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81XW/2021-03129 | [ 发文字号 ] | 渝府发〔2006〕134号 |
[ 主题分类 ] | 社会保障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市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06-11-04 | [ 发布日期 ] | 2021-09-07 |
[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81XW/2021-03129 |
[ 发文字号 ] | 渝府发〔2006〕134号 |
[ 主题分类 ] | 社会保障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市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 发布日期 ] | 2021-09-07 |
[ 成文日期 ] | 2006-11-04 |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
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相关问题
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府发〔2006〕13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在渝有关单位:
《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相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个问题涉及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认真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切实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实施过程中,要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实施工作平稳推进。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四日
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计发离退休费相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列入我市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
二、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
三、增加离退休(职)费的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职)手续或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执行新的工资制度,从2006年7月1日起,按以下办法增加离退休(职)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人员依据离休时职务或享受工资待遇的职务层次,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正省(部)级2500元,副省(部)级1800元,正厅局级1220元,副厅局级940元,正县处级670元,副县处级490元,科级及以下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及以下350元。
(二)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依据退休时职务或计发退休费的职务层次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
(三)退职人员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17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四、离退休费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五、增加离退休(职)费的相关政策
(一)离退休人员的职务(职称)按离退休时职务(职称),以及按干部管理权限明确的职务为准。
(二)凡提高享受处(县)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人员,除已明确正职的外,其余均按同级副职标准执行。
(三)1993年工改前既无行政职务,又无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干部,工作年限不满25年的按180元;工作年限满25年至34年的按230元;工作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按275元增加退休费。
如退休前有职务的人员此次增加退休费金额低于同工龄无职务退休人员的,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增加退休费。
(四)符合国务院国发〔1986〕26号文件规定的高级专家,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1985〕67号文件规定的原国民党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1985〕340号文件规定的“两航”起义人员,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22号文件规定的原国民党海军起义人员,凡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享受了原工资100%退休费的,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880元,县处级510元,科级及以下32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以下320元,工勤人员320元。
(五)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按350元增加退休费。
(六)在机关机构改革,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改制过程中提前退休,选择了工人退休并按工人退休条件办理了手续的人员,按180元增加退休费。
(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六十年代初期精简退职,后收回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并计发生活费的精减退职人员,按170元增加生活费。
(八)提高退休(职)费计发比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不得擅自自行提高退休(职)费计发比例。
六、经费来源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于财政负担的,由财政支付;属于单位负担的,由单位自行解决。
七、组织领导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费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区县(自治县、市)增加离退休费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级机关和市级及所属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费工作,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委托我市代管工资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增加离退休费工作,由市人事局指导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事、财政、老干部等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互相支持,沟通协调,共同做好为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
八、工作要求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涉及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此次增加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广大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关怀。由于这项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部署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好。
在增加离退休费工作中,各地、各部门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为维护政策的统一和严肃性,对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报告,不得突破政策规定,更不能自行出台地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