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社函〔2024〕498号
A
同意公开
张邓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建筑业农民工工伤待遇申领条件的建议》(第0076号)收悉。经与市住房城乡建委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基本情况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规定,我市出台了《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5〕197号),积极推进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2021年至2023年,我市每年约有9000个建筑施工项目、220余万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年均收入约24000万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每年9000余人,年均支出约54000万元,为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关于建筑业农民工工伤待遇的申领条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五条“健全工伤认定所涉及劳动关系确认机制”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条例》规定依法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按照《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申领应以符合《条例》规定为前提,即: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即解除劳动关系。
三、关于建筑业农民工工伤待遇申领的具体经办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建筑业从业人员尤其是农民工流动性较大,一些用工主体未按照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一些用工主体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配合办理待遇申领工作。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不断加强对各区县(自治县)社保经办机构的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统一了思想认识和经办标准,对以建筑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如果能够提供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按规定核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四、关于完善网上经办系统
目前,我市已经完成了建筑施工企业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及待遇申领相关经办程序和信息系统更新。今后,我局将持续加大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参保扩面力度,进一步优化完善网上办事系统,不断提升服务质量,让信息网络的便捷性更加惠及人民群众,切实保障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此答复函已经市人力社保局黎勇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功能模块”进行评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25日
联 系 人:向素萍
联系电话:88152202
邮政编码:401120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市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