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建议提案办理>人大建议 > 2023年(已归档)
关于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02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2023-03-03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退出播报
字号:
分享:

渝人社函〔2023〕341号


    A

    同意公开


赵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员工身心健康及收入保障的建议》(第1021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感染新冠病毒职工的工资支付问题

    根据2022年12月26日国务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44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7号公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调整为“乙类乙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

    因此,从2023年1月8日起,感染新冠病毒的企业职工,需要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企业应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7号)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支付病假工资,即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我们将把您的建议内容及时落实到今后的工作中,大力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职工需要停工治疗享受病假工资待遇的相关政策宣传,指导企业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此答复函已经黎勇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3日



    联 系 人:田庆丰

    联系电话:88126913

    邮政编码:401120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市政府办公厅。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新媒体&APP

微博

微信公众号

便民数字地图

12333
智能客服

政策咨询
问答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