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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84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2023-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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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函〔2023〕667号


    C

    同意公开


易吉秀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全市在岗乡村医生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建议》(第0845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情况

    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市已全面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法定人群全覆盖。我市年满16周岁以上居民,无论户籍,在用人单位就业的,随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灵活形式就业的或没有就业的,符合参保条件后均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已具有乡镇卫生院正式事业编制的人员,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二是乡镇卫生院聘用的编外医护人员,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乡镇卫生院和聘用人员都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三是未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乡村医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补贴补助机制有关情况

    对于特定群体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是否给予其参保缴费补贴(助),该特定群体的主管部门可结合国家要求和实际需求统筹研究后进行制度安排。近年来,我市为强化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不断加大财政对乡村医生投入力度,提高乡村医生服务质量。

    一是建立乡村医生工作补助机制。2012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村卫生室管理办法》(渝府发〔2012〕93号)明确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村卫生室的5个补助渠道,分别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乡村医生专项补助、一般诊疗费、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村卫生室医疗设备和网络维护专项补助。据统计,在岗乡村医生每人每年平均补助达到了2.1万元。

    二是建立离岗乡村医生参保补贴机制。重庆市卫生健康委、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印发《关于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渝卫基层发〔2016〕85号),对符合条件的离岗乡村医生,发放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其中,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用于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服务一年补助600元;医疗补贴为每服务一年每月补贴10元,按月发放。据统计,文件执行当年,市财政实际补助资金达到2亿元。

    三、提高在岗乡村医生补贴补助工作思路

    保障在岗乡村医生权益,稳定基层卫生队伍,让基层卫生事业在乡村振兴中发挥积极作用是当前卫生工作的切入点和发力点。市卫生健康委做了大量调研协调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考虑:一是动态调整乡村医生补助标准,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和多渠道补偿激励机制。协调相关部门提高村卫生室乡村医生专项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收入。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分别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800元、700元、600元的标准予以专项补助。二是支持乡村医生参加社会保险,考虑按照“先参后补,不参不补”的原则给予参保补贴。

    下一步,人力社保部门将积极做好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的各项服务工作,配合市卫生健康委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协调市财政局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尽最大努力解决乡村医生后顾之忧,确保乡村医生队伍稳定,推动基层医疗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此答复函已经市人力社保局局长黎勇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13日


    联 系 人:苏 轶

    联系电话:88152478

    邮政编码:401120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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