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2004〕14号)文件精神,我市于2004年申请并开始实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为拓展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的发展空间,我市于2011年启动了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和评审工作,制定出台了《重庆市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办法》,由此形成了涵盖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等层次清晰、相互衔接、体系完整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价体系。在具体操作中,采取每年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根据当年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通过文件形式告知考试和评审的相关条件及要求的方式,虽有政策依据,但零碎分散,没有形成完备规范的制度体系。党的十九大对人才工作提出新要求,2018年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明确了深化职称改革实施意见,2019年人力社保部、财政部又出台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基于此背景,在市人力社保局指导下,市财政局会计处会同专技处参照国家相关政策文件指示,充分调研兄弟省市会计专业职称评定条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起草了《重庆市会计专业职称申报条件》。
二、政策依据
1.人力社保部 财政部
《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2019年1月11日。
2.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8〕9号)2018年4月23日
3.人力社保部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40 号)2019年9月27日
三、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推进职称改革,培养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风过硬、学术精湛、业绩突出的高素质会计专业人才队伍,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和选拔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才,更好地适应我市经济发展需要,需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会计专业职称申报条件。
四、主要内容
《重庆市会计专业职称申报条件》共有总则、适用范围、基本条件、助理会计师考试条件、会计师考试条件、高级会计师申报条件、正高级会计师申报条件、附则八章,细化为三十条。第一章(第一、二、三、四、五条)为“总则”,明确了申报条件的制定目的、依据,介绍会计专业职称分层及评价方式;第二章(第六、七、八条)为“适用范围”,明确了会计专业职称申报条件适用范围;第三章(第九、十条)为“基本条件”,在全市职称评审统一要求基础上,结合实际从正反两方面明确基本申报条件;第四至七章(第十一至二十四条)分别对申报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的学历资历及业绩条件等进行规定,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师就是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专业职称资格考试条件,重点对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有关业绩科研条件内容进行了量化,如正高级会计师科研成果条款中,首次加上了“入选国家业务主管部门案例库1篇或入选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案例库2篇以上",正高会申报增加了破格条件,符合破格条件,“由两名以上正高级会计师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第八章(第二十五至第三十条)为“附则”,对有关名词进行了解释,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补充说明,如中国注册会计师(CPA)视同具备会计师职称,符合其他相应条件后可按规定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和申报评审。最后明确了本申报条件的解释权和施行时间。
五、专业名词解释
本条件中的“继续教育”,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公需科目和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本条件中的“主研人员”,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性问题的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