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社函〔2022〕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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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开
邓明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延长个人补缴养老保险时间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第1087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用人单位与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既是应该享有的权利,也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对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则依本人意愿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与职工应及时参保缴费,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应按相关规定补缴;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费,但不能跨年度补缴养老保险费。
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按此规定,对用人单位因破产、注销而消亡的失业职工,不能以个人身份补缴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自2019年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每年都要通报各地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排查情况,并根据违规人数在核定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资金下拨及安排中央财政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补助资金时予以扣减。
二、我市原有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政策情况
由于我市属老工业基地、三峡移民地区,过去曾有部分失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等人群因各种原因中断养老保险缴费。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参照当时国家法规政策规定,我市曾研究出台《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66号)等多项政策文件,允许符合规定的失业职工等灵活就业人员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该政策符合当时历史背景,解决了职工具体问题,维护了社会稳定,服务了经济社会发展。但国家对养老保险补缴作出了新的限制性规定后,我市需按国家新要求执行。
三、按国家要求,调整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全国统筹的要求,2022年1月1日后,全国各省市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政策、经办上均应统一,原有与国家规定不符的政策应予以调整,地方也不能再制定参保缴费特殊政策。2021年底,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要求,在认真梳理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政策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67号),完善和规范了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其中按照国家要求,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部署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继续规范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多渠道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同时,认真收集梳理参保缴费政策衔接和具体经办中反映出的新情况、新问题,指导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充分保障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
此答复函已经黎勇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12日
联 系 人:刘 瑜
联系电话:88152394
邮政编码:401120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市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