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政务信息、政务公开、安全、机要、保密、档案、大事记、行政后勤等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风建设日常工作。
(二)信访处。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的管理规定、办法和处理措施;负责来信办理、来访接待工作;组织处置涉及领域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综合统计分析信访信息并提出处理建议;督促检查信访事项处理和落实情况。
(三)政策研究处。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改革推进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政策调研、行政科学研究、专家咨询、修志等工作。
(四)法规处。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综合性审查和备案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工作。
(五)规划财务处。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机关、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财务管理、核算和监督工作;承担统计、信息规划、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有关援助项目等工作。
(六)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拟订就业创业规划和计划、劳动者公平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等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等政策;参与拟订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编制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督促预算执行,监督资金管理使用和开展绩效评价;拟订失业保险政策、标准和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失业监测和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控制较大规模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按规定会同市科技局(市外国专家局)完成外国人来渝工作许可相关工作。
(七)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拟订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指导人力资源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牵头组织紧缺优秀人才的引进工作;负责综合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人才工作。
(八)职业能力建设处〔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公室〕。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拟订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指导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统筹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和竞赛工作;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考核工作。
(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重庆市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拟订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承担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评价、激励等工作;综合管理全市职称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负责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级、市级专家推荐、选拔和综合管理服务工作;拟订完善留学回国人员来渝工作、服务或定居政策以及国(境)外机构在渝招聘专业技术骨干的有关政策。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人员交流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承办市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市级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事项。
(十一)农民工工作处。贯彻执行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拟订相关配套政策;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承担重庆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负责统筹协调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
(十二)劳动关系处。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贯彻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贯彻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完善企业特殊工时制度管理和统筹实施劳务派遣许可;承担重庆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
(十三)工资福利处。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离退休及死亡抚恤等政策;承担事业单位的工资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离退休政策和工资统发审核工作。
(十四)养老保险处。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政策和地方标准;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和地方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全市统筹和基金管理办法;完善基金预测预警管理机制;负责市本级参保企业职工的退休审批。
(十五)工伤保险处。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地方标准;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工伤预防、认定、康复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工伤定点医疗、康复、残疾辅助器具安装协议机构的地方资格标准和监督管理办法。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的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
(十六)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处。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监督监管制度;依法监督基金的收支、管理,监管基金的投资运营,受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事项,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人员的培训、资格认证和监督管理。
(十七)调解仲裁管理处。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及预防工作;依法指导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的培训、资格认证和监督管理。
(十八)劳动保障监察处。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负责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规范指导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察人员的执法行为;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资格认证和监督管理。
(十九)表彰奖励处。参与拟定有关表彰奖励政策制度,协助承办功勋荣誉、国家级表彰的评选推荐,承办国家部委表彰的评选推荐,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级表彰、市级部门表彰,根据授权研究提出对重大先进典型开展及时性表彰的建议,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区县、市级部门表彰奖励组织实施工作,承担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落实相关政策制定和管理服务、生活困难帮扶工作,参与全市创建示范活动组织实施;承办以市政府名义任免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
(二十)综合处(国际合作处)。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外事管理等工作;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开发培训工作;协助做好公务员录用、公开遴选、公开选调等考试的考务组织工作,承担公务员考试(重庆)测评基地(办公室)管理工作。
(二十一)宣传处。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政策及业务工作的对外宣传、新闻发布、舆论引导、意识形态、政策咨询等工作。
(二十二)人事处。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窗口单位作风建设等工作。
(二十三)机关党委。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具体管理本部门所主管的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事务。
(二十四)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