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社函〔2023〕644号
A
同意公开
胡耀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帮扶的建议》(第0175号)收悉。经与市司法局、市金融监管局、重庆市税务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法律制度
适时出台有关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法律法规,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安置加以明确规定,建立前科封存和消灭制度,有助于保障刑满释放人员的平等就业权。我们将进一步落实《刑满释放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分级分类,定期开展刑满释放人员帮教走访,对走访中发现适龄失业刑满释放人员,及时开展就业帮扶。同时,在修订《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时,将充分吸纳您的建议,争取将相关内容写入条文,确保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有法可依,引导社会观念转变,扫清刑满释放人员就业障碍。
二、关于强化就业方面的安置帮教措施
市级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工作,将其作为就业服务重点人群之一,并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全市职业培训服务体系,支持其通过培训实现就业。我们将重点开展四个方面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人社、司法等部门联动机制,强化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帮扶刑满释放人员就业的职能职责,并对帮扶情况开展定期调度,压实各方责任。二是探索建立就业担保机制。由所在街镇联合司法行政部门对刑满释放人员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良好的,为其找工作提供担保,消除用人单位的顾虑。三是强化政策性扶持。有针对性地收集一批适合刑满释放人员条件的岗位,进行精准推送。加大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力度,对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就业的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兜底安置。四是提高教育改造水平。在服刑期间,以促进服刑人员回归社会为主要目的,合理安排劳动改造项目,积极开展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提供条件让其参与各类技术资格考试,提高技能水平。
三、关于积极消减社会歧视
我市社保补贴和吸纳就业补贴政策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刑满释放人员等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保费的,按其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社保费给予全额补贴。连续缴纳社保达到1年,且仍在继续缴纳的,再给予6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税收减免政策规定: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我们将加大这些政策的宣传力度,鼓励引导用人单位招用刑满释放人员。对帮扶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成效特别明显和有典型事迹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表扬。同时,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台、广播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有关刑满释放人员的创业致富、见义勇力、拾金不昧等好人好事。通过正面报道,消除群众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偏见和歧视。在服刑期间,重视服刑人员的心理健康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矫治,提高其心理健康水平,帮助其刑满释放后更好融入社会。
四、关于加大刑满释放人员扶志力度
我们将进一步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在家政、餐饮、汽车维修、机电加工等传统工种培训的基础上,紧跟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发展,探索开展新媒体运营、健康照护、平台创业等新业态新模式技能培训,将劳动教育、法律意识、职业道德、健康卫生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提高他们的文化素养和思想道德水平,帮助他们重塑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顺利回归社会打好基础。
此答复函已经市人力社保局局长黎勇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10日
联 系 人:李云勇
联系电话:88633899
邮政编码:401120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市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