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申报条件》政策解读
一、《重庆市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申报条件》出台的背景
2011年以来,我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审适用的申报条件是《重庆市自然科学研究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11〕191号),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申报条件与当前科技创新、科研人才发展的不适应性逐渐凸显,为解决职称评审中(“四唯”问题、评价标准不够科学)现实问题,更好适应科技创新发展,有必要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激发自然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出台《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就健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深化改革提出明确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2020年,科技部出台《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国科发监〔2020〕37号),提出按照分类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改进科技评价体系。为贯彻落实上级重要决策部署,必须结合实际,修改完善申报条件,进一步深化自然科研人员职称制度改革。
二、该项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申报条件共九章、二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第一条)为“总则”,明确了申报条件的制订目的、依据;
第二章(第二条)为“适用范围”,明确了自然科研职称的层级、适用范围和类别;
第三章(第三、四条)为“基本申报条件”,在全市职称评审统一要求基础上,结合自然科研实际从正反两方面明确基本申报条件;
第四至七章(第五至十五条)分别对申报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的学历资历及业绩条件进行规定。其中副研究员、研究员的业绩条件具体分为三个类别进行规定;
第八章(第十六条)是破格申报的规定,是对在本领域做出突出贡献,但不符合学历年限等要求的破格申报相关规定;
第九章(第十七至二十条)为“附则”,明确科研项目结题、成果证明材料及申报材料真实性的相关要求,补充说明了本申报条件的解释权和施行时间、单位可自行制定单位申报条件等。
申报条件中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的学历学位及年限要求、要求具备的专业知识能力概述与上位文件《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一致。副研究员、研究员的业绩条件设置,对标上位文件《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不同类型科研活动特点,实行分类评价,在2011年旧版本已有条件难度相当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设置,同时横向对比对湖北、江苏、广东、安徽、北京等省市,征求相关处室、科研院所、区县科技部门、专家意见后确定条件设置,详情见《制定依据情况表》。
三、该项政策主要涉及哪类人?
适用于我市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具体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含技术开发与推广)、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三个类别。
四、该项政策有哪些新的规定?
按照“遵循规律、科学评价、鼓励创新、以用为本”的基本原则,着重从三方面对申报条件进行了修订:一是分类评价,对标《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根据不同类型科研活动特点,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含技术开发与推广)、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三类别,分别制定业绩申报条件,明确将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纳入自然科研职称评价范围,健全评价体系。二是丰富评价方式,高级职称每个层级设置三类别后,每类别分别设置三项业绩条件,只要满足其中二项即可申报,同时,条件设置上更加重视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成效等实际贡献。三是创新评价机制,破除“四唯”倾向,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不局限于奖项、论文、专利等具体标准限制,破格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