大已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书面请示。2021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复函,明确了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意义。为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工伤保险制度健康发展,市人大将会在今年把您的建议与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执法检查中收集到的意见建议一起,以适当方式向全国人大社会委报告。

    二、关于制订我市先行支付相关政策

    一是加强沟通汇报,积极研究制订我市先行支付处理办法。15号令实施以来,尤其是近年来,我局一直致力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策研究,加强与市高法院、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的沟通研讨,及时将我市有关情况反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经过不懈努力,我局已经就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相关问题与市财政局形成了统一的处理意见,待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是加强参保扩面,大力推动实现“应保尽保”。《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情况下发生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承担主体责任。《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先行支付”是带有垫付性质的行政给付,目的在于给予发生工伤事故的职工“托底保障”。虽然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的追偿权,但在实际工作中,追偿的难度很大。因此,我们一方面加大参保扩面力度,另一方面协调税务部门加大征缴力度,尽可能做到应保尽保,从源头上缓解基金先行支付压力。

    三是加强政策宣传,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通过深入开展人力社保“普法宣传月”活动、实施工伤预防宣传等方式,大力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参保、及时足额缴费,着力营造尊重、关爱劳动者的良好风尚。同时,结合参保扩面工作实际,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杠杆作用,“正向激励”与“逆向追责”双管齐下,不断强化源头治理,促进用人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参加工伤保险。

    此答复函已经市人力社保局黎勇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功能模块”进行评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25日


    联 系 人:向素萍

    联系电话:88152202

    邮政编码:401120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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