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行政法视角解读
梁西圣(西南政法大学地方立法研究院研究员)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是党和政府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体现,它的实施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现实的落地,特别有助于推进其由宏观顶层设计向微观现实层面的转化。《条例》坚持源头治理、全程监管、防治结合、标本兼治,进一步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主体。同时,专门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做出特别规定,通过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等制度,全链条治理欠薪问题。针对农民工工资拖欠这一顽疾和重大社会问题,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该问题的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构建规范、科学有效的制度体系,有助于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条例》作为行政法规的出台是中央政府以行政立法的方式,构建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对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法律利益调控机制,用法治方式表达利益要求、平衡利益冲突、重整利益格局,进而实现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目的,不仅有利于推进社会治理,更能全面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对于农民工权益的保障已经比较完善,尤其将农民工纳入劳动者范畴加以保护,但由于主客观等诸多原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问题,不仅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更严重危害了社会和谐,阻碍了法治国家的建设。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方式,将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纳入法治化轨道,有助于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行为方式处理社会问题,推进地方法治政府建设;同时,用法治手段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纳入行政权力的监督之下,有利于促进农民工及用工单位等各方在法律和制度框架内维护各方权益,助推全社会法治意识和契约精神的提升。
《条例》的出台从根本上是我国将农民工权益的保障纳入法治化轨道,依靠法治尤其是行政法治的方式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体现,它将有助于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推动行政法治化和人本法治化。我们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机关的权力源于人民,《条例》强调以政府权力强化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这既是告别传统“管理型政府”,实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服务型政府转变的需要;同时,更是树立正确的人本法治观、构建法治政府的体现,有助于政府机关和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积极转变行政理念,实现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换。
《条例》细化政府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从而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纳入地方行政机关工作职责和考核范围,《条例》以行政法规授权的方式界定了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界限和范围,不仅有助于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解决欠薪顽疾,更有助于形成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良性互动机制。行政权力应当以实现和保障权利的实现为目的,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在该行政法规内行使权力、积极作为,既不能任性而为,也不得消极无为,否则将被行政追责。同时,公民权力制约着国家权力的行使,《条例》有助于促进地方政府积极作为,以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推进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实现。《条例》赋予了各行政机关特定的职权,也就赋予了农民工针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司法救济的权利,既畅通了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的法律救济渠道,又形成了公民权利对国家公权力的有效制约。