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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72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再次答复函
日期: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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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函〔2023〕1411号


刘召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建议》(第0725号)收悉。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和市总工会共同研究后,于2023年4月3日答复了您,并承诺全国的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出台后,我市认真贯彻执行。针对上述承诺落实情况,再次答复如下:

    一、全国及我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机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我市区县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二、我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有关情况

    2012年8月,为规范全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市制定了《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对我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医疗卫生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申请、鉴定和结论、鉴定费用、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规定。2014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公布了全国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和职责、鉴定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我市严格按照国家及我市鉴定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三、下一步打算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能力鉴定制度建设工作,推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启动修订《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工作,并先后于2022年7月和2023年10月将《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发各省市和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您提到的问题,也是我们实际鉴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我们已向部里反馈。

    经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再次联系,全国的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在今年内不能正式印发,待正式印发后,我市将认真提出贯彻意见,及时修订我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此答复函已经黎勇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13日


    联 系 人:卢伟

    联系电话:86868557

    邮政编码:401120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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