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81XW/2024-0386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社会保障 | [ 体裁分类 ] | 地方性法规 |
[ 发布机构 ] | 市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9-26 | [ 发布日期 ] | 2024-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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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社会保障 |
[ 体裁分类 ] | 地方性法规 |
[ 发布机构 ] | 市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 发布日期 ] | 2024-09-29 |
[ 成文日期 ] | 2024-09-26 |
《重庆市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条例》已于2024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26日
重庆市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条例
(2024年9月26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提升公共服务便利化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实现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是指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在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金融服务等领域实现一卡通用。
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障卡,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
第三条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的服务管理应当遵循统筹推进、便民高效、开放融合、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工作推进机制,统筹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负责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的经办服务和网点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数据、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负责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的服务和保障,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加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数字化建设,推进数据共享、场景应用和业务协同等事项,实现社会保障卡及其关联业务数据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依法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服务提供信息对接和业务数据支持。
第七条国家或者本市确定应当使用社会保障卡的公共服务领域,有关部门不再发放功能重复或者类似的民生服务卡、证、电子二维码;已经发放的,逐步将功能融合至社会保障卡。
国家或者本市另有发放卡、证、电子二维码等要求的,推进与社会保障卡融合使用。
第八条社会保障卡可以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作为办理公共服务、政务服务等事项的有效身份凭证。
第九条持卡人凭社会保障卡可以办理就业创业、人才人事、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
第十条持卡人持社会保障卡可以按照规定办理挂号、就医、购药、医保费用结算等医疗健康与医疗保障业务。
第十一条持卡人可以持加载交通服务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乘坐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持卡人可以凭社会保障卡享受公共图书馆入馆借阅,公共博物馆、科技馆入馆参观等便利服务。
持卡人可以按照规定凭社会保障卡享受旅游景区入园游览等便利服务。
第十二条本市推进社会保险待遇、国家奖助学金等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有关部门新开设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原则上采用社会保障卡发放,逐步实现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发放各类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农民工工资、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待遇、个人所得税退税款、农业保险赔款等。
第十三条鼓励区县(自治县)创新和拓展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领域、应用事项。
鼓励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依托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功能,为持卡人提供优惠及便利服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托社会保障卡的基本功能,开发、融合其他便民服务,促进线上线下跨领域、跨行业集成应用。
第十四条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动态调整。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事项清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社会保障卡的申领条件、办理网点、服务流程、办理时限等事项,方便公众快捷办理各类涉卡事务;对能通过互联网办理的业务,应当提供互联网办理渠道。
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服务场所应当配置社会保障卡读写、扫码终端等服务设施,并简化应用流程,为持卡人提供便利服务。
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服务场所应当依法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无障碍服务。
第十六条本市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安全防护体系。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线上线下业务安全管理,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加强风险监测,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做好信息、网络和数据安全工作;对在服务管理中获取的涉及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数据,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不得违法使用或者泄露。
第十七条本市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作协作,推动社会保障卡在社会保障、医保费用结算、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等领域实现跨省通用。
第十八条本市推进与四川省建立川渝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协同工作机制,共同研究相关重大事项,完善各领域配套措施、统一应用场景,促进跨区域业务协同,实现社会保障卡互认互通。
川渝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协同应用事项清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本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与四川省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同推进区域内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工作,创新拓展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领域、应用事项,并统筹纳入川渝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协同应用事项清单。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媒介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政策措施、应用场景和使用方式等的宣传,引导持卡人和有关单位积极、规范使用社会保障卡,营造良好的用卡环境。
第二十条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公开投诉电话,开设网上投诉通道,完善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非法出借、转让社会保障卡,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伪造、变造、买卖社会保障卡,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社会保障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推诿、拒绝接受使用社会保障卡的,违法使用、泄露社会保障卡数据或者有其他侵害持卡人利益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