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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81XW/2021-03142 [ 发文字号 ] 渝办〔2002〕10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02-02-02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重庆市少数民族地区企业职工退休时享受有关少数民族地区生活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

部门关于重庆市少数民族地区企业职工退休时享受有关少数民族地区生活补贴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200210

有关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宗委、市民政局《关于重庆市少数民族地区企业职工退休时享受有关少数民族地区生活补贴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二月二日        

关于重庆市少数民族地区企业职工退休时享受有关少数民族地区生活补贴的实施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民宗委 市民政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民委〈关于加强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68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少数民族地区企业职工退休时享受有关少数民族地区生活补贴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我市黔江区和石柱、秀山、酉阳、彭水等少数民族自治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工作满10年及其以上,且在当地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在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的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另按下列办法享受有关少数民族地区生活补贴,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渝府发〔200048号文件的附件2中第二条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对获得副高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获得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和其他人员以有权机关评定的职称等级为准,下同,本人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为缴费年限,下同每满1年,分别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3%0.2%0.1%的生活补贴。其计算公式为: T2=5502/12QB4M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渝府发〔200048号文件的附件1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对获得副高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获得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和其他人员,以渝府发〔200048号文件的附件1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分别增发9%6%3%的生活补贴。

按本条第项规定计算增发的少数民族地区生活补贴,退休人员按就高原则选择执行。

二、在我市黔江区和石柱、秀山、酉阳、彭水等少数民族自治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行业统筹在渝单位,工作满10年及其以上,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在按《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1999106的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另按下列办法享受有关少数民族地区生活补贴,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重庆市社会保险局按渝府〔1999106号文件规定的原办法指符合国家规定的原行业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对获得副高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获得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和其他人员,分别增发本人199712月计算原办法待遇的工资基数即标准工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为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两项之和15%10%5%的生活补贴。

重庆市社会保险局按渝府〔1999106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对获得副高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获得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和其他人员,以渝府〔1999106号文件规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分别增发9%6%3%的生活补贴。

按本条第项规定计算增发的少数民族地区生活补贴,退休人员按就高原则选择执行。

原黔江开发区及黔江、石柱、秀山、酉阳、彭水等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原行业统筹在渝单位移交地方管理后办理退休,且未按上述办法计算增发少数民族地区生活补贴的,可按上述办法计算增发少数民族地区生活补贴,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按本实施意见增发的少数民族地区生活补贴不受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限制。

    四、本实施意见从200211日起执行。黔江等区、自治县制定的有关少数民族地区生活补贴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五、本实施意见由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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