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81XW/2021-03132 | [ 发文字号 ] | 渝府发〔2012〕30号 |
[ 主题分类 ] | 社会保障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市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12-02-29 | [ 发布日期 ] | 2021-09-07 |
[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81XW/2021-03132 |
[ 发文字号 ] | 渝府发〔2012〕30号 |
[ 主题分类 ] | 社会保障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市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 发布日期 ] | 2021-09-07 |
[ 成文日期 ] | 2012-02-29 |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2012年调整企业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和重庆市2012年
调整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
养老待遇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12〕3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重庆市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重庆市2012年调整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办法
一、调整范围
(一)201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2011年12月31日及以前死亡的人员)。
(二)2011年12月31日及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2011年12月31日及以前死亡的人员)。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不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调整时间
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
(一)普调政策。
1.与退休时间挂钩。
2002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30元。
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0元。
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90元。
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70元。
2.与缴费年限挂钩。
属于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加发基本养老金3元。
(二)倾斜政策。
201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2012年1月1日及以后年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从其达龄之月起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
四、资金列支渠道
企业退休人员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列支。
五、审批权限和程序
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本通知规定确认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经当地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核,送市社会保险局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批;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批准的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意见。
重庆市2012年调整城镇超龄人员
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办法
一、调整范围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在2011年12月31日及以前领取养老待遇的城镇超龄人员和征地农转非人员(不含2011年12月31日及以前死亡的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及标准
(一)从2012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养老待遇70元。
(二)属于调整范围的人员,本人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加发养老待遇3元。
(三)属于调整范围的人员,201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从2012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养老待遇100元;2012年1月1日及以后年满80周岁的,从其达龄之月起增加养老待遇100元。
四、资金列支渠道
城镇超龄人员及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增加的养老待遇,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审批权限和程序
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本通知规定确认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经当地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核,送市社会保险局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批;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批准的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